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物权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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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物权法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法基本原理物权法基本原理第二节第二节 所有权所有权第三节第三节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第四节第四节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第五节第五节 占有占有第一节 物权法基本原理一、物二、物权与物权法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四、物权变动五、物权的保护一、物(一)物的概念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非人格性。2.有体性。3.可支配性或称被控制性。(二)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的范围如下:(1)土地。(2)建筑物与构筑物。(3)林木。(4)与不动产尚
2、未分离的物。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的法律意义在于:第一、流通性和范围有区别。第二、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第三、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第四、诉讼管辖不同。2.特定物和种类物 这是根据物是否有独立性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所作的分类。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性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他物替代的物。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要具体指定的物。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法律意义在于:第一、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第二、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3.主物与从物依据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将物分为主物和从物。认定主物和从物,须同时具备
3、以下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相互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3)交易观念上视为主从关系。4.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生物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和孳息。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法定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二、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和对世权,而债权是对人权。2.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3.物权是独占性的和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4.物权是优先权,债权是平等权。(二)物权的种类1.所有
4、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2.用益物权。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3.担保物权 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4.占有 这是对物的控制、占领。(三)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种类法定。2.物权内容法定。
5、(三)一物一权原则。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3.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四)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2.公信原则。四、物权变动(一)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的不动产登记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该物权变动模式的要点是:(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须以法律(债权)行为的有效为前提(2)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为: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地点、登记方式的具体规则是:1.登记管辖。2.登记机构
6、的行为规范。3.效力排序。4.登记错误及其补正、法律责任。5.预告登记。6.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登记。(二)动产的物权变化 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标准。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为: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特殊动产 有效债权行为交付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现实交付之外的其他交付方式;1.简易交付 2.指示交付3.占有改定(三)特殊物权变动规则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物权法中物权变动的特殊情况。3.一些其他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五、物权的
7、保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物权人的物权进行保护。民法对物权的保护,根据保护方法的不同,分为物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护方法。其中物权的保护方法是指物上请求权,债权的保护方法是指通过侵权损害赔偿的方法来保护物权。(一)物上请求权1.请求确认物权2.请求返还原物3.请求排除障碍或者消除危险4.请求恢复原状(二)债权请求权 这种请求权以侵害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为前提。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的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第二节 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及类型二、所有权的取得三
8、、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四、共有与相邻关系一、所有权的概念及类型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所有权的种类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等。(一)国家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的概念2.国家所有权的范围3.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1.集体所有权的内容2.集体所有权的行使规则(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私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二、所有权的取得(一)所有权取得的分类 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根据,可将所有权的取得分为两类,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 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
9、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的物权。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生产、孳息、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等。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物权的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实施,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的物权。继受取得一般通过事件的发生或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而取得物权。它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继承或受遗赠以及其他合法根据。(二)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1.先占 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先占的特征和性质如下:(1)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先占人必须在事实上占有该物(2)对象是无主物,最常见的是抛弃物。(3)标的物为
10、动产,土地及其附着物不适用先占,下列财产亦不适用先占。尸体;宣布为国家所有的资源;他人享有独占性权利的物。2.添附 添附乃附合、混合、加工的通称,是动产所有权丧失、取得的原因。添附的物权效果有以下几种:(1)动产与动产的附合。(2)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3)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4)混合。(5)加工。3.拾得遗失物 4.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3)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4)转让财
11、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三)征收与征用1.征收2.征用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概念(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2.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3.共有部分的管理权(成员权)四、共有与相邻关系(一)共有1.按分共有 2.共同共有(二)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
12、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的相邻关系有:(1)因通行而产生的相邻关系。(2)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3)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4)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5)因不可量物产生的相邻关系。第三节 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承包经营权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四、地役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3)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有期限物权,这一点区别于所有权
13、。二、承包经营权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及范围(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四、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及特征 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土地上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2.地役权的特征。与一般的用益物权不同,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的从属性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不得单独设定抵押。(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分离,作为其他权利的标的。所谓不可分性指地役权的取得、丧失均为全部的,不得分割为数部分或仅有一部分而存在。地役权不可分性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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