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物权法课件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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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章物权法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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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 物权法(物权法(1)第一节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国际私法上的物权及其法律冲突1、国际私法上的物权VS国内民法上的物权区别:涉外因素 联系:基础VS延伸国际私法并不讨论一般的物权问题,而只讨论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所涉及的物权问题。2、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选择问题冲突的表现:内容、取得、变更、消灭冲突的解决: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 即物所在的地方 最初:动产随人,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不动产均物之所在地法。最重要的变化是因为物之价值在发生变化。对人之重要性在发生变化 二、物之所在地之确定 对物权而言,实质上还是人对物之支配、处分之权利。本质上还是人
2、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权利义务之发生,我等以老师所言之“对世权”、“绝对权”之观念为主导。其实最终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时候,总是伴随债权而出现。物权其实包含静态的对财产权利的分配和占有;也包含收益和处分的动态流转,但是在流转的时候,债就发生了。而麻烦在于,物债之分,在一线之间。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首先,从表面上看,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但其实,物权关系同其他民商事关系一样,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各国统治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总是希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和支配与位于本国境内的物有关的物权关系。其次,物权关系也是一种人对的的直接利用的权
3、利关系,权利人为了最圆满实现这种权利,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只有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最为适当。再次,物权关系的标的只是物,故标的物在物权关系中物的权利,标的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控制下,物权才能得到最为有效的保障。再其次,物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如果物权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人行使物权本身产生的优先权、追及权和物上请求权,或者其他人对标的物提出请求,也只有在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最后,对处于某一国家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跨国物权关系的稳定和跨国物权交易的安全。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
4、用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肯定。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同国内民法上的物权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民法上,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系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往往是和债权相对而言的。同债权比较起来,物权的权利主体即权利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并且具有排他性;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的一种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是行为。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是由法律具体规定的,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法律中,物权的种类是不一样的。国际私法上的物权不同于国
5、内民法上的物权,因为国际私法上的物权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也就是说,在人们结成的物权法律关系中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但这并不等于说两者之间毫无联系,事实上,国内民法上的物权制度是国际私法上物权制度的基础,国际私法上的物权制度是国内民法上物权制度的延伸和发展。各国国内民法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仍然是有关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没有国内民法上的物权制度,也就没有国际私法上的物权制度。正由于国际私法中的物权问题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故国际私法并不讨论一般的物权问题,而只讨论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所涉及的物权问题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背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背景 物之所在地法(拉丁语为 lex l
6、oci rei sitae,lex rei sitae,lex situs)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1、13、14世纪的“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则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2、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承认。但“动产随人”、“动产附骨”或“动产无场所”,即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3、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逐渐抛弃了“动产随人”原则,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目前,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各国立法例各国立法例 1898年日本法例第10条规定:“关于动产及不动产的物权及其他应登记之
7、权利,依其标的物所在地法。”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规定:“动产及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第126条规定:“对物的所有权,根据该物所在国的法律来确定。”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3条规定:“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适用之所在地法律。”三、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三、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1、主权说法国梅兰2、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萨维尼3、利益需要说德国冯 巴尔4、方便说和控制说该说认为物之所在地是第三人可以合理地寻求确定所有权的客观而易于确定的连结因素,而且只有物之所在地国能对财产进行有效控制。5、物权关系本身性质决定说中国黄
8、进(中国政法校长,韩爷的大弟子)6、水土决定说中国光华村村民赵宇霆确定物所在地的方法:一、以物权行为发生的物之所在地为动产所在地;二、以物权行为完成时的物之所在地为动产所在地。第二节第二节 物之所在地的适用范围物之所在地的适用范围(一)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的识别。尽管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于物权冲突,但在有些法律关系中,如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方式,动产与不动产的继承等方面,很多国家仍然适用着不同的冲突规则,即动产适用一个冲突规则,不动产适用另一个冲突规则。这样对一个物,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就要对之进行识别。识别的准据法应该是物之所在地法。如股票,有的国家认为是动
9、产、有的认为是公司价值的组成部分,属于不动产。一、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一、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1、不动产所在地的确定十分容易,而动产的处所不易确定,对于那些处于运动状态的动产来说尤其如此。动产的这种特性给其所在地的确定带来了困难。2、确定动产所在地,一般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对动产的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二是对特殊动产物权关系作例外的规定。3、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是对物之所在地的识别,也可以说是对物之所在地这一连结点的解释。原则上,应依法院地法来判定。4、对于物之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在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中有着重要的意义。至于有些国家未加限定,如何确定物之所在地就只有留待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去解决了。二、各国
10、立法例二、各国立法例 1948年埃及民法典第18条规定:“占有、所有以及其他物权,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导致取得或丧失占有、所有或其他物权的原因发生时该动产所在地法。”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91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变更所在地的财产,其诉讼时效,由财产所在地法规定的时效届满时该财产所在地法确定。”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动产场所的变化和尚未取得的物权,适用财产最后的所在地法律。”第2款规定:“运输中财产的物权适用财产送达地法律。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各国立法例 决定某物为动产还是不动
11、产时,一般都主张依物之所在地法来进行识别。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1条第2款规定:“物的法律识别,依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四、各国立法例四、各国立法例 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295-297条规定池塘里的鱼和森林中的野兽为不动产。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95条将临时房屋如展览用房视为动产。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2、物权客体的范围 譬如对于物是否限于有体物,各国法律就有不同的规定。英美法律和法国民法明确规定物为有体物和无体物,而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明确规定物为有体物,从而排除了无体物的概念
12、,但在物权中明确规定权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是由法律具体规定的。但不同国家的法律中,物权的种类是不一样的。各国立法例。各国一般都主张依物之所在地法确定。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00条第2款规定:“动产物权的内容与行使,适用动产地国家的法律。”卡特科利夫继承案卡特科利夫继承案 本案的继承人在加拿大安大略省设有住所,去世前未留遗嘱,曾将其位于英国的土地出售,所得收益用来购买了一家英国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作为再投资。该被继承人去世后,其近亲属请求按照安大略省的法律继承这些股票,认为股票属于动产,案件在英国法院审理。根据英国关于无遗嘱继承的
13、冲突规则,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该案所涉及的股票如果视为不动产,对其继承则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英国的法律;如果将其视为动产,对其继承则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安大略省的法律。问题:依何国(地)法律识别这些股票是不动产还是动产?物权的运行以物之所在地法 1996年被告康圆公司在日本销售其开发建设的“上海维多利大厦”外销商品房,承诺凡购买的业主都可采用按揭形式付款,而被告则以包租形式提供租金保证。原告葛佩琪住日本国东京,与被告订立购房协议。被告承诺交房后负责房屋包租,并向原告支付租金。但事后被告未能履行协议,原告起诉到上海普陀区法院。被告辩称:双方是
14、在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后,又签订租赁承诺确认书的,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出租方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方能出租房屋,原告是在无权出租房屋的情况下签订确认书的,因此,租赁承诺确认书是无效的。另外,上海市新建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试行办法规定:租赁承诺确认书应经登记或者公证,而该租赁承诺确认书未经这些程序。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了所有权、役权和担保权三大类。1900年德国民法典则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役权、先买权、土地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金债务、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等10类。旧中国民法将物权种类规定为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以及占有等9类。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
15、更和消灭 物权的取得和变动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各国法律对其方式及条件都有规定。这些问题一般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决定。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1条第1款规定:“对有形物物权的取得与丧失,包括占有在内,依此种取得或丧失所依据的事实完成时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5、物权的保护方法 当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他可以依法寻求对其物权的保护。在民法上,物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物权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危险、确认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存在、损害赔偿等。物权人是否有上述请求权以及如何行使均应依物之所在地法决定。(二)物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二)物权客
16、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一国根据自身的主权或经济利益的目的出发,往往对外国人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所有权范围予以法律上的限制。那么,一国境内究竟哪些财产可以成为外国人所有权的客体,应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如国际上许多西方国家法律规定土地可以成私人所有权的客体,而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不能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因此外国人在我国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中,物权的种类是不同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三大类物权,即所有权、役权和担保物权;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十类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役权、先买权、土地负担、抵
17、押权、土地债务、定期金债务、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等;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没有使用物权这个词,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物权可分为,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此外,在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对其所有的财产能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能否设置地上权、抵押权、留置权等等物权。这些涉外的物权关系均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四)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四)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 式及条件,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式及条件,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上述已提及物权问题是各国民法的根基,各国法律对此都有一定的规定和限制。如不少国家都规定善意占有某物,经过一定时间可
18、以取得对其所有权。但时间的长短,各国规定不一。如瑞士法律规定善意持续占有某物达6年,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假如有一瑞士人在中国占有某物达7年,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因为我国法律无时效取得的规定。因此,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冲突,也应依物之所在地法规定。综合各国民法的规定,在物权上的保护方法主要有物权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危险、确认其物权的存在以及损害赔偿等等。如对被侵占之物上的孳息,物权人能否请求取得等,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冲突,也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五)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五)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第三节第三节 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物之所在地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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