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概论(第2版)》课件单元5.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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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概论第2版 国际贸易 概论 课件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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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单元第五单元 国际贸易条约、协定与组织国际贸易条约、协定与组织国际贸易概论 知识目标知识目标 1了解贸易条约与协定基本含义及适用的主要法律待遇条款。2了解关贸总协定的发展背景、多边谈判历程及其特点的分析。3了解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能力目标能力目标 1.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关贸总协定到世贸组织建立的过程 2.能运用所学知识了解并掌握世贸组织的职能、基本原则和运作机制 3.能正确分析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之间的贸易发展关系单元学习目标 重点重点 1.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含义 2.关贸总协定的谈判历程 3.世界贸易组织的概况 难点难点 1.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区别 2.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
2、 3.中国“入世”面临的焦点问题单元重点难点 中国入世十周年高层论坛召开中国入世十周年高层论坛召开 思考:思考:中国入世给中国和全世界的经济发展带来怎样巨大的动力?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怎样的组织?导入案例 一、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一、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 贸易条约与协定贸易条约与协定 (Commercial Treaties and Agreements)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间在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各种书面协议。单元知识一 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 贸易条约一般由序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组成。(一)序言(一)序言 序言有一定的格式,通常载明条约当事国的国名、特命全权
3、代表的姓名和缔结条约的目的与遵循的原则。(二)(二)正文正文 正文是贸易条约与协定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有关缔约各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是实质性条款的部分。(三)(三)结尾结尾 结尾包括条约的生效期、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的程序、份数、条约使用的文字等内容,还有签订条约的地点和各方代表的签名。二、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结构(一)贸易条约(一)贸易条约(Commercial TreatyCommercial Treaty)贸易条约是全面规定缔约国之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条约,包括很多,如“通商条约”、“友好通商条约”、“通商航海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等。(二)贸易协定(二)贸易协定(Trade Agre
4、ementTrade Agreement)和贸易议定书()和贸易议定书(Trade Trade ProtocolProtocol)贸易协定是缔约国家为调整和发展彼此之间的贸易关系而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与贸易条约相比,贸易协定所涉及的面较窄,内容比较具体,有效期较短,签订的程序也较简单,一般只须经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贸易议定书是指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三、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三)支付协定(三)支付协定(Payment AgreementPayment Agreement)支付协定是缔约国之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一种书面协议。(四
5、)国际商品协定(四)国际商品协定(International Commodity International Commodity AgreementAgreement)国际商品协定是指某项商品的生产国(出口国)与消费国(进口国)就该项商品的价格、购销等问题,经过协商达成的政府间的多边贸易协定。1、国际商品协定的主要对象是(、国际商品协定的主要对象是()A: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 B: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 C:发达国家的初级产品:发达国家的初级产品 D:发达国家的制成品:发达国家的制成品 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通常所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是最惠国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
6、,通常所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是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一)最惠国待遇条款(一)最惠国待遇条款(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最惠国待遇条款是贸易条约和协定的一项重要条款。它的基本含义是:一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无论现在或将来都不应低于它给予任何其他第三方的各种利益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第一、自动性。第一、自动性。第二,同一性。第二,同一性。第三、相互性。第三、相互性。四、适用的主要法律待遇条款 1、()要求一切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
7、)要求一切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样的待遇,不受歧视待遇。样的待遇,不受歧视待遇。A最惠国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 B国民待遇条款国民待遇条款 C通商航海条约通商航海条约 D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一是由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区域内部实行的比最惠国还要优惠的“优惠制”;二是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普遍优惠制);三是边境贸易中,为便利边境贸易,可对毗邻国家给予更多优惠;四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允许各成员方对最惠国待遇原则保留一些例外。1998年汽车关税条例和特别豁免令:加拿大授予在其境内设立的某些年汽车关税条例和特别豁免令:加拿大授
8、予在其境内设立的某些汽车制造商免除一般适用的进口汽车关税。源自汽车制造商免除一般适用的进口汽车关税。源自1965年的汽车协定。年的汽车协定。1998年年7月、月、8月,日本和欧共体分别提出磋商请求,后分别提出成立专家组,月,日本和欧共体分别提出磋商请求,后分别提出成立专家组,1999年年2月,月,DSB成立专家组,同时审理两项申诉。指控:(成立专家组,同时审理两项申诉。指控:(1)日本主张)日本主张进口税豁免的标准与产品本身没有关联,加拿大没有立即给予其他成员的进口税豁免的标准与产品本身没有关联,加拿大没有立即给予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违反相同产品,违反MFN原则;(原则;(2)日本和欧共体共同
9、主张,将进口税豁免)日本和欧共体共同主张,将进口税豁免资格限于某些制造商,含有事实上的歧视,违反了资格限于某些制造商,含有事实上的歧视,违反了MFN。争议涉及的措施:争议涉及的措施:1998年汽车关税条例和特别豁免令:加拿大授予在年汽车关税条例和特别豁免令:加拿大授予在其境内设立的某些汽车制造商免除一般适用的进口汽车关税。源自其境内设立的某些汽车制造商免除一般适用的进口汽车关税。源自1965年年的汽车协定。的汽车协定。1998年年7月、月、8月,日本和欧共体分别提出磋商请求,后分别月,日本和欧共体分别提出磋商请求,后分别提出成立专家组,提出成立专家组,1999年年2月,月,DSB成立专家组,同
10、时审理两项申诉。成立专家组,同时审理两项申诉。指控:(指控:(1)日本主张进口税豁免的标准与产品本身没有关联,加拿大)日本主张进口税豁免的标准与产品本身没有关联,加拿大没有立即给予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违反没有立即给予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违反MFN原则;(原则;(2)日本和欧共体)日本和欧共体共同主张,将进口税豁免资格限于某些制造商,含有事实上的歧视,违反共同主张,将进口税豁免资格限于某些制造商,含有事实上的歧视,违反了了MFN。加拿大辩称,进口税豁免的条件是基于进口制造商的活动,而不。加拿大辩称,进口税豁免的条件是基于进口制造商的活动,而不是基于产品的产地,故符合是基于产品的产地,故符合MFN
11、。专家组认为,不能仅仅依据加拿大的豁免是基于与进口产品本身无联专家组认为,不能仅仅依据加拿大的豁免是基于与进口产品本身无联系的条件而裁定其不符合系的条件而裁定其不符合MFN,而要看这些条件是否构成对不同产地的相,而要看这些条件是否构成对不同产地的相同产品的歧视。故不支持日本第(同产品的歧视。故不支持日本第(1)项主张。问题的核心在于,优势待)项主张。问题的核心在于,优势待遇给了某些进口商,而又与产品的产地无关。因此要看是否构成事实上的遇给了某些进口商,而又与产品的产地无关。因此要看是否构成事实上的歧视。实际的受益者是通用、福特、克莱斯勒和沃尔沃的全资子公司,基歧视。实际的受益者是通用、福特、克
12、莱斯勒和沃尔沃的全资子公司,基地在其他国家的公司在加的附属汽车制造商则不享有这种免税待遇。地在其他国家的公司在加的附属汽车制造商则不享有这种免税待遇。专家组于专家组于2000年年2月发布报告,裁决加拿大违反月发布报告,裁决加拿大违反MFN等规定。上诉机构等规定。上诉机构报告于报告于2000年年5月发布,维持专家组在这一问题上的裁决。月发布,维持专家组在这一问题上的裁决。(二)国民待遇条款(二)国民待遇条款(National TreatmentNational Treatment)国民待遇条款是法律待遇条款之一。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国民待遇条款是法律待遇条款之一。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
13、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1 1、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1)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2)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3)国民待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4)国民待遇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四、适用的主要法律待遇条款2 2、国民待遇原则的意义、国民待遇原则的意义 为了确保外国人能在中国正常地生活或开展事业,我国法律如宪法、民法通则、对外贸易法、诉讼
14、法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国民待遇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涉及到投资权、一般民事权利、对外贸易、税收(流转税)、知识产权及法律诉讼等多方面。但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双重牛肉零售制度及相关措施,主要包括,进口牛肉不能与国内双重牛肉零售制度及相关措施,主要包括,进口牛肉不能与国内牛肉通过相同的渠道或在相同的区域销售,导致进口牛肉与国内牛肉牛肉通过相同的渠道或在相同的区域销售,导致进口牛肉与国内牛肉的不同待遇。的不同待遇。1999年年2月、月、4月,美国、澳大利亚分辨提出磋商,月,美国、澳大利亚分辨提出磋商,4月月和和7月分别申请成立专家组,月分别申请成立专家组,5月据美
15、国申请成立的专家组负责两个申月据美国申请成立的专家组负责两个申诉的审理。指控:美、澳指控双重牛肉零售制度导致进口牛肉的待遇诉的审理。指控:美、澳指控双重牛肉零售制度导致进口牛肉的待遇低于国内牛肉,因而违反低于国内牛肉,因而违反NT(第(第3条第条第4款)。款)。专家组认为,对进口产品的隔离管制限制了消费者的比较和选择,专家组认为,对进口产品的隔离管制限制了消费者的比较和选择,降低了进口产品的竞争机会;同时,零售商要销售进口牛肉,需设立降低了进口产品的竞争机会;同时,零售商要销售进口牛肉,需设立新的销售点,加大了成本,实际上限制了进口牛肉的销售;增强了公新的销售点,加大了成本,实际上限制了进口牛
16、肉的销售;增强了公众对国内牛肉和进口牛肉的不同印象。完全基于产品的国籍或产地而众对国内牛肉和进口牛肉的不同印象。完全基于产品的国籍或产地而作出管理上的区别,即违反了作出管理上的区别,即违反了NT,而无须证明该措施实际的或具体,而无须证明该措施实际的或具体的贸易效果。制造商获得了额外利润,而并未激励其改善工作。的贸易效果。制造商获得了额外利润,而并未激励其改善工作。韩国辩称,国内牛肉也被禁止进入进口牛肉商店,因此待遇是相韩国辩称,国内牛肉也被禁止进入进口牛肉商店,因此待遇是相等的。属第等的。属第20条条d款例外款例外,旨在消除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欺诈性行为旨在消除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欺诈性行为(
17、以进口货作国内货销售)。韩提出上诉。上诉机构虽认定专家组在(以进口货作国内货销售)。韩提出上诉。上诉机构虽认定专家组在法律的解释和具体问题的分析上有错误,但最终维持专家组的结论性法律的解释和具体问题的分析上有错误,但最终维持专家组的结论性意见。意见。专家组认为,韩未能证明这一措施是遵守本身与专家组认为,韩未能证明这一措施是遵守本身与GATT相一致的法律相一致的法律所必要的,且未构成武断的、不正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变相限制。对所必要的,且未构成武断的、不正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变相限制。对牛肉产地的误述已由韩不正当竞争法第牛肉产地的误述已由韩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禁止;措施本身也是不必条禁止;措施本身也是
18、不必要的、不对称的。要的、不对称的。专家组裁定,韩违反专家组裁定,韩违反GATT 第第3条第条第4款,且不具有第款,且不具有第20条条d款正当款正当性。性。一、关贸总协定的产生与发展一、关贸总协定的产生与发展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是1947年10月30日由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关税与贸易政策的一项多边协定,1948年月1日正式生效,1995年1月1日被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关贸总协定的总部设在日内瓦。单元知识二 关贸总协定认知 在恢复国民经济的过程中,各国面临着国际经济关系中三个亟待解决的问题:(1)国际金融方面,重建国际货币制度,以维持各国汇率的稳定和国际收支的平衡;(2)国际
19、投资方面,创立处理长期国际投资问题的国际组织;(3)国际贸易方面,重建国际贸易秩序,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二、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内容和基本原则二、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内容和基本原则(一)关贸总协定的宗旨(一)关贸总协定的宗旨 根据关贸总协定的序言明确规定其宗旨是: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二)关贸总协定的内容(二)关贸总协定的内容 适用最惠国待遇 关税减让 取消进口数量限制 保护和紧急措施 对因意外情况或因某一产品输入数量剧增,对该国相同产品或与
20、它直接竞争的生产者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时,该缔约国可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暂停所承担的义务,或撤销、修改所作的减让。1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Non-discrimination)原则是关贸总协定中最重要的原则,又称为无差别待遇原则。这一原则在关贸总协定中主要是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来实现的。(三)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2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是关贸总协定允许的唯一保护形式。总协定明确规定缔约国为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主要通过关税的手段,尽量减少非关税措施。3.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 总协定第10条对透明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缔约国
21、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关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捐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帐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悉。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的现行规定,也必须公布。”4、公平贸易原则、公平贸易原则 该原则主要是指反对倾销、反对出口补贴或减少其他非关税壁垒,以保证公平贸易。5、互惠原则或对等原则、互惠原则或对等原则 这也是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不仅是缔约国之间进行贸易谈判 并维持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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