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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四章民法(13节)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5070903
  • 上传时间:2023-02-08
  • 格式:PPT
  • 页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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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第四 民法 13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四章 民法(1-3节)第四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 行政主体参与市场行为也应遵循平等原则。(二)公平原则 因重大误解及其他原因而显失公平的行为无效或可撤销。例1:将名贵古董误作普通工艺品出售。例2:在一家花生加工厂打工的张某左手不慎被机器轧伤,加工厂老板杨某将其送医院住院治疗,并承担了所花费用。出院后,双方达成协议,张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由杨某承担,杨再一次性赔偿张某2500元,以后此事就与杨某无关。后来由于病情加重,张某做了法医鉴定,结论是构成重伤,属六级伤残。张某要求杨某增加赔偿金,被

    2、杨某拒绝。张某遂告上法庭,要求杨某赔偿各种费用35000元。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就赔偿已达成协议,但该协议显失公平。原告事后反悔,要求对原赔偿协议变更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的规定。(三)自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例1:2008年1月15日下午,80岁高龄的徐老伯与妻子乘坐公交车由莲花南路春申路站上车前往莲花路地铁站。当车行驶至莲花路地铁站时,徐老伯在车内摔

    3、倒受伤。今年3月,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徐老伯因外力作用致左股骨粗隆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因多次与巴士公司协商未果,徐老伯诉至法院称,当天,公交车行至莲花路地铁站时,车辆变道进站刹车较急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徐老伯说,为了尽快得到诊治,妻子无奈按照巴士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在其拟定内容的文稿上签字。现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7万余元并要求巴士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巴士公司认为徐老伯所述不属实。公司称,当时车辆系正常停泊,徐老伯因年纪大了从座位上起身时自己跌倒,并非由于紧急刹车造成。为证明无责,巴士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由徐老伯妻子签名的便条,内容大致为:徐老伯于2

    4、008年1月15日乘车到莲花地铁站准备下车,站起来时因没拉好而摔倒。巴士公司表示,该便条是在医院书写的。因为徐老伯不方便书写,因此该便条的内容是其员工书写的。当时徐老伯明确表示事故与巴士公司无关但要求公司员工送其就医,故出具了便条让徐老伯的妻子签字。法院认为,公司提供的由其员工拟写事发经过、由徐老伯之妻签名的便条,尽管在内容上似乎明确了事发原因,但从实际分析,此便条形成于徐老伯受伤后、送医院就诊前,根据徐老伯当时所受伤害较重急需就治且与妻均年事已高的实际情况,公司以此种方式强调其无过错显然有违人道,也有趁人之危嫌疑,故对该份便条的证明力不予采信。巴士公司作为公交车承运人,有将乘坐其车辆的乘客安

    5、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对在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2:李某提前下班回家,却发现妻子林某与熟人江某正在床上搂搂抱抱,随即大怒,把江某揪下床来拳打脚踢。林某赶忙阻拦,愤怒的李某打了林某一个耳光。江某见状连忙向李某下跪求饶,对李某说:“大哥别打了,不行我给钱”。李某便让江某打一张10万元的欠条,并让江某马上借钱。江某当场打电话向亲友借钱。因江某多次要求妹妹汇款,也不说明原因,江某妹妹认为事有蹊跷,随即报警。民警当日下午赶到李某家中将江某解救。密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公民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因并未拿到10万元钱,属于犯罪未遂,所以对其减

    6、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四)等价有偿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 例1:甲欠乙200元,一天他俩在公交车上遭遇抢劫,甲连忙把身上的200元塞给乙,说:“我欠你的200元钱还给你了。”例2:2005年10月28日经深圳市兆天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介绍,林小姐与陈先生达成房屋转让合同,以100.5万元购买陈先生深圳福田区沙嘴路金沙花园某房屋,付款方式:定金2万元,首期款8.5万元,按揭贷款90万元。合同约定有解约定金条款: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以合同条款将该物业售于买方,则卖方须双倍返还定金予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唯买方不可要求卖方进一步赔偿或逼使卖方履行此合约。签约后,林小姐如约支付了定

    7、金(托管于中介),监管了首期款,取得了银行按揭承诺并为陈先生垫付佣金、赎楼担保款,12月28日陈先生将房屋交付林小姐居住使用至今,期间林小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履约过程中,房屋先后两次被陈先生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导致合同履行两次被迫中断。虽然涉案房屋的二次查封已于2007年1月解除,但由于房价暴涨,陈先生迟迟不予告知,拖延履行合同。2007年6月林小姐突然接到深圳仲裁委通知,得知陈先生已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房屋时价已过250万)退还房屋,并由林小姐赔偿居住期间的房租损失和其聘请律师费用。仲裁庭注意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第一被申请人按约将定金支付给申请人,并将首期款支付到银行监管账户中,

    8、申请人也依约将房屋交付给第一被申请人使用,第一被申请人已经将房屋进行了装修,现双方仅差办理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仲裁庭认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将对守约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且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双方的房屋转让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同时,仲裁庭还注意到,该合同继续履行,将涉及到银行的资金监管、贷款承诺、款项支付、产权转移等一系列环节,因此,申请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配合被申请人办理相关事宜。(六)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七)公序良俗原则 例1:四川泸州成年男性公民黄永彬生前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婚外同居者张学英。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去

    9、世后,张学英向黄的妻子蒋伦芳主张根据遗嘱的内容分配财产,遭到拒绝后,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张学英不服一审判决,向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例2:广西北流市甘甲任和罗章惠诉卢小燕返还赠与财产案。与罗章惠结婚多年的甘甲任于1999年与卢小燕同居,为同居之便,由甘甲任出资5万元购买住房一套,房屋产

    10、权以卢小燕的名字登记。后卢小燕因情变提出与甘分手,甘与其妻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被告卢小燕归还房屋或者返还5万元人民币。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驳回甘甲任和罗章惠的诉讼请求;甘甲任为被告人卢小燕购买的房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审法院则判决卢某返还甘某和罗某购房款5万元。例3:美国纽约州埃尔默案(Riggs v.Palmer,也有译称帕尔默案)。案中的被告因担心再婚的祖父更改已经立下的把遗产留给自己的遗嘱而把祖父毒死,而当时的法律却没有关于遗嘱指定的遗产继承人谋杀立遗嘱人则丧失继承权的规定,而且该遗嘱在遗嘱法上也无任何瑕疵。但是,法院最终还是根据普通法中所谓的任何

    11、人均不得利用自己的错误或不义行为获利的原则,判决被告败诉。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 内容(权利义务)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关于宣告死亡及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例 例1: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我海军航空兵中队长王伟在跟踪监视美机的任务中,所驾飞机被美军撞毁后跳伞落海,经多方组织搜救十余天,王伟同志仍然下落不明。四月十四日,搜救工作宣告结束。海军党委做出批准王伟同志为革命烈士的决定。例2:2008年10月,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放出。记者调查发现,在新泰,因上访而被送进精神病院者不是个别。家属反映,政府不经家属同意甚至未通知家人,便送上访者入院,而当事者坚称自己没病。一位医生对孙法武说:“我管你有没有病,你们镇政府送来的,我就按精神病来治。”在强制收治事件中,“精神病人”实际上陷入了法律的盲区。“无行为能力,知道那是什么吗?你所有的意见都可以不被尊重,你所有的要求都可以认为不是真实意图,你不懂得为自己好,你所有的意见可以被违背,因为你不懂得保护自己。你说什么,我可以认为是不对的,因为我是你的监护人,我也是你的主人,我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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