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五章物权的变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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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五章物权 变动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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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第四章 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 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变动的意义与形态物权变动的意义与形态 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理论 第三节第三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四节第四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五节第五节 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变动的意义与形态物权变动的意义与形态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二、物权变动的形态二、物权变动的形态三、物权变动的原因三、物权变动的原因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一、物权变动的概念u从不同角度来认识物权变动从不同角度来认识物权变动n 就就物权自身物权自身而言,是物
2、权产生、变更、转而言,是物权产生、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运动状态;让和消灭的运动状态;n就就物权主体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得丧变更;而言,则为物权的得丧变更;n就就法律关系法律关系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于物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于物之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之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u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移转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移转和消灭。和消灭。二、物权变动的形态二、物权变动的形态n(一)从物权自身的角度来看(一)从物权自身的角度来看n产生(设立):产生(设立):即物权的发生,指产生一个即物权的发生,指产生一个原来不存在的物权。原来不存在的物权。n变更: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
3、分,此仅指狭义,即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此仅指狭义,即物权的客体与内容的变更。物权的客体与内容的变更。n移转(转让):移转(转让):指已经存在的物权在民事权指已经存在的物权在民事权利主体之间移转。利主体之间移转。n消灭:消灭:指物权的终止。指物权的终止。二、物权变动的形态二、物权变动的形态n(二)从物权主体的角度来看(二)从物权主体的角度来看n取得: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n变更:变更:包括物权客体的变更和物权内包括物权客体的变更和物权内n容的变更。容的变更。n消灭:消灭:指物权人失去物权,或物权与其主体指物权人失去物权,或物权与其主体分离。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分
4、离。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角度的关系两种角度的关系物权物权自身自身设设 立立变变 更更转转 让让消消 灭灭物权物权主体主体取取 得得变变 更更 消消 灭灭三、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三、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民事行为和双方民包括单方民事行为和双方民事行为,前者如物权的抛弃、遗赠等;后者如事行为,前者如物权的抛弃、遗赠等;后者如设定、变更以及转让物权的合同。设定、变更以及转让物权的合同。(二)非法律行为(二)非法律行为1 1、事实行为与事件。前者如商品的生产与制造,、事实行为与事件。前者如商品的生产与制造,房屋的建造,先占,添附等;后者如自然人
5、的房屋的建造,先占,添附等;后者如自然人的死亡及继承的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的灭死亡及继承的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的灭失。失。2 2、公法上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公法上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如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政府的征如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书等。收决定书等。物物权权变变动动的的原原因因法律行为法律行为非法律行为非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合同行为合同行为司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事事 件件事实行为事实行为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理论一、物权行为理论的产生及其基本一、物权行为理论的产生及其基本内容内容二、物权行为的特征二、物权行为的
6、特征一、物权行为理论的产生及其基本一、物权行为理论的产生及其基本内容内容n1.1.物权行为理论由德国学者萨维尼于物权行为理论由德国学者萨维尼于1919世世纪创立纪创立n他认为:以履行买卖合同或其它所有权转移为目他认为:以履行买卖合同或其它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合同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履行行的的合同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履行行为,而是一个特别的导致所有权转移的为,而是一个特别的导致所有权转移的“物权物权”契约。契约。n依此理论,一般的买卖过程可分解为三个行为:依此理论,一般的买卖过程可分解为三个行为:一是买卖合同即债权行为;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是买卖合同即债权行为;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物
7、权合意并为登记或交付的物权行为;三是买受物权合意并为登记或交付的物权行为;三是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物权行为。其中,物权行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物权行为。其中,物权行为是不同于订立买卖合同的为是不同于订立买卖合同的“处分行为处分行为”。n2.2.法律行为被区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法律行为被区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权行为n债权行为是基于债的关系而成立,债权行为是基于债的关系而成立,只引起当事人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只引起当事人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故又称为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故又称为负负担行为担行为;物权行为得以直接引起物;物权行为得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之效果,故又称为权变动之效果,故又
8、称为处分行为处分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n一、物权变动模式的概念一、物权变动模式的概念n二、三种物权变动模式二、三种物权变动模式n三、我国采用的物权变动模式三、我国采用的物权变动模式n四、我国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相区四、我国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分的原则n五、公示要件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五、公示要件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 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产生、变更、转让、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产生、变更、转让、消灭的法定方式。消灭的法定方式。物权变动模式在完整意义上包含物权变动模式在完整意义上包含法律行为所法律行为所致物权变动的模式致物权变动的模式和和非法律行为所
9、致的物权非法律行为所致的物权变动模式变动模式。但法律行为所致物权变动模式是。但法律行为所致物权变动模式是其核心,也是各国关于物权变动模式之争的其核心,也是各国关于物权变动模式之争的焦点。焦点。二、三种物权变动模式二、三种物权变动模式 债权意思主义债权意思主义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 指除了当事人的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合同债权合同之外,物权变动无需其之外,物权变动无需其它要件,即物权变动直接依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意它要件,即物权变动直接依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意思发生变动,不再有其他要求。思发生变动,不再有其他要求。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当事人之间在已有当事人之间在
10、已有债权合同债权合同的基础上,再形成的基础上,再形成物物权合意权合意并与并与交付或登记交付或登记结合起来产生物权变动的结合起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瑞士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 指指债权合同债权合同与与交付或登记交付或登记相结合发生物权变动的相结合发生物权变动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变动模式。债权意思主义: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合同物权变动公示则有对抗力不公示则无对抗力物权合意+公示行为物权变动债权合同+公示行为物权变动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三种物权变动模式三种物权变动模式债权意思主义债权意思主义
11、债权合同债权合同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合同和公示债权合同和公示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公示和公示公示对抗主义公示对抗主义(意思主义)(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示生效主义公示生效主义(形式主义形式主义)登记生效主义三、我国采用的物权变动模式三、我国采用的物权变动模式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7272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33133条规定:条规定:“标的
12、物的所有权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除外。”物权法物权法第第9 9条规定: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第2323条规定:条规定:“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上述条款中可以明确从上述条款中可以明确我国物权
13、变动模式的特点是: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特点是:1.1.所有权移转不要求在债权合同之外另有物权所有权移转不要求在债权合同之外另有物权合意,将所有权的移转直接作为合同履行产生合意,将所有权的移转直接作为合同履行产生的结果。的结果。2.2.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其形式要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其形式要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3.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其形式要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记为其形式要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结论:结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债权形式主义。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债
14、权形式主义。我国物权变动的例外我国物权变动的例外 第第127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营合同生效时合同生效时设立。设立。第第158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合同生效时设设立。立。第第185185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合同生效时设立。设立。结论:特殊情况下的债权意思主义。结论:特殊情况下的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合同债权合同+交付
15、交付或登记或登记物权变动物权变动从物权变动的过程可以得出:从物权变动的过程可以得出:1 1、物权变动结果没有发生,不能反推出债权合同无效。、物权变动结果没有发生,不能反推出债权合同无效。2 2、公示行为是否发生会影响到物权变动的效力,、公示行为是否发生会影响到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会影响到债权合同的效力。但不会影响到债权合同的效力。3 3、债权合同的效力有其独立判断标准,即民事法律行为、债权合同的效力有其独立判断标准,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有效要件。总 结 张三购买李四的房屋,双方张三购买李四的房屋,双方5 5月月4 4日日签订了买卖合同,签订了买卖合同,5 5月月6 6日张三交付日张三交
16、付了房屋价款了房屋价款3030万元,万元,5 5月月2020日李四将日李四将房屋钥匙交给张三,房屋钥匙交给张三,6 6月月1010日,张三日,张三搬进该房屋。则房屋所有权是否转搬进该房屋。则房屋所有权是否转移?若已转移,则自何时转移?若移?若已转移,则自何时转移?若没有转移,为什么?没有转移,为什么?四、我国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四、我国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区分原则的主要含义区分原则的主要含义 1 1、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债权合同的成立,应、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债权合同的成立,应当按照该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当按照该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就为判断标准。能以物权
17、的变动是否成就为判断标准。2 2、物权的变动,应当以动产的交付与不动产的、物权的变动,应当以动产的交付与不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债权合同生效必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债权合同生效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3 3、在不动产物权变动已作登记,但合同被确认、在不动产物权变动已作登记,但合同被确认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不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不动产物权变动自始无效。动产物权变动自始无效。过去的司法解释过去的司法解释 19901990年年2 2月月1717日日最高人民法院给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给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管二所与哈铁
18、办事处房屋买卖争议的批复关于房管二所与哈铁办事处房屋买卖争议的批复中中指出,双方当事人指出,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提出解除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的,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买卖协议的,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民事法律关系因民事法律关系尚未成立,一方反悔是允许的尚未成立,一方反悔是允许的”。19951995年年1212月月27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房地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第1414条规定: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就同一土地使用权分别与土地使用者就同一土地使用权分别与几
19、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均几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各合同无效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各合同无效;补补办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可认定该合同有办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可认定该合同有效。效。”很长一段时间,受此类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影响,很长一段时间,受此类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影响,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未办理物权登记的情况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未办理物权登记的情况大多认为先前的基础合同关系无效。大多认为先前的基础合同关系无效。比较担保法和物权法比较担保法和物权法 担保法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
20、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担保法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
21、占有时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生效。物权法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五、公示要件主义和公示对五、公示要件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抗主义 根据根据公示在物权变动中所起的作用公示在物权变动中所起的作用不不同,可将物权变动分为公示要件主义同,可将物权变动分为公示要件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两种模式。和公示对抗主义两种模式。一般来讲,债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为一般来讲,债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为公示对抗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公示对抗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为公示要件主义或称公示生形式主义为公示要件主义或称公示生效主义。效主义。
22、n与此相对应,根据与此相对应,根据登记在物权变动登记在物权变动中所起的作用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将物权变动不同,可将物权变动分为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分为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模式。两种模式。n由于一般动产在进行物权变动时无由于一般动产在进行物权变动时无需登记,所以此种分类主要针对需登记,所以此种分类主要针对不不动产动产和和特殊动产特殊动产。一般规则一般规则登记生效主义:登记生效主义:第第9 9条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3、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规则特殊规则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第四节第四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权变动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主要情形主要情形二、对未经登记直接取得的不动产二、对未经登记直接取得的不动产物权进行处分的限制物权进行处分的限制 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不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不经登记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故此类经登记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故此类物权变动又称为不必公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又称为不必公示的物权变动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主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主要情形要情形 1 1、依法律、法令的直接规
24、定而发生的、依法律、法令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善意取得物权变动。(善意取得,留置权留置权,遗失遗失物归属)物归属)2 2、因、因而发生的物权变动。而发生的物权变动。3 3、因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而发生的物权变动。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第第2828条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法律文书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征收决定等,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4)(4)因继承
25、、遗赠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因继承、遗赠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第第2929条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发生效力。(5)(5)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第第3030条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事实行为成就时就时发生效力。(先占、添附、生产加发生效力。(先占、添附、生产加工等)工等)非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对于物权取非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对于物权取得人来说多为原始取得,但也有继受取得人来说多为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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