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部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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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 部分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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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海淀区地方税务局2014年年12月月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基础知识 一、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二、个人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税区别不同个人所得税项目,规定了超额个人所得税区别不同个人所得税项目,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
2、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3、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第第二部分二部分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热点业务热点业务 一、工资薪金所得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一)“三险一金三险一金”: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近几年来,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进行了住房、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为支
3、持和配合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各项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除商业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二)政府特殊津贴、科学院院士津贴、资身院士津贴 (三)独生子女补贴 (四)托儿补助费(国税发【1994】89号)(五)其他补贴、津贴 1、差旅费津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80元/天 2、误餐补助: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
4、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财税字【1995】82号)3、单位为个人负担的通讯费: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京地税个【2002】116号)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一)计税方法:(一)计税方法: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
5、、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其他规定(二)其他规定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绩效奖、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
6、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例题(三)例题 2014年12月3日,韩先生取得工资3400元,同时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其年终奖金应纳税额计算如下:1因韩先生当月工资未达到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其年终奖金可扣除当月工资与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的差额100元,对剩余的24000元按数月奖金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2年终奖金24100元除以12得出商数2008.3元,对应新税法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是10%和105;3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三、关于职工福利费问题 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补助
7、,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个人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8155号)四、劳保用品及防暑降温费的处理 因工作需要,单位为个人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统一制式的工作服、防护服、保护工具等)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以放暑降温、劳动保护名义发放 现金补助的,属于税法规定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津贴补贴收入,计入取得月份的工资薪金计算纳税五、董事费计税问题 个人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董事、监事是否在公司任职、受雇,具体计算个人
8、所得税的税目有所不同:(一)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国税发2009121号)号)。六、其他所得: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
9、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
10、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七、华侨认定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华侨身份的界定: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
11、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十、年金规定:(一)年金概念: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12、,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二)年金个人所得税缴费单位缴费环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计入个人账户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20号)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按照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
13、37号)规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且不能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三)个人缴费环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内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前款标准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为不超过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部分,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四)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领取环节 按期领取: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
14、,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在政策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个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政策实施前缴付的年金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新政策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领取:个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并就其月分摊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的年金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新老政策对比
15、新老政策对比链接excel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变化对比表年金缴付环节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环节年金领取环节年金单位缴付部分年金个人缴付部分年金按期领取年金一次性领取新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上年度月均工资额北京市上年度月均工资3倍,且缴付比例4%的,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领取:全额按工薪所得计算税款,不减除3500元费用扣除 按季、年:分摊各月,以按月领取方式计算税款 已纳税的年金缴费,按照已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出境定居、个人死亡:领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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