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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学校食堂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5篇.docx

  • 上传人(卖家):淡然人生
  • 文档编号:5093465
  • 上传时间: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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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学校食堂 事故责任 追究 制度 范文
    资源描述:

    1、学校食堂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5篇学校食堂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为了更好地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力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食品在采购、验收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安全工作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食品在运输、存储、制作加工、销售过程中的相关人员也适用本制度。二、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做出检查、诫勉、纪律处分。三、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2、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四)食堂管理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受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2、发

    3、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3、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4、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5、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四、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四)故意违法执

    4、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五、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含,下同)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或者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出现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20人以上的。(二)较大事故是指食物中毒患者超过30人或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学校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

    5、食品安全事故。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当地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七、本制度由长春建筑学院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食堂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是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订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校长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食堂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

    6、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内设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分管校长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责任。二、校长、分管校长对食品安全承担以下领导责任:1、加强对学校食堂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管理,并作好相关记录,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及时排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种安全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加大对食堂检查力度。3、检查食堂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

    7、和落实情况。三、对责任人的追究1、学校校长、分管校长对以上工作检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责令分别写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台帐记录查找货源,查找供货人,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对责任学校的追究1、限期整改或由区卫监所按法定程序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2、责令销毁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和成品。3、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处理。4、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对

    8、受害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食堂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9、第三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第五条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

    10、学校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第八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六)违反学校

    11、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第九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

    12、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第十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四)未按教育行政部

    13、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六)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七)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第十一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

    14、督导、检查的;(二)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三)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四)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六)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第十二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

    15、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第十三条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四条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食堂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第一条为了监督和保障有关单位和行政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以下简称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保护学校师生员工

    16、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在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中,一起中毒事故中毒100人以上或死亡一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物中毒后,除依法对相关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外,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第三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学校和责任人的责任:(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主管校长负责制,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二)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17、(三)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以及未经培训考核上岗的;(五)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六)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改进意见,未按卫生监督文书规定的时限进行改正的;(七)发生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中毒事态扩大的;(八)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和未保留现场的。(九)有其他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第四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学校所在地

    18、政府追究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一)未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或标准)发放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的;(二)未按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标准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三)未对学校主管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四)监督检查过程中,未能发现和提出学校食堂存在的明显违法行为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提出改正意见并签署卫生监督文书的;(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使食物中毒事故扩大的;(六)未按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七)有其他与学

    19、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第五条所属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提请学校所在地政府追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考核的;(二)未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三)食物中毒发生后未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处理和报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四)有其它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所指上级包括国务院教育或卫生行政部门。第七条水污染或其他食源性的传染病暴发、流行的责任追究不适用本办法。学校食堂

    20、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强化食堂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加大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力度,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卫生部关于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规,特制订本校食品中毒责任追究制度。一、对于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的食堂直接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食堂食品的管理工作,未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有关食品卫生法规培训等疏于监管的失职行为,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应追究其行政

    21、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二、学校的法人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三、严格按照卫生部食品卫生要求,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食品采购不得购进腐烂发霉、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的食品原料,严把食品安全的第一关口。四、若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应追究下列情形人员的责任:1. 未取得从业资格就上岗的人员。2. 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培训的管理员。3. 对卫生部门和学校提出要求和整改意见而未及时整改的相关人员。4. 瞒报和迟报食物中毒事故的相关人员。5. 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中毒事件进行调查或者销毁现场证据不保留现场的有关人员。五、根据卫生部关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原料采购、贮存、粗加工及切配、烹调加工、面食加工、烧烤加工、备餐及供餐、食品再加热、环境卫生等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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