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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债权法(第五章)最新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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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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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债权 第五 最新 课件
    资源描述:

    1、 第五章第五章 债的效力债的效力 第一节第一节 第二节第二节 第三节第三节 债的效力概述债的效力概述 债的履行债的履行 债的不履行债的不履行 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债的效力概述 一、债的效力的概念一、债的效力的概念 是指为实现债的内容而由法律赋予债的权能和是指为实现债的内容而由法律赋予债的权能和拘束力,以及在债务不履行时的强制执行力。拘束力,以及在债务不履行时的强制执行力。?债的效力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债的效力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的义务以及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后果。的义务以及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后果。二、债的效力的分类二、债的效力的分类(一)一般效力和特殊效

    2、力(一)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根据债的效力所适用的债的关系之特殊性划分根据债的效力所适用的债的关系之特殊性划分 1.1.一般效力一般效力 是指不分发生根据或给付内容的任何债均具有是指不分发生根据或给付内容的任何债均具有的共同的、普遍的效力。的共同的、普遍的效力。?债的一般效力主要体现为:债的一般效力主要体现为:(1 1)给付)给付 (2 2)强制履行、损害赔偿)强制履行、损害赔偿 (3 3)债权实现的一般担保)债权实现的一般担保 2.2.特殊效力特殊效力 是指民法因债之发生根据不同而就债的效力所是指民法因债之发生根据不同而就债的效力所作的特别规定。作的特别规定。(二)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二)对内

    3、效力和对外效力?根据债的效力所及于的主体的不同划分根据债的效力所及于的主体的不同划分 1.1.对内效力对内效力 是指债发生于债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是指债发生于债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包括债务履行、债务不履行、债权人间的效力,包括债务履行、债务不履行、债权人受领迟延。受领迟延。2.2.对外效力对外效力 是指债发生于债的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力,是指债发生于债的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债的保全。主要体现为债的保全。(三)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三)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根据债的效力的内容的不同而划分根据债的效力的内容的不同而划分 1.1.积极效力积极效力 是指债的当事人依

    4、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得实施是指债的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得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债的履行和实现。一定的行为,即债的履行和实现。2.2.消极效力消极效力 是指债的不履行,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债是指债的不履行,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债权人受领迟延等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权人受领迟延等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三、债的效力的范围三、债的效力的范围?债的效力的范围,是指债的效力及于何人。债的效力的范围,是指债的效力及于何人。?传统民法的观点和早期债法的规定,强调债的相传统民法的观点和早期债法的规定,强调债的相对性,即债的效力仅及于债的当事人:债权人与对性,即债的效力仅及于债的当事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近现

    5、代民法在肯定债的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在近现代民法在肯定债的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在特殊情形中其相对性有所突破:特殊情形中其相对性有所突破:1.1.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2.2.租赁权的物权化租赁权的物权化 3.3.债权之不可侵性债权之不可侵性 4.4.债的保全债的保全 5.5.债务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发生对第三人的义务债务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发生对第三人的义务 四、债权的效力四、债权的效力(一)债权的效力概述(一)债权的效力概述?债权的效力,是指为实现债权的内容而由法律赋予债权的效力,是指为实现债权的内容而由法律赋予的权能和拘束力。的权能和拘束力。1.1.债权的请求力债权的请求力 基于债的效

    6、力,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基于债的效力,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其债权利益。以实现其债权利益。2.2.债权的保持力债权的保持力 基于债的效力,债权人因债务人履行债务所获得基于债的效力,债权人因债务人履行债务所获得的利益为正当利益,因有法律上之正当原因而得以的利益为正当利益,因有法律上之正当原因而得以永久保持。永久保持。?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仍具有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仍具有保持力。3.3.债权的执行力债权的执行力 基于债的效力,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基于债的效力,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自然债

    7、权不具有执行力。自然债权不具有执行力。(二)受领迟延(二)受领迟延 1.1.受领迟延的概念受领迟延的概念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已经提出或者实施之给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已经提出或者实施之给付,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之事实。付,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之事实。?受领的性质:权利说与义务说受领的性质:权利说与义务说 2.2.受领迟延的条件受领迟延的条件 (1 1)债权确实合法存在,并且债务的履行在性质上)债权确实合法存在,并且债务的履行在性质上需有债权人的协助或者配合。需有债权人的协助或者配合。(2 2)债务人依债的内容提出给付或者实施给付。)债务人依债的内容提出给付或者实施给付。(3 3)债权人拒绝受领

    8、或者不能受领。)债权人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3.3.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 (1 1)债务人责任得以减轻。)债务人责任得以减轻。(2 2)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3 3)债务人仅就受领迟延前所生孳息承担返还责任。)债务人仅就受领迟延前所生孳息承担返还责任。(4 4)债务人得请求支付必要费用和赔偿因之产生的)债务人得请求支付必要费用和赔偿因之产生的损失。损失。(5 5)风险责任发生转移。)风险责任发生转移。(6 6)债务人得以一定方式自行消灭债务。)债务人得以一定方式自行消灭债务。第二节第二节 债的履行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的概念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是指债务人按

    9、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面适当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给付与债的履行的区别给付与债的履行的区别 1.1.给付,作为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给付,作为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是抽象的、静态的。是抽象的、静态的。2.2.履行,是指债务人实行给付的行为,是债的效力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实行给付的行为,是债的效力的表现,是具体的、动态的。表现,是具体的、动态的。清偿与债的履行的区别清偿与债的履行的区别 1.1.清偿,是指债务人履行的效果,通常在债的消灭清偿,是指债务人履行的效果,通常在债的消灭?

    10、原因的意义上使用。原因的意义上使用。2.2.履行,重在指给付行为的过程,有履行行为不意履行,重在指给付行为的过程,有履行行为不意味着必然有清偿后果。味着必然有清偿后果。二、债的履行的原则与具体规则二、债的履行的原则与具体规则(一)债的履行的原则(一)债的履行的原则 1.1.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在多数国家的民法中均被认为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多数国家的民法中均被认为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债法中,为债务履行的一般原则。在债法中,为债务履行的一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我国民法通则第 4 4条、合同法第条、合同法第6 6条规定。条规定。2.2.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又称为全面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

    11、照债的标的及又称为全面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债的标的及其内容,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其内容,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一)债的履行的具体规则(一)债的履行的具体规则 1.1.履行主体适当履行主体适当 (1 1)当事人,包括债务人履行,债权人接受履行。)当事人,包括债务人履行,债权人接受履行。代理人履行的,视为当事人的履行。代理人履行的,视为当事人的履行。(2 2)“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当事人可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可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合同法第合同法第6464、6565条规定。条规

    12、定。?但下列情形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下列情形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A.A.法律规定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法律规定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B.B.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B.B.依债的性质不得由第三人履行。依债的性质不得由第三人履行。2.2.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适当的标的,如劳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适当的标的,如劳务或货物等。务或货物等。?合同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第合同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第 6161、6262条条规定规定 3.3.履行地点适当履行地点适当?有约定的依约定。有约定的依约定。?履行

    13、地点不明确的(合同法第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合同法第 6262条第条第3 3项规定)项规定)(1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2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4.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期限适当?有约定的依约定。有约定的依约定。?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合

    14、同法第6262条第条第4 4项)项)?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合同法第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合同法第 7171条)条)5.5.履行方式适当履行方式适当?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时,按照有利于实现债的目的的方式履行。无约定时,按照有利于实现债的目的的方式履行。(合同法第(合同法第6262条第条第5 5项)项)?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合同法第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合同法第 727

    15、2条)条)一、履行不能一、履行不能二、拒绝履行二、拒绝履行三、迟延履行三、迟延履行四、瑕疵履行四、瑕疵履行五、加害给付五、加害给付 第三节第三节 债的不履行债的不履行?狭义上债的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狭义上债的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一、履行不能一、履行不能(一)履行不能的概念(一)履行不能的概念(二)履行不能的分类(二)履行不能的分类 1.1.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2.2.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 3.3.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 4.4.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债的效力所及于的债务履行不能责在司法实践中,债的

    16、效力所及于的债务履行不能责任仅仅于嗣后永久不能。任仅仅于嗣后永久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不可能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不可能履行债务。(三)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三)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而有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而有所不同。所不同。1.1.可归责于债务人时可归责于债务人时 (1 1)债务人履行原债务的义务免除。)债务人履行原债务的义务免除。(2 2)债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债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3 3)债权因合同而生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行使)债权因合同而生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行使解除权),并请求损害赔偿。

    17、解除权),并请求损害赔偿。(4 4)如果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也可以其他标)如果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也可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履行,即代物清偿。的物代替原标的物履行,即代物清偿。?2.2.不可归责于债务人时不可归责于债务人时 (1 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不履行的责任。(合同法第合同法第117117条)条)(2 2)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履)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履行的,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行的,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3 3)债务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告知履行不能的理由,)债务人

    18、应及时向债权人告知履行不能的理由,并提供有关的证明。不及时通知,造成损失,债并提供有关的证明。不及时通知,造成损失,债务人应负赔偿责任。务人应负赔偿责任。(4 4)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请)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请求权。求权。(5 5)若为合同之债,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合同)若为合同之债,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合同法第法第9494条第条第1 1款)款)二、拒绝履行二、拒绝履行(一)拒绝履行的概念(一)拒绝履行的概念 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拒绝履行。(二)拒绝履行的要件(二)拒绝履行的要件 1.1.有合法的债务存在。有合法的债务存

    19、在。2.2.履行仍为可能。履行仍为可能。3.3.债务人主观上有拒绝履行的表示。(明示或默示)债务人主观上有拒绝履行的表示。(明示或默示)4.4.债务人拒绝履行无合法理由。债务人拒绝履行无合法理由。?拒绝履行可发生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履行期届至或拒绝履行可发生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履行期届至或者发生履行迟延之后。者发生履行迟延之后。(三)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三)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 1.1.债权人可获得并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可请求赔偿债权人可获得并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可请求赔偿或者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或者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 9494条第条第2 2项)项)2.2.有担保的债务,依法实现担保。有担保的债务

    20、,依法实现担保。3.3.可强制履行的请求强制履行。(合同法第可强制履行的请求强制履行。(合同法第 110110条)条)4.4.抗辩权的消灭和产生。(合同法第抗辩权的消灭和产生。(合同法第 6666条、条、6767条)。条)。5.5.债权人负有减免损失的义务。(合同法第债权人负有减免损失的义务。(合同法第 119119条)条)?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包括迟延履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包括迟延履行、不当履行(不完全给付)、加害给付。行、不当履行(不完全给付)、加害给付。三、迟延履行三、迟延

    21、履行(一)迟延履行的概念(一)迟延履行的概念 是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履行而未是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履行。?迟延履行属于期限上履行不适当。迟延履行属于期限上履行不适当。(二)迟延履行的构成要件(二)迟延履行的构成要件 1.1.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存在。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存在。2.2.债务已届履行期。债务已届履行期。3.3.履行仍为可能。履行仍为可能。4.4.债务人无正当事由。债务人无正当事由。(三)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三)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 1.1.合同之债中,若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合同之债中,若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其迟延履行已不能实现合

    22、同目的的,债权人行,或其迟延履行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 9494条)条)2.2.债务人应继续履行,若不履行,债权人有权诉请强债务人应继续履行,若不履行,债权人有权诉请强制执行。(合同法第制执行。(合同法第 107107条)条)3.3.向债权人支付损害赔偿金或者违约金。(合同法向债权人支付损害赔偿金或者违约金。(合同法第第107107、114114条)条)4.4.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

    23、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合同法第生的,则可免责。(合同法第 117117条)条)5.5.如债务人的履行对于债权人已无利益,债权人可拒如债务人的履行对于债权人已无利益,债权人可拒绝受领,并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绝受领,并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四、不当履行(不完全给付)四、不当履行(不完全给付)?不当履行,又称为积极违反债务或不完全给付,是不当履行,又称为积极违反债务或不完全给付,是指债务人虽有履行债务的行为,但履行债务有瑕疵指债务人虽有履行债务的行为,但履行债务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未达到债务完全履行之目或者给债权人造

    24、成损害而未达到债务完全履行之目的。的。不完全给付可以分为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不完全给付可以分为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一)瑕疵给付(一)瑕疵给付 1.1.瑕疵给付的概念瑕疵给付的概念 是指债务人虽为给付,但给付不完全符合债的要是指债务人虽为给付,但给付不完全符合债的要求。求。2.2.瑕疵给付的法律后果瑕疵给付的法律后果?视瑕疵能否补正、是否补正而确定其后果。视瑕疵能否补正、是否补正而确定其后果。?履行上的瑕疵能补正的履行上的瑕疵能补正的 (1 1)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并可要求债务人补正。)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并可要求债务人补正。(2 2)因补正而造成债务人履行迟延的,债务人应承担)因补正而造成债

    25、务人履行迟延的,债务人应承担履行迟延的责任;如果债权人因此受有损失,债务履行迟延的责任;如果债权人因此受有损失,债务人亦应予以赔偿。人亦应予以赔偿。(3 3)虽能补正,但其补正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虽能补正,但其补正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4 4)债务人能补正而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债务人能补正而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履行。但债务的性质不允许强制执行的除外。强制履行。但债务的性质不允许强制执行的除外。(二)加害给付(二)加害给付 1.1.加害给付的概念加害给付的概念 是指债务人虽为给付,但给付具有瑕疵,并因是指

    26、债务人虽为给付,但给付具有瑕疵,并因此导致债权人受损害。此导致债权人受损害。2.2.加害给付的条件加害给付的条件 (1 1)债务人履行行为有瑕疵。)债务人履行行为有瑕疵。(2 2)这种瑕疵造成债权人其他利益的损害。)这种瑕疵造成债权人其他利益的损害。3.3.加害给付的法律后果加害给付的法律后果?无论债务人给债权人或与债权人有特定关系的第无论债务人给债权人或与债权人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害还是人身损害,债务人均应予三人造成财产损害还是人身损害,债务人均应予以赔偿。(合同法第以赔偿。(合同法第 112112条、条、113113条)条)?加害给付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加害给付产生违

    27、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债权人可以根据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选择其中债权人可以根据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选择其中一种请求权行使。(合同法第一种请求权行使。(合同法第 122122条)条)?案例案例1 1 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张某为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张某为卖方,住在甲市,王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卖方,住在甲市,王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习惯、合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据同性质确定,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的规定,()()A.A.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B.B.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C.C.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D.D.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 案例案例2 2 甲在乙处买了一个蛋糕,已经过期,但乙并甲在乙处买了一个蛋糕,已经过期,但乙并?未声明。回家后,被甲的狗偷吃,狗死了。此未声明。回家后,被甲的狗偷吃,狗死了。此蛋糕价值蛋糕价值120120元,此狗价值元,此狗价值50005000余元。此案应如余元。此案应如何处理?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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