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的保全和担保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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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合同 保全 担保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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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和担保关键词:关键词:1 1、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撤销权2 2、保证、定金、保证、定金、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保全合同保全 一、合同保全涵义一、合同保全涵义 是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是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的一般担保的一般担保 形式。包括:债权人的代位形式。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权、债权人的撤销权。其实质是债权人基于债的效力对债其实质是债权人基于债的效力对债务人以外的人行使权利,是债的对外的务人以外的人行使权利,是债的对外的效力。效力。代位权
2、和撤销权均须以诉讼的方式代位权和撤销权均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行使。【案情案情】孙某为了与他人合伙经商,孙某为了与他人合伙经商,向王某借款向王某借款1 1万元,万元,6 6个月的借期,个月的借期,月息为银行利息的月息为银行利息的2.52.5倍,有借据为倍,有借据为证。证。还款期限届满,孙某告诉王某还款期限届满,孙某告诉王某自己因经营失败无力偿还王某本息。自己因经营失败无力偿还王某本息。王某多次催讨,孙某表示无力偿还。王某多次催讨,孙某表示无力偿还。某次,王某又去要债,恰遇陈某找某次,王某又去要债,恰遇陈某找孙某还款,孙某将话岔开,极力掩孙某还款,孙某将话岔开,极力掩饰。饰。王某经过了解,得知,原
3、来陈某欲还孙某到期王某经过了解,得知,原来陈某欲还孙某到期的的2 2万元钱。但是,孙某曾和一个朋友说过万元钱。但是,孙某曾和一个朋友说过“收回收回2 2万元也得还债万元也得还债”,有打算放弃,有打算放弃2 2万元债万元债权的打算。陈某想用此权的打算。陈某想用此2 2万元作为与陈某合伙万元作为与陈某合伙入股经营的投资,入股经营的投资,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以此款清偿债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以此款清偿债务,孙某称自己已放弃对陈某的债权,无法清务,孙某称自己已放弃对陈某的债权,无法清偿债务了,但无证据。偿债务了,但无证据。【问问】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请求吗?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请求吗?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4、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涵义(一)涵义 当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权的权利。其效力及于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本人。其效力及于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本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其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其目的是保护债权。目的是保护债权。合同法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
5、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示意图 债权人 金钱之债 债务人 金 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 钱 之 债 次债务人三、债权人的撤销权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侯某与王某因债务纠纷经法院审理,达成调解侯某与王某因债务纠纷经法院审理,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规定,王某协议,该协议规定,王某3 3
6、个月后偿还侯某本息个月后偿还侯某本息3 3万万元,以王某个人所有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元,以王某个人所有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履行期限届至,王某没有还款。侯某申请法院履行期限届至,王某没有还款。侯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拟以抵押的房产清偿王某债务,但强制执行。法院拟以抵押的房产清偿王某债务,但案外人尚某提出异议。原来王某与尚某原是夫妻,案外人尚某提出异议。原来王某与尚某原是夫妻,在侯某与王某经法院审理达成调解协议后,他们为在侯某与王某经法院审理达成调解协议后,他们为逃避债务,决定假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逃避债务,决定假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王某的个人财产全部归尚某所有。离婚后尚某和王王
7、某的个人财产全部归尚某所有。离婚后尚某和王某仍然同居。王某说自己现在一无所有,据此拒绝某仍然同居。王某说自己现在一无所有,据此拒绝履行债务。履行债务。【问】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抵押的房产吗?(一)涵义(一)涵义 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对债务人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现有财产以及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现有财产以及放弃到期债权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
8、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债务人负担。(二)(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 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2 2、债
9、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表现:表现:(1 1)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2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3 3)以)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高
10、价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高价收购财产,且第三人(受让人、出让人)知道收购财产,且第三人(受让人、出让人)知道该情形。该情形。注注1 1:对(对(1 1)()(2 2)种情形,无须以债务人主观恶)种情形,无须以债务人主观恶意为要件。对于第(意为要件。对于第(3 3)种情形,要求债务人)种情形,要求债务人及第三人有主观恶意。及第三人有主观恶意。对恶意的理解:对恶意的理解:债务人,已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强债务清债务人,已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强债务清偿的无资力而有害债权人的权利;或认识到偿的无资力而有害债权人的权利;或认识到其行为有害及债权的可能,却相信其行为结其行为有害及债权的可能,却相信其行
11、为结果可以维护债权人的权利。果可以维护债权人的权利。第三人,表现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也可以表第三人,表现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也可以表现为知其恶意而与债务人实施民事行为。不现为知其恶意而与债务人实施民事行为。不论第三人于受益之前还是受益之时知其恶意。论第三人于受益之前还是受益之时知其恶意。注2:如何理解“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和高价?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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