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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四编物权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507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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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第四 编物权 课件
    资源描述:

    1、 第四编 物权法 第一章 物权概述第一节 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二、物权的效力三、物权的种类四、物权法的原则五、物权的变动六、物权的民法保护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一)概念 物权物权一词,在法律上正式使用始于一词,在法律上正式使用始于18111811年制定的年制定的奥奥地利民法典地利民法典。18961896年制定的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以“物权物权”作为其作为其第三第三编编的编名。的编名。物权在各国民法典中基本上物权在各国民法典中基本上没有没有一个一个明确定义明确定义。物权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物依法所享有依法所享有的的支配权利支配权利。换言之

    2、,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换言之,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范围内,直接支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排除他人干涉的的 权利。权利。我国我国物权法物权法(20072007年年1010月月1 1日生效)日生效)规定:规定: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实质上反映的是物权实质上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物权的(二)物权的特征特征 1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义务主体是不特定

    3、的。的。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债权是人权相对权。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债权是人权相对权。2 2、物权的内容是、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并排除他人干涉。涉。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3 3、物权的标的是、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的物特定的物 (也可包括权利也可包括权利,如如权利质权权利质权)4 4、物权的设定须公示,物权是、物权的设定须公示,物权是公开的权利公开的权利5 5、物权具有、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优先力和追及力 二、二、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 按传统民法学的观念,物权的效力,是指按传统民法学的观念,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其对物的

    4、物权基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支配权和排他性产生的特殊法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律效力。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权能物权的权能有关,但有关,但并非物权并非物权权能本身权能本身,而是物权权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而是物权权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结果。学说:学说:对物权的效力的对物权的效力的学说学说:1 1、“二效力说二效力说”:包括:包括 优先效力优先效力和和物上请求物上请求权权。2 2、“三效力说三效力说”:包括:包括 优先效力优先效力、排他效力排他效力和和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3 3、“四效力说四效力说”:包括:包括“三效力说三效力说”的三种的三种效力,还包括效力,还包括追及力追及力。(观点介

    5、绍观点介绍)效力之一效力之一:物权的物权的排他排他效力效力 指在同一物之上指在同一物之上不容许不容许二种以上同一内容或同二种以上同一内容或同一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一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表现表现:同一物之上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不容,即一物不容二主。二主。同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内容同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内容相互矛盾相互矛盾的用益的用益物权。物权。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支配权支配权物物他人他人支配权支配权排他排他“时空唯一性时空唯一性”人人 物权的优先效力(各国法律物权的优先效力(各国法律均未规定均未规定,似乎为,似乎为不言自明的公理。也有学者不言自明的公理。

    6、也有学者质疑其合法性质疑其合法性)包括)包括两两方面方面: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 1 1、对外效力对外效力:物权破除债权物权破除债权: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优先于债权 。如。如一物二卖一物二卖 。(。(争论争论)少数例外,如不动产租赁中少数例外,如不动产租赁中“买卖不破除租买卖不破除租赁赁”。如。如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29229条规定:条规定:“租赁物在租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所有权变动的,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力。”2 2、对内效力对内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在某些情况下,当在某些

    7、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原则上原则上,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时间在先,(时间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在先)质疑质疑:内部比较的结果,并非物权的整体特征。内部比较的结果,并非物权的整体特征。债权相互间也有优先问题债权相互间也有优先问题(有担保的债权优先有担保的债权优先)物权的物权的追及效力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又称物权的“追击权追击权”或物或物权的权的“追击效追击效”,指物权成立之后,物权的标,指物权成立之后,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以依法的物不论辗转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以依法向物的

    8、占有人索取,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请求其返还原物。任何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有观有观点视其为点视其为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内容的内容)物权追及效力物权追及效力并并不是绝对不是绝对的的,受到,受到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适适用的限制。(物权法第用的限制。(物权法第106106、108108条)条)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是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而出现缺陷时,为回复回复其对物的圆满状态其对物的圆满状态而产生的而产生的请求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的支配权物权的

    9、支配权受到妨碍而发生,而受到妨碍而发生,而且只能在有且只能在有可能回复物可能回复物的原有支配状态时才能行使。的原有支配状态时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的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性质,有,有三种三种不同的见解:不同的见解:(1 1)是是独立的请求权独立的请求权(?);(2 2)是是纯为纯为债权债权,不承认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不承认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差别求权的差别(比较比较?);(3 3)是是依附依附物之支配权的物之支配权的附从权利附从权利。第三种观点第三种观点 较为妥当较为妥当 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同于不同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发生的发生的根据根据不同:物权请求权发生的不同:物权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根据

    10、是是物之支配权物之支配权受到侵害,受到侵害,债的请求债的请求发生的发生的根据根据是合同、无因管理、不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义务履行。当得利或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义务履行。目的目的不同不同: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满足债权人获得物在于满足债权人获得物质资料;而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质资料;而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回复回复物权人对物的物权人对物的原原有支配状态有支配状态,满足物权人享受物的各种利益的要求。,满足物权人享受物的各种利益的要求。后果后果不同不同:债权请求权的实现产生消灭债权关系的后果,:债权请求权的实现产生消灭债权关系的后果,而物权请求权的实现则产生回复物

    11、之支配权,使其能继而物权请求权的实现则产生回复物之支配权,使其能继续顺利行使的后果续顺利行使的后果 (图例图例)。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之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之比较比较人人物物权利支配权利支配事实支配事实支配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他人他人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债权人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给付给付“此物是我的,请走开此物是我的,请走开”“请把你的东西给请把你的东西给我我”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独立不是独立于物之支配权的独立权于物之支配权的独立权利,而是利,而是附从于附从于物之支配权的权利:物之支配权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的物权请求权的发生发生以以物之支配权受侵害物之支配权受侵害为前为前提条件。只有支配权

    12、存在才有产生物上请求权的提条件。只有支配权存在才有产生物上请求权的可能性;支配权消灭产生物上请求权的可能性就可能性;支配权消灭产生物上请求权的可能性就随之而消灭。随之而消灭。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服务于服务于物之支配权。物之支配权。返还原物请返还原物请求权求权服务于物的服务于物的占有占有权能,权能,排除妨碍请求权、恢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复原状请求权则共同服务于物的使用、收益、处则共同服务于物的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分权能。物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重大区别有重大区别 :物权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为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债债权的

    13、效力权的效力。构成条件不同构成条件不同: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致害行为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致害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性并造成并造成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要件;而物权请求权则为要件;而物权请求权则不以此为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物权人正当不以此为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物权人正当行使物的支配构成了行使物的支配构成了妨碍妨碍,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并,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违法,也未给物权人造成实际损失,物权人也不违法,也未给物权人造成实际损失,物权人也可提出物权请求(可提出物权请求(可基于可基于合理需要合理需要向物的合法使用人请求向物的合法使用人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自物权)(自物权)其他物权

    14、其他物权(他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抵押权质质 权权(动产动产质权质权和和权利权利质权)质权)留置权留置权(法定担保)法定担保)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地役权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本权本权占有占有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所有人划分划分 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是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全面支配全面支配的权的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是物权中最完整、

    15、最充分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的权利。他物权他物权,是,是 非财产所有人非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有限支配的物权。它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有限支配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两者区别:两者区别:两者区别:两者区别:1 1、权利主体不同、权利主体不同 2 2、权利的内容不同、权利的内容不同 3 3、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 所有人和非所有所有人和非所有人人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权无期物权和有期物权无期物权和有期物权 根据物权根据

    16、物权设立的目的设立的目的的不同对的不同对他物权他物权所作的所作的 划分划分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设立的物权。(有观点认为,有观点认为,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不具有独,不具有独立性和支配性,立性和支配性,不是物权不是物权。)四点区别:四点区别:四点区别:四点区别:1 1、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

    17、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标的物必须具有容,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交换价值。2 2、用益物权具有、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3 3、用益物权的行使以、用益物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一般并非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如抵押)。一般并非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如抵押)。4 4、担保物权具有、担保物权具有代位性代位性(标的物灭失,可用替代物或(标的物灭失,可用替代物或货币代替),而用益物则不具有这一性质。货币代替),而用益物则不具有这一性质。是按物权的是按物权的客体客体是动产或不动产所作的划分是动

    18、产或不动产所作的划分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以是以能够移动的财产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为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土地房屋等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为客体的物权.在我国,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地地役权、役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押权等 占有占有是指对物直接进行掌握之事实。是指对物直接进行掌握之事实。相对于占有而言,民法规定的所有权、各种用相对于占有而言,民法规定的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以

    19、及承租人、借用人基于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以及承租人、借用人基于债的关系而对物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都称债的关系而对物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都称本权本权。对占有,也有人认为是一种对占有,也有人认为是一种权利权利。有人认为。有人认为是一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单纯的事实 占有无论为权利还是事实,将它与本权加以占有无论为权利还是事实,将它与本权加以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在民法物权编中对占有作出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在民法物权编中对占有作出专门的规定,建立相应的保护占有的法律制度,专门的规定,建立相应的保护占有的法律制度,对稳定物的现实占有关系,维护物的动态安全对稳定物的现实占有关系,维护物的动态安全(交易上的安全交

    20、易上的安全),均有重要意义),均有重要意义 一物二卖一物二卖 A A先后与先后与B B、C C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C C却先却先登记过户,取得产权,登记过户,取得产权,B B只能要求只能要求A A承担违约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得到房屋责任而不能得到房屋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

    21、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第107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108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有学者否认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存在意义,认为物权法规定的原则较为空洞

    22、,其作用已被具体规则代替。通说主张的基本原则有二个:1、一物一权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定、内容、效力,是指物权的设定、内容、效力和取得方法,都必须由法律确定,和取得方法,都必须由法律确定,不得不得由当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法条法条)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了合的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物权法定的表现物权法定的表现:物权的物权的种类种类必须由法律设定。必须由法律设定。物权的物权的内容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

    23、定。协议设定。物权的物权的效力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通过协议加以设定。物权的物权的公示方法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人随意确定。异议-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不同看法:1.颠倒唯物主义认识论 马克思“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凤阳小岗村包产到户,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直到1986年民法通则才规定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2.物权法定之“法”是否包括习惯法 3.违反本原则的后果如何:即物权法上无效,在债法(合同)上有无效力?如:不转移占有的质押约定之效力

    24、问题,地役权的约定问题 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之法律后果(学理)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之法律后果(学理)1、不符合所要设立的物权的法律规定,但是符合债权或者其他、不符合所要设立的物权的法律规定,但是符合债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规定,产生相应的债权或物权的设立效力(如涉及第三人利益,物权的规定,产生相应的债权或物权的设立效力(如涉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应当坚持物权法定原则。)2、设立物权之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但其他内容可单独生效的,认可、设立物权之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但其他内容可单独生效的,认可该部分之效力该部分之效力3、无法取得物权,也不能产生债权的,设立

    25、行为无效、无法取得物权,也不能产生债权的,设立行为无效法律(物权法定主义)法律(物权法定主义)社会生活社会生活相对稳定相对稳定变动不居变动不居适应之适应之物权法定主义之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缓和 从权利角度从权利角度,是指,是指一个物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也指一个物上不能同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也指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他物时设立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他物权)。权)。从物的角度从物的角度,是指一个物权的,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客体仅为一个物,一个,一个独立物的一部分不能设立一个独

    26、立的所有权,原则上独立物的一部分不能设立一个独立的所有权,原则上数个物之上应设立数个物权而非一个物权。数个物之上应设立数个物权而非一个物权。由此可见,一物一权原则实际上包括由此可见,一物一权原则实际上包括物的排他性原则物的排他性原则与与物权客体特定性原则物权客体特定性原则两个方面的内容两个方面的内容。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同一物之上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可以并存数个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不得相互矛盾:所有权与其他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可以同时并存 在同一物之上设定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数个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27、同时并存,但同时并存,但质权质权与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不能并存不能并存异议:异议:一物一权原则的异议一物一权原则的异议 目前的理论是一种客观标准,应当以主观标准即”物权客体确定原则”代替之.理由:何为”一物”,取决于权利人的主观意志,也即所有权的客体是主观的,而不是客观的.德国克瓦克教授:”一个土豆是特定物,一袋土豆也是特定物”,主张对”特定化”的理解是 一种思想性观念,而不是一种物质空间上的特定.物权法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

    28、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即物权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物权变动,即物权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二、引起物权变动的二、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原因原因)三、物权变动的原则三、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四、物权变动的立法四、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模式(基于基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物的物权变动权变动)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原因原因 民事行为和其他原因民事行为和其他原因(一一)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1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合同行为等合同行为等)2其他原因其他原因 如如:征收征收 没收没

    29、收,继承继承,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合法的生产或建合法的生产或建造行为造行为,依据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依据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等等.(二)物权的消灭 1民事行为A.抛弃B.合同(合同约定的物权存续期间已满地役权)C.撤消权的行使(如:发包人撤消土地承包经营权)2其他原因A.标的物灭失B.法定期间届满(法律规定他物权的存续期间届满)C.混同(物权的混同)物权变动的原则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一)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依依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二)(二)公示原则公示原则1、概念、概念依照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应当以一种第依照

    30、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应当以一种第三人三人“可得察知可得察知”的方式来进行的方式来进行2、公示的方法公示的方法(1)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登记(2)动产的公示方法:)动产的公示方法:交付交付(现实交付与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观念交付)观念交付的观念交付的类型类型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简易交付:简易交付:在物权取得人已经在物权取得人已经先行占有先行占有动产的情况下,只需动产的情况下,只需双方物权双方物权 变动的合意成立,便可发生物权变动的变动的合意成立,便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效果。(“先租后先租后 卖卖”)甲甲乙乙出租出租AA买卖买卖他主占

    31、有他主占有自主占有自主占有合意达成,合意达成,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 简易交付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占有改定:在原物权人保持动产的直接占有的情况下,在原物权人保持动产的直接占有的情况下,由取得人取得由取得人取得 物权。物权。(先卖后租先卖后租)-(缺乏公示效果缺乏公示效果)甲甲乙乙买卖买卖A租用租用合意达成,合意达成,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自主占有自主占有他主占有他主占有甲甲乙乙(第第三人三人)出租出租AA丙丙买卖买卖 指示交付指示交付:在动产由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通过移转的情况下,通过移转动产的返还请求权,动产的返还请求权,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指示指示返还

    32、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所有权所有权指示完成指示完成3、公示的效力、公示的效力立法例立法例(1)公示成立主义:合意公示)公示成立主义:合意公示(交付或登记交付或登记)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甲甲乙乙出卖出卖A何时取得物权?何时取得物权?动产动产不动产不动产(2)公示对抗主义:合意物权变动;)公示对抗主义:合意物权变动;公示对抗第三人公示对抗第三人甲甲乙乙出卖出卖动产动产A(占有改定)(占有改定)何时取得物权?何时取得物权?A可否对抗丙?可否对抗丙?丙丙出卖出卖 第第9 9条条 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法登记登记,发生效力;,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

    33、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可以不登记。第第2323条条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交付时发生效力,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第2424条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以以成立成立(要件要件)主义主义为原则,以为原则,以对抗对抗主义为例外主义为例外(三)公信原则(三)公信原则 物权的

    34、公示,具有物权的公示,具有“物权外观物权外观”的法律意义。善意第三人依据的法律意义。善意第三人依据此外观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即使在此外观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即使在“物权外观物权外观”与与“物权物权”不相符不相符的情况下,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即公示具有的情况下,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即公示具有“可资信赖可资信赖”的效力的效力。物权与物权的外观物权与物权的外观甲甲乙乙出租出租动产动产AA(1)A的所有权是谁的?的所有权是谁的?(2)A的所有权外观(看起来)是谁的?的所有权外观(看起来)是谁的?甲甲乙乙出卖出卖不动产不动产A丙丙(实实际权利人际权利人)登记错误登记错误(1)A的所有权是谁的?的所有权是谁的

    35、?(2)A的所有权外观(看起来)是谁的?的所有权外观(看起来)是谁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基于基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物权变动)(一)意思主义(一)意思主义(债权合意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债权合意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登记或交付只有登记或交付只有对抗对抗第三人的作用第三人的作用-法国法国日本日本)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合意合意物权变动的对抗效力物权变动的对抗效力公示公示甲甲乙乙出卖出卖不动产不动产A(未登记)(未登记)何时取得物权?何时取得物权?可否对抗丙?可否对抗丙?丙丙(登记)(登记)出卖出卖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善意善意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买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效力 合同无效 合

    36、同有效 效力待定(二)形式主义(德国)(二)形式主义(德国)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债权合意债权合意【物权合意物权合意公示公示】乙乙出卖出卖甲甲不动产不动产A登记登记债权合意债权合意物权合意物权合意(三)折衷主义(瑞士)(三)折衷主义(瑞士)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合意公示合意公示(否认物权行为否认物权行为的存在的存在,但是以登记但是以登记/交付为条件交付为条件)甲甲乙乙出卖出卖不动产不动产A何时取得物权?何时取得物权?(未登记)(未登记)丙丙(登记)(登记)出卖出卖有权处分有权处分无所谓善意、恶意无所谓善意、恶意是否有是否有“对抗对抗”的问题?的问题?物权破除债权物权破除债权 物权行为(物权合同)理论争论激

    37、烈 有学者认为该理论是“对现实生活的凌辱”,例如在买卖面包合同中,按此理论也要分为三个法律关系,即买卖面包合同、交付面包的物权合同、交付价金的物权合同。思考:A与B于5月1日订立合同,约定A于5月15日交付标的物。5月10日A因故变成无行为能力人。物权合同如何订立?(四)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 1.折中主义:除债权合意外,还要求登记、交付。(第9条、23条)2.不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物权合同)存在,物权的变动受原因(债权行为)的影响(债权合同无效可导致物的返还)3.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第15条)4.非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第28-31条)第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38、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 船舶、航空器和 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节第三节 其他规定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

    39、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宣示登记)物权优先于债权指在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的情形下,物权优先于债权而实现。通说认为,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即当债权的特定标的物上成立所有权时,该所有权可基于优先效力破除债权得以实现,在此场合,成立在先的债权人不能要求成立在后的所有权人返还原标的物,而只能要求原债务

    40、承担违约责任;二是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即当同一不动产上,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不论用益物权成立的先后,均优先于债权;三是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即当同一标的物上,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于受偿或补偿时,不论担保物权成立先后均优先于债权。对于上述观点,一些学者持批判态度,如对于第一、二种情形,李锡鹤先生认为:“债权人对债权标的物并无权利。标的物为特定物时,物权人行使权利即支配标的物时,无需破除债权,也不能破除或者说消灭债权该债权依然有效。在该物权为所有权即“一物二卖”时,债权人可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在该物权为限制物权时,债权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借用人取得标的物借用权。”孟勤国先生认为:“这一说法的前提是债权也可直接设定于物之上,然而这违背物权和债权的常识。虽然有不少人认为债权客体除了行为,也包括物和智力成果,但从债权的定义可知,债权与物并无直接联系。”“一物两卖,先取得物之所有权者优先于先订合同者,这不是物权优先于债权,它仅仅表明,先履行完了的债权优先于未履行完的债权。”对于第三种情形,李锡鹤先生认为:“可见,在担保物权和一般债权的关系后而,是所有权和一般债权的关系。所有人在所有物上设定担保物权,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所谓担保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其实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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