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债的担保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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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 担保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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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九章 债的担保第一节 债的担保概述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担保的含义(一)债的担保的含义 债的担保,是指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和促使债务的履行而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特别约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 1.担保的对象不同。债的保全是担保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属于债的一般担保。而债的担保是一种特殊担保,是担保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其目的是为了强化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和打破债权人平等的原则,使特定债权人能够从第三人那里得到受偿或者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2.担保的基础不同。债的保全是以债务人的信用为基础,也就是说
2、,债务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担保着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其清偿全部债权的责任财产。而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担保的标的可以是第三人的信用,也可以是第三人或者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二)债的担保的特征 1.特定性特定性 2.补充性补充性 3.从属性从属性二、债的担保的种类(一一)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1.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为特别保护某种债权而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所设定的担保。民法上的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法定债权质权、海商法上的优先权、破产法上的优先权等均属于法定担保性质。2约定担保 约定担保是指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自愿设立的担保。
3、大多数情况下,担保都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民法上的保证担保、定金担保、约定抵押权、约定质权和各类物上担保等均属约定担保范畴。我国担保法规定的5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中,除了留置权这种法定担保方式外,其他担保方式均为约定担保,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需要使用担保时,可以协商采用一种或几种。二、债的担保的种类(二)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二)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为标的而设定的担保。其形式主要有保证、连带债务、并存债务承担。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从该财产的变卖价款中优先
4、受偿以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形式。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等。金钱担保是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即债的当事人一方依其约定于债的履行前交付一定金钱给对方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金钱担保的主要方式有定金和押金。我国担保法只将定金作为一种金钱的担保形式加以规定。二、债的担保的种类(三)本担保和反担保(三)本担保和反担保 本担保是指以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是指在本担保设定后,为了保障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担保。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严格说来,反担保与本担保并不存在质的差异,且在担
5、保的成立条件、担保的形式、担保的效力等方面基本适用关于本担保的规定,因此,各国立法对反担保问题均明文规定。三、债的担保的效力三、债的担保的效力 债的担保的效力是指担保依法成立所具有的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当担保一经成立,即在担保人和主债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一)担保当事人的权利(一)担保当事人的权利 担保当事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请求权、抗辩权、追偿权、免责权、占有权、支配权、优先受偿权、转质权、使用收益权等。(二)担保当事人的义务(二)担保当事人的义务 1债权人的义务。就债权人来说,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一是及时督促主债务人履行义务;二是要妥善保管或返还担保物或有关权利证书的
6、义务。2担保人的义务。就担保人来说,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及时转移担保物或有关权利证书给债权人的义务。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叫保证人;这里的“债权人”,既是合同等主债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或保证责任。二、保证的法律特征二、保证的法律特征(一)附从性(一)附从性 保证债务以主合同的存在或将来可能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变更或消灭而变更或消灭;其范围和强度不得超过
7、主合同中的债务,不得与主合同债务分离而为转移。(二)相对独立性(二)相对独立性 保证债务虽附从于主债务,但是并非成为主债务的一部分,而是另一个独立的债务,在附从主债务的范围内有独立性,因此,保证债务的范围和强度可以不同于主债务,也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变更或消灭原因。此外,保证合同还可以单独就保证债务约定违约金,保证人可以单独就保证债务提供担保和单独行使保证合同发生的抗辩权。(三)补充性或连带性(三)补充性或连带性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先由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其不能履行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前,保证人对债
8、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行使先诉抗辩权。这就是保证的补充性。在连带保证中,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保证的连带性,连带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四)信用性(四)信用性 债权人、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是保证担保存在的基础和最显著的特征。三、保证的分类(一)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
9、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2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保证的分类(二)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二)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根据保证人的数量的多少,可将保证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1单独保证 单独保证是指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除非另有指明,我们通常所说的保证就是指单独保证。2共同
10、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三、保证的分类(三)定期保证和无期保证(三)定期保证和无期保证 根据保证是否规定有保证期限,可以将保证分为定期保证和无期保证。1定期保证 定期保证是指保证合同规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仅于此期限内负其责任的保证。债权人未在此期限内对债务人或
11、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即免负其责。2无期保证 无期保证是指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无期保证中的无期,只是保证合同未约定期限,法律早已规定了期限。三、保证的分类(四)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四)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 根据当事人是否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将保证分为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1有限保证 有限保证,是指当事人自由约定担保范围的保证。当然,该约定的范围不得超出主债务的范围,这是由保证的附从性决定的。2无限保证 无限保证,是指当事人未特别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该范围的保证。三、保证的分类(五五)
12、继续的保证和一时的保证继续的保证和一时的保证 根据保证是否具有继续的债权关系的特征,可以将保证分为继续的保证和一时的保证。1继续的保证 继续的保证是指具有继续的债权关系特征的保证。如职务保证、租赁的保证以及支票透支、赊卖货物等继续的交易关系的保证。2一时的保证 一时的保证是指具有一时的债权关系特征的保证。如普通买卖的价款保证,普通借款的保证等。三、保证的分类(六)既存债务的保证和将来债务的保证(六)既存债务的保证和将来债务的保证根据被担保的债务是否现实存在,可以将保证分为既存债务的保证和将来债务的保证。1既存债务的保证 既存债务的保证是指为已经存在的债权债务设定的保证,这是保证的常态。2将来债
13、务的保证 将来债务的保证是指为将来存在的债权债务设定的保证。如最高额保证。四、保证的设立保证的设立(一)保证设立的条件(一)保证设立的条件 1.主债务有效存在 2.保证合同的主体合格 保证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证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通常是指主债权人和保证人。(1)保证合同的债权人不限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保证合同的保证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4.保证合同不能违反法律、有损公共利益 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无代偿能力的人作保证人,其保证是否有效?一种观点认为,不具有代偿能力的人为保证人的,该保证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是否具有代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
14、的有效性。理由是:1.代偿能力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有的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无代偿能力而在其后具有代偿能力;有的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有代偿能力而在其后又没有代偿能力;还有的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无代偿能力、其后也不具有代偿能力。在此情况下,保证人应在能够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能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而主张保证合同无效。2.以无代偿能力为由而否认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虽然保证人具有代偿能力是保证功能上的当然要求,但是代偿能力的有无应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如果认定无代偿能力的保证人所设定的保证无效,那么就会给保证人有机可乘,保证人就可在保证合同订立后以自己无代偿能力为借口
15、,要求确认保证无效,从而逃避保证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3.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代偿能力的有无不影响保证的有效性持肯定的态度 担任保证人的禁止性规定 1.主债务人不得为保证人。2.国家机关一般不得为保证人。3.公司不得成为个人债务的保证人。4.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5.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二)保证设立的方式(二)保证设立的方式 保证的设立必须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设立的方式有两种:1.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设立的约定保证;2.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保证。(三)保证合同(三)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的概念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
16、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书面协议。2.保证合同的订立 保证合同应以书面方式订立,它可以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单独订立,也可以由保证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中写明其保证责任。3.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诺成性、(2)单务性、(3)从属性、(4)要式性。案例分析 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2008/三/53)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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