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劳务派遣用工的热点难点问题1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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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劳务派遣的产生与发展二、国家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三、广东省的劳务派遣情况及其特点四、广东省劳务派遣存在的主要问题五、建议与对策一、劳务派遣的产生与发展1、劳务派遣的内涵与特征2、劳务派遣的产生3、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案例一 小章是某高校毕业生,他很高兴找到了比较理想的工作,即民生银行,但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民生银行告诉小章要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对此,小章非常纳闷,我本来要在民生银行上班为什么要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呢?一、劳务派遣的产生与发展 1、劳务派遣的内涵与特点 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
2、由用的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一种用工形式。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和使用分离。劳务派遣示意图用工单位(接受单位)劳动者用人单位(派遣机构)派遣协议支付费用提供劳动提供岗位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等一、劳务派遣的产生与发展 2、劳务派遣的产生 在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一位叫Samuel Workman的创业者开创了一家提供租赁支援的服务公司,他把一些已婚妇女雇佣到公司,让她们专门在夜间到别的公司处理盘点工作,同时他花钱培训这些妇女,教会她们熟练使用
3、计算器,满足当时企业的常见的临时用工需求,这是有记录的最早的劳务派遣公司。一、劳务派遣的产生与发展 劳务派遣在各主要发达国家都经历了一个从全面禁止到合法的过程。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将劳务派遣单位视为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而予以禁止,为了避免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各主要发达国家都保持了相对谨慎的态度,将劳务派遣限定在“临时性用工”范围内,并限止其发展规模,注重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权益,注重培训和管理,并积极利用劳务派遣去规范临时性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随着劳动力供不应求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劳动关系多样化、非典型化和非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劳务派遣、临时
4、工作、电传工作、非全日制工作等新兴工作形态逐渐兴起。1997年,第8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1997年私营就业机构公约(第181号公约),首次承认了劳务派遣机构的合法地位,同时也为各成员国对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律规制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可以说,西方发达国家和国际劳工组织对于劳务派遣的基本态度是,有限利用,有限利用,严格规制,尽力避免对传统的标准用工形严格规制,尽力避免对传统的标准用工形式式(即用工单位长期直接正式雇佣劳动者的用工形式)造成冲击和破坏,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劳动力派遣业者国际联合会(CIETT)”的统计数据,2014 年,被派遣劳动者占全体就业人员的比例,最高为英国 5%,澳大利
5、亚为 1.38%,比利时为 2%,丹麦为 1.2%,芬兰为1.2%,法国为 2.1%,德国为1%,希腊为 0.1%,意大利为 0.63%,卢森堡为2.5%,荷兰为 2.5%,挪威为1%,波兰为 0.22%,葡萄牙为 0.9%,西班牙为 0.8%,瑞典为1%,瑞士为1%,英国为 5%,美国为1.93%,日本为1.3%,韩国为 0.34%,南非为 4%。一、我国劳务派遣的产生与发展 3、我国劳务派遣的产生与发展 萌芽阶段 1979年,出现的劳动派遣是为了弥补外国法人驻华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直接招工的政策限制;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阶段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为配合国有企业产权变动、减员增效、主辅分离等改革所
6、进行的劳动派遣。满足劳动力市场一般需求阶段 二十一世纪,派遣机构的地位、业务都已社会化,服务对象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雇主和本地、外地劳动者。目前我国整体上正处在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过渡的状态,有些地方还处在第二阶段。二、我国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二、我国对劳务派遣的规范 “劳务派遣”一词在较正式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中最较早应出现在2006年8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的司法解释中,当时称为“劳动力派遣”,其中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该
7、条款主要是为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而对劳务派遣这种形式进行了规定,对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责任承担等均未予以规定和明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了专节规定,这是目前为止,关于劳务派遣法律的效力层次最高、规定较明确的法律条文。虽然仅有11条条款,但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正式和明确的对劳务派遣形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各方的权利义务、用工单位的义务、同工同酬等内容,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三十次会议又进行了修改,2013年7月1日实施 一是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对设立
8、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不少于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二是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特别规定为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三是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进行了具体规范,特别是对于三性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做出了明确规定。三、广东省的劳务派遣情况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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