第九章-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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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银行 客户 法律关系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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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第九章 银行与客户关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法律制度系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性质,银行对 客户的义务;客户对银行的义务 第一节 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性质 一、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契约关系 二、银行与客户契约关系的本质是市场化服务,是指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根据市场要求成立的,而不是按照非市场的要求成立的。所谓服务是指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内容体现为服务,即使银行为客户提供服务。第二节 银行对客户的义务一、为存款人保密 1.为储蓄账户保密,商业银行法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的可以查询储蓄账户的部门有六个:法院、检察
2、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2.对单位存款账户保密,法律规定的可以查询、冻结、扣划储蓄账户的部门有四个:法院、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另外国务院还授权六家单位有权查询单位存款账户:检察院、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物价局、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局,但不能冻结,也不能扣划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之间也无权互相查询对方客户的账户。3.工作人员的保密,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二节 银行对客户的义务 二、利率公告 1.利率确定: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 2.利率公平竞争第二节 银行对客户的义务 三、存款准备金 1.交
3、存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1998年法定准备金的比例为8。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账户的款项,不能被任何机关、部门冻结和扣划。2.留足备付金:我国从1998年开始实行备付金制度。商业银行的备付金与库存金应不低于各项款项总额的5%7%.第二节 银行对客户的义务 四,保证支付与责任 1.保证支付,商业银行保证支付存款人取款是无条件的责任,因为这是债权人行使的债权的行为,不应受到银行作为债务人的条件限制,保证支付的同时也是银行信誉的基础。2.延期支付的责任,银行应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了本金、原有的利息外,银行还应支付
4、延期的利息,还要承担包括定金在内的其他经济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第三节 客户对银行的义务 一,还本付息的义务 二,诚信的义务,银行的客户对其开户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这是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规普遍规定的一项原则。真诚、真实、讲信誉、守信用。三,谨慎的义务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银行象一个奇妙而精巧的机器,通过它,零散的小钱得以结合为巨额款项,形成巨大的货币力量。因此,对于银行而言,资金来源始终具有最重要的意义。银行要实现其效益性,必须获取大量低成本资金,而这种资金在我国主要来源于存款。在西方各国,存款一般占银行负债总额的 7080。在看似简单的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之间会产生许多法律
5、问题。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一、银行客户的身份问题重要吗?在发达国家,银行客户是指在银行开有户头,并通过银行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无论客户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团体,他们与银行之间的关系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存在法律上特殊的区分,这也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我国不同,举 一个例子,某机关以赵甲的名义存入银行3万元现金,这种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在我国是违法的,银行一旦发现,则可以对其进行处罚。由于客户的身份不同,法律上所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同。这种带有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的规定,可以说是原来计划体制下的产物,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契约自由原则
6、不相符。在实践中,由于身份不同而导致的不同存款待遇,使得单位往往以违法的形式寻求个人身份所享有的自由度,来突破对单位的现金管理要求。但是,只要法律还区分存款人的身份,那么,单位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仍被视为违法。因此,银行仍承担着监督单位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的责任。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二、银行与客户之间基于存款而发生的合同关系的法律性质,不同的界定会有不同的后果 客户步入营业厅,将一笔钱交给银行业务员,业务员查点清楚后,给客户存单,这个简单行为缔结了一个合同。背后孕育着一个重要法律问题:银行与客户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不同的法律性质将会带来不同法律后果,不同的法律后果,有的则
7、会导致银行无法经营或转变了经营性质。客户在银行存款而发生的关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客户把钱存入银行,就取得了债权。存入帐户的钱是客户的债权,同时也就是银行对客户的负债。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二、银行与客户之间基于存款而发生的合同关系的法律性质,不同的界定会有不同的后果 在英国的判决中,表明这样的原则,即存款人一旦将款项存入银行,这款项便不再属于存款人;该款项便归银行所有,成为银行的财产。双方依此建立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银行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图来使用存入的款项。这表明,一旦将钱存入银行,客户就不再享有这笔款项的所有权,而只享有债权。所有权与债权之间的差别,举一个例子来说
8、明,如果客户李甲存入银行10000元,对这10000元还享有所有权,由于所有权是物权,李甲可运用所有权中的支配权,指定银行贷给特定的人王乙。这就是信托业务中的委托贷款,这时,李甲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是信托关系,而非债权、债务关系。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三、银行与客户之间缔结存款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法律要件?一般包括三项:当事人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一)行为能力。14岁的华某将家里的1万元拿到银行去存。如果银行接受该项存款,其父母可以华某不具备行为能力而主张合同无效。这样,判断客户是否拥有行为能力就非常重要。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以自身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完全行为能力人
9、的一切民事行为当然有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无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均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限制一般不是因为歧视,而是出于保护目的。所以,在款项较小时,所订立的存款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例如,某甲与银行开立定期存款帐户。这一存款合同是否有效就取决于某甲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如果某甲在订立合同时未满16周岁,这一合同就是无效的,除非存款金额不是太大。因此,一个看上去不到18岁的少年手持10万元巨款要求存入银行,银行就有必要查询其是否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上例中,某少年的法定代理人
10、能以某甲不具有行为能力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从而维护其利益。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三、银行与客户之间缔结存款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法律要件?(二)意思表示真实。存款合同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基础上。如果当事人在被胁迫或被欺骗等情况下缔结存款合同,或者在缔结合同时对其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合同显失公平,就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程度也会影响合同有效性。在上述其他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一般是“可以撤销的合同”。根据我国法律,在这些情况下订立的存款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在存款合同成立时起一年内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
11、,否则法院不予保护。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三、银行与客户之间缔结存款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法律要件?(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在当事人均有行为能力,且不存在上述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时,合同效力还取决于其合法性。合法性指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具有合法性,合同就是无效的。例如,我国有关法规禁止公款私存,如果某单位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该存款行为产生的就是无效合同。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四、存款合同成立的时间认定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新西兰发生的一起案子,原告(某超级市场)的雇员准备将一笔现金和数张支票存入银行。他进入银行后,将现金和支票从钱袋取出
12、,放在银行收款员的柜台上。该收款员取出一部分现金开始查点,将查点完的现金放在柜台的另一端,刚查点清楚该笔款项的一小部分时,几个抢劫犯突然闯进银行,抢走尚未查点的现金。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新西兰最高法院认为“在银行将存款查清并签字收悉之前,存款人的款项不应被视为已经存入银行或已经成为银行的财产 ”。因此,这部分未查点的款项仍然属于存款人,所以银行不负有赔偿的责任。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四、存款合同成立的时间认定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这个案例中实际蕴含了一个合同关系成立时间的法律问题。“合同的成立时间”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意味着法律约束力的产生,意味着权
13、利义务的产生,而双方当事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一经确定,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包括过失行为,都会导致法律后果。过失或违约的一方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到底银行和客户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则必须依双方达成的协议以及交易的性质而定。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银行和客户的合同关系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呢?关于这一问题,有学者主张,银行与客户的合同缔约关系自双方开始谈判存款或收款安排时便已发生。打个比方说,当客户张三将钱拿到银行,递给银行业务员时,合同中的缔约关系便已产生。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
14、,经济合同就成立。中国法律缺乏对缔约前过失方面的规定,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合同关系自双方开始谈判时就发生这一观点,也就是银行有可能赔偿客户在缔约过程中遭受的损失。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这里,需要提及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问题。银行是否先对客户发出了要约呢?这个法律问题非常实际,因为如果将银行贴出的利率公告等文件视为一种缔结合同的要约,作为要约的发出人银行,在法律上就受到了约束,即一旦客户接受银行的诸如利率等条件,准备将一笔现金银行存入银行,银行就必须接受这承诺,否则即视为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实上,银行有选择客户的自由,因此银行贴出这些公告,并不意味对客户发出要约,
15、仅仅是要约邀请,而客户将钱交给银行的行为才是要约,银行接受存款的行为是承诺。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五、银行与客户合同关系的终止 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一经建立,除非双方协议另有安排,一般可以长期维持。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导致银行与客户终止关系的事件包括:相关银行的倒闭;客户死亡或倒闭;银行或客户自动要求终止上述关系;有关法律的变革或新法律的通过亦可使得双方业已存在的关系终止;等。银行与客户合同关系终止相关的法律问题是终止时间的确定以及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银行与客户终止关系时,客户有权收回其存在银行的款项。另外,银行主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相比客户主动终止与银行的关系要
16、更复杂一些。例如,如果银行在终止客户帐户前,没有给客户以合理的通知,致使该客户认为此帐户仍然有效而使用它,则所造成的损失,银行应当赔偿。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六、存款合同的特点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有一个特点,这就是许多内容不写明在合同之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往往写在法律规定或银行规章之中。客户存款时,就等于是接受了这些法律或规章中规定的条件,从而缔结了合同。但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些内容就算没有载明在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中,同样应为当事人所遵守。例如,在有些国家,即使法律、银行规章或合同均未就银行对客户的帐目和交易的保密性作出规定,银行也必须为客户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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