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基本情况范文(通用1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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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基本情况范文(通用14篇)【篇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基本情况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2、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
2、上传总额结回费用。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3)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详细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配处方一般不能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患有恶性肿瘤;
4、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出院后一年内);冠心病;肺结核;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量可放宽至一个月。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篇2】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基本情况2020年12月30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3号)(以下统称“两定办法”),现
5、解读如下:一、背景情况199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确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由行政部门制定定点资格审定办法,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同时提出了引进竞争机制,职工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等一系列制度设计。1999年,为贯彻决定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
6、199916号),确定了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基本框架。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为落实“放管服”要求,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全面取消“两定”资格审查,完善协议管理。随着医药卫生体制不断深化,我国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整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迅速,医疗机构数量明显增加,特别是医养结合、“互联网+医疗”等新的医疗服务需求的快速涌现,医保定点管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
7、意见关于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创新医保协议管理和落实“放管服”精神要求,进一步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制定“两定办法”。二、主要内容(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共7章、53条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依据、原则和职责。突出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明确了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三者的职责和关系。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包括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范围、条件、材料要求,组织评估、谈判协商,以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明确了“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即可申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等要求,简化申请办理环节和评估程序,缩
8、短医疗机构等待时间,提高经办机构服务效率。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医保协议,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执行有关支付、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等政策。及时报送医疗保障结算清单等信息,报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及协议管理所需信息。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绩效考核、接受监督检查等。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包括完善经办规程,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完善信息系统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加强协议管理等。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提出协议变更、续约、中止和解除协议的具体情形。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包括对协议申请、评估、谈判
9、协商、履行和解除等过程监督,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开展社会监督,对发现的违约行为及时处理等。第七章附则,包括办法的适用范围,名词解释,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的制定完善等。(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共7章、50条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依据、原则和职责。突出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明确了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零售药店三者的职责和关系。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包括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的零售药店范围、条件、材料要求,组织评估、谈判协商,以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明确了“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可以申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等要求,简化申请办理
10、环节和评估程序,缩短零售药店等待时间,提高经办机构服务效率。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包括定点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执行医保支付、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等政策。做好处方审核和处方药管理,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药信息,配合医保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包括完善经办流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完善医保信息系统管理,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等。第五章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提出协议变更、续约、中止和解除协议的具体情形。第六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包括对协议申请、评估、谈
11、判协商、履行和解除等过程的监督,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的监督。开展社会监督,对发现的违约、违法行为及时处理等。第七章附则,包括办法的适用范围,名词解释,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的制定完善等。【篇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基本情况 (一)机构管理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并配备23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3、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
12、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二)医疗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病历、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有代取药证明的除外),及时报告医院医保办,医院医保办及时报告市医保中心。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病历、处方、检查单等书写规范。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
13、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三)患者基本信息、医疗项目及费用录入管理制度。患者入院时,收费处要及时做好详细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医保卡号、住院号、诊断、科别、门诊医师、入院时间。为初入院患者编上新住院号,或为再入院患者查回旧住院号才能办理有关手续,避免一人多号或一号多人的情况发生。患者入院后,各类医疗文件的书写由医护人员按规定按时完成;由护士核对、录入并执行医嘱;诊疗项目及费用的录入必须正确无误,对出现有项目无收费、有项目多收费或无项目有收费的,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实
14、行收费明细清单制,收费明细清单由住院科室提供,不按要求提供的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医院医保办每月检查患者基本信息、医疗项目及费用录入情况,对电脑录入的患者基本信息、收费项目等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按规定处罚并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四)药房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采购价格,按医院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2、公布本院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3、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五)财务管理制度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病历、IC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疗费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2、配备专人负责与市
15、医保中心医药费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医保中心上报。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5、对收费操作上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并有相关处理记录。6、参保人员出院结帐后,要求查询收费情况,医保窗口和财务室做到耐心接待,认真解释,不推诿。(六)信息管理制度1、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办公室,由窗口工作人员利用读卡程序来检查卡的质量,如卡有问题,告知持卡人到市医保中心查询。2、当医保结算出现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办公室,由医保办公室人员来查对,确保结算正确,如在查对过程中发现问
16、题,及时向医保中心查询。3、信息管理员做好医保的数据备份,定期检查服务器,确保医保系统的运行。4、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计算机局域网运行管理制度。【篇4】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基本情况一、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应符合哪些条件?答: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
17、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在指定区域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七)能够接入市医药采购中心医药采购应用平台的信息系统;(八)能够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生物识别、药品追溯系统等监管设施设备;(九)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二、零售药店向提出医保定点
18、申请,应当提供哪些材料?答:零售药店向医保分中心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八)按相关规定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三、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办理程序是什么?答:(一)零售药店向医保分中心提出定点申请,医保分中心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
19、容不全的,医保分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二)医保分中心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1.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2.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3.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4.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5.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6
20、.核查医保药品标识;7.核查零售药店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8.核查零售药店的信用报告;9.核查零售药店按相关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医保分中心应将评估结果报区医疗保障局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协议零售药店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三)评估合格零售药店,按要求完成医药采购应用平台信息系统、监督检查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后,医保分中心与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医保分中心应按月将签订协议名单向区医疗
21、保障局和市医保中心备案,市医保中心按月汇总各区签订协议名单向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四)市医保中心应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四、零售药店有哪些情形,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答: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
22、全履行违约责任的;(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五、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有哪些要求?答: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六、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
23、可按哪些方式处理?答: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七、定点零售药店哪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提出变更申请?答: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医保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八、定点零售药店有哪些情形,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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