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8章金融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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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8章 金融法律制度 8.1金融法概述 8.2中国人民银行法 8.3商业银行法 8.4票据法 8.5证券法8.1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 简单来说,金融就是资金的融通。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广义的金融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甚至包括金银的买卖;狭义的金融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金融的内容可概括为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付出,贷款的发放与回收,金银、外汇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与转让,保险,信托,国内、国际的货币结算等。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主要有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还有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投资信托公司、金融
2、租赁公司以及证券、金银、外汇交易所等。8.2 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2003年12月27日修订8.2 中国人民银行法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主要行使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
3、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负责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面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即其分行、支行。中
4、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三、人民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自1948年12月1日成立以来,至今已发行五套人民币,形成了包括纸币与金属币、普通纪念币与贵金属纪念币等多品种、多系列的货币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一)运用货
5、币政策工具(1)存款准备金(2)确定信贷基准利率(3)再贴现(4)对商业银行贷款(5)公开市场操作(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金融业务(1)经理国库(2)代理发行国债(3)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4)组织金融机关之间的清算(三)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从事的金融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政府财政透支,政府财政出现赤字应通过发行国债弥补。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也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即不得成为国债一级市场的买主。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
6、的除外。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五、金融监管 当代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差别很大,并无统一的标准模式。大体上可分为一元化监管体制、二元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
7、行为。六、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一)预算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预算属于中央政府所属部门预算,其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计算。(二)盈亏的财务处理 从其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余额,即净利润,应当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三)财务收支和会计报表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国务院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监督。【例题【例题单选题单选题】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应由什么弥补?A 由下一年度的利润来
8、弥补 B 从总准备金中弥补 C 通过发行货币弥补 D 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答案:D 二、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7日修订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依照是依照商商业银行法业银行法和和公司公司法法设立的吸收公众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法人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国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2个个城市商业银行137个个农村商业银行203个个6个个二、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机构(一)商业银行的设立1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
9、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选应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条件。(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2设立商业银行的程序 商业银行的设立实行审批登记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批工作。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经审查合格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中
10、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商业银行成立之日。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如其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域设立。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其总行应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符的营运资金额。商业银行总行拨付给
11、其所有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该分支机构成立之日。4商业银行的变更 商业银行开业后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例题【例题多选题多选题】依据商业银行法,下列那些事项的变动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A、行长的更换 B、变更持
12、有股份总额5%的股东 C、业务范围的调整 D、分支行所在地的变更【答案【答案】CDCD(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独资银行设立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具体产生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对国有独资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与业务范围(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我国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13、自我约束。(二)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险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例题【例题单选题单选题】商业银行在中国
14、境内可以从事选项中的哪项业务?A、信托投资B、房地产投资C、股票交易D、政府债券交易【答案【答案】D D(三)政府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容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审批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申请;(2)决定并检查监督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3)检查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4)依照前述之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以及业务规则,随时对商业银行存款、贷款、结算、同业拆借、呆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四、商业银
15、行的贷款规则(一)贷款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商业银行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的贷款要求,银行不得发放。(二)保证贷款安全 必须保证所发放贷款的安全,保证贷款本息的及时、足额收回。为此商业银行在进行贷款业务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事先严格审查,发放贷款必须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2)坚持以担保贷款为主的方式发放贷款。(3)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4)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如其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息或者就该担保物
16、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贷款业务必须订立借款合同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四)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如下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这里所说资本是指银行自有资本);(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5)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例题【例题多选题多选题】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必须做一以哪些选项所述内容?A 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B 必须订立书面借款合同 C 必须在中国
17、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幅度内确定贷款利率 D 期限不能超过10年 答案:BC【例题【例题多选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的哪些选项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A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以担保为主 B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C 商业银行对关系人不能发放贷款 D 商业银行可以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答案:ABD 五、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其财务会计制度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商业银行必须编制本年度统一按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的会计账册。商业银行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坚持实行“一本账”,不得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
18、另立会计账册。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六、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一)商业银行的接管1、接管的概念 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对该商业银行采取整顿和改组措施。2、采取接管措施的情形:(1)银行已经发生信用危机。(2)银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例题【例题单选题单选题】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商业银行实施接管?A 严重违法经营 B 重大违约行为 C 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D 擅自开办新业务 答案:C 3、接管的实施机构(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2
19、)银监会既可以自己实施接管,也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实施接管。4、接管的法律后果自接管决定之日起,被接管银行不得再行使其经营管理权,其经营管理权由行使接管权的组织代为行使。(意味着经营管理权本身并不灭失。)5、接管的终止(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商业银行的终止(1)商业银行的解散。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
20、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2)商业银行的被撤销。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3)商业银行的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8.4 票据法一、票据及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是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有广义、狭义之分。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指狭义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狭义的票据,具有以下六个
21、法律特征。(1)票据是有价证券(2)票据是债权证券(3)票据是无因证券(4)票据是要式证券(5)票据是文义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二、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要式性(2)文义性(3)无因性(4)独立性(5)连带
22、性三、票据权利三、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内容(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票据权利又称票据债权,指执票人直接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票据权利是相对于票据债务人的义务而言的,票据债务人有票据主债务人或担保债务人之分,而票据权利则相应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付款请求权,是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和支票保付人等付款义务人依提示票据,行使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2)追索权。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及背书人或其保证人依票据法负有保证付款的责任,当不获付款或汇票不获承兑或其他到期日发生付款受阻、争议等情况时,持票人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支付追索金额的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
23、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出票人作成票据证券,将其交付于受款人而完成其出票行为时,基本票据关系因而产生。受款人则成为基本票据关系人,享有原始取得票据权利。(三)票据权利的行使 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是指持票人请求付款,或请求背书人,或汇票、支票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给付追索金额行使票据权利的证券上行为或非证券上行为。一般有提示付款行为和作成拒绝证书的请求行为。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
24、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四)票据权利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简称失票。票据的丧失即意味着票据权利的丧失。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后,有以下三种补救措施。(1)挂失止付。(2)公告催示。(3)提起诉讼。(五)票据债务 票据债务属于金钱债务,但与其他基于法律行为的金钱债务比较,它具有两个特点。1无因债务及证券上债务的双重性质 票据债务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票据原因即使无效,也不影响票据债务的有效性。票据债务必须有两个基
25、本要素才能发生效力:(1)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2)票据具备“绝对应记事项”。2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 汇票及支票付款人只有付款的权限而不负付款的责任。要付款人负担付款的责任,必须有特定的票据行为存在。这样,付款人负担的付款责任就可分为三种情况:(1)汇票付款人因承兑而负担付款的责任;(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自负付款的责任;(3)支票付款人为保付人负有付款的责任。四、汇票(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我国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商业汇票是银行之外的出票人签发的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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