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课件1.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课件1.ppt》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三 章物权 法律制度 课件
- 资源描述:
-
1、第三章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主讲人:候富强主讲人:候富强第三章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 第三节第三节 所有权制度所有权制度 第四节第四节 用益物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 第五节第五节 担保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 第六节第六节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案例8 8:质权在什么条件下才成立、:质权在什么条件下才成立、生效?生效?案例案例9 9:转质后质物意外灭失,谁承:转质后质物意外灭失,谁承担责任?担责任?案例案例1 10 0:动产质权能否善意取得?:动产质权能否善意取得?案例案例1 11 1:修
2、理部的两次扣留行为,是:修理部的两次扣留行为,是合法留置还是非法扣留?合法留置还是非法扣留?案例案例1 1: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案例案例7 7: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一屋二卖案一屋二卖案”案例案例6 6:物权公示原则及善意取:物权公示原则及善意取得得案例案例5 5: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案例案例3 3:拾得遗失物问题:拾得遗失物问题案例案例2 2:共有问题:共有问题BACK案例案例4 4:抵押权问题:抵押权问题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财产法的两个支柱分别是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物权
3、法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则属于财产的流转法。作为财产的归属法,物权法是财产制度的基础,亦是区隔不同经济制度的标志。BACK二、物的概念与种类二、物的概念与种类物的概念:物的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物权法上的物有如下特点:1.有体性 2.可支配性 3.在人的身体之外BACK物的种类物的种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2.动产与不动产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4.消费物与非消费物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6.主物与从物7.原物与孳(zi)息物BACK三、物权的概念和种类三、物权的概念和种类(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物权
4、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支配性 2.排他性 3.绝对性BACK(二)物权的种类(二)物权的种类1.1.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和他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即是自物权(亦称完全物权),是对于自己之物享有的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他物权(亦称限制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2.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均属限制物权,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为目的的物权,为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包括
5、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而设。BACK3.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用益物权一般存在于不动产之上,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原则上亦以不动产为客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质权与留置权只能以动产为客体,不得设于不动产之上。4.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称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自身并无独立价值,只能从属于其他权利存在的物权称为从物权。BACK四、物
6、权法的基本原则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1.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称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2.2.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 第一,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第二,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BACK(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
7、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1)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因为多人只涉及多数物权人,而一物一权表现的是物权客体与权力本身的关系。(2)在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BACK(三)物权公示原则(三)物权公示原则1.1.公示的含义公示的含义 物权以法定方式公诸于外,称公示原则。公示方式依动产不动产而有不同,原则上前者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后者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2.2.公示的效力公示的效力(1 1)物权转移效力)物权转移效力 所谓公示生效主义,是指物权转移,非经法定公示不得生效 不动
8、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则是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某些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只需当事人意思即为己足,不以公示为前提。公示的效力只在于对抗第三人。(2 2)物权推定效力。)物权推定效力。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3 3)公信效力。)公信效力。BACK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形态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形态(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二)物权变动的形态(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物权取
9、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形态。1.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又分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1)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2.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其中,物权主体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3.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可分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两类。BACK二、物权变动的原因二、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可分为两大类。物权变动的原因可分为两大类。1.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法律行为旨在根据行为人意志发生法律效果。2.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0、主要包括三类:1)基于事实行为2)基于法律规定3)基于公法行为BACK三、物权行为三、物权行为(一)物权行为的含义(一)物权行为的含义 财产法上的法律行为有债权行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之别。1.1.债权行为债权行为的效力在当事人之间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为此负有法律上的义务。2.2.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依赖于出卖人向买受人为了履行买卖合同而转让所有权的行为,该行为在消灭合同之债的意义上称合同的履行行为,在转让物权的意义上则称物权行为物权行为。BACK(二)物权行为的特点(二)物权行为的特点1.法律效果2.处分权3.兼容性BACK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一)动产物权变动
11、的公示方式(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交付1.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2.2.交付替代交付替代(1)简易交付(2)指示交付(3)占有改定BACK(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登记1.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2.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注销登记3.所有权登记、使用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4.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5.预告登记BACK第三节第三节 所有权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BAC
12、K二、所有权的类型二、所有权的类型(一)所有权的法定分类(一)所有权的法定分类 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BACK(二)(二)共有共有1.1.共有的形态共有的形态(1)份共有(2)共同共有。2.2.共有形态的推定共有形态的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3.3.共有的一般效力共有的一般效力(1)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2)共有物的分割方式(3)对外债权债务4.4.按份共有按份共有(1)按份共有的含义(2)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关于共有物的管理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对外债权债务的内部效力(3)按份共有
13、的外部关系5.5.准共有准共有BACK三、善意取得制度三、善意取得制度(一)制度价值(一)制度价值(二)善意取得的含义和条件(二)善意取得的含义和条件1.1.善意取得含义:善意取得含义: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2.2.善意取得条件:善意取得条件: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BACK(三)动产善意取得(三)动产善意取得1.1.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转让人无
14、处分权受让人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物已交付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2.2.法律效果法律效果 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 间接法律效果赔偿请求权BACK(四)不动产善意取得(四)不动产善意取得1.特别构成要件(1)交付问题(2)善意问题2.特别法律效果(五)限制物权的善意取得(五)限制物权的善意取得BACK四、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四、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1.先占 2.拾得遗失物 3.发现埋藏物 4.添附BACK第四节第四节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概述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称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
15、利。BACK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1.创设取得创设取得 无偿划拨 有偿出让 2.2.转移取得转移取得 转移取得的方式 让与禁止 3.3.登记登记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BACK第五节第五节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种类(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种类1.1.担保物权概念担保物权概念 以担保债
16、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2.担保物权种类担保物权种类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BACK(二)担保物权的特性(二)担保物权的特性 1.从属性 2.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 3.优先受偿性BACK(三)担保物权的消灭(三)担保物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BACK二、抵押权二、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与特性(一)抵押权的概念与特性1.1.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17、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2.2.抵押权的特性抵押权的特性BACK(二)抵押财产范围(二)抵押财产范围1.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担保法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已发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BACK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八十
18、条第一款的规定则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BACK(二)抵押财产范围(二)抵押财产范围2.2.动产的浮动抵押动产的浮动抵押3.3.房地一体原则房地一体原则4.4.禁止抵押的财产禁止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
19、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BACK(三)抵押权的设定(三)抵押权的设定1.1.抵押权设定行为抵押权设定行为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2.2.登记登记1 1)登记生效)登记生效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 2)登记对抗)登记对抗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ACK(四)抵押担保的
20、范围(四)抵押担保的范围1.所担保的债权范围2.抵押物范围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BACK(五)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五)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1.优先受偿的方式2.流押合同之禁止3.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BACK(六)抵押物转让限制(六)抵押物转让限制(七)涤除权(七)涤除权(八)抵押权顺位(八)抵押权顺位(九)抵押权之保全(九)抵押权之保全(十)抵押权人的孳息收取权(十)抵押权人的孳息收取权(十一)抵押与租赁(十一)抵押与租赁(十二)抵押权的实现(十二)抵押权的实现BACK(十三)最高额抵押(十三)最高额抵押1.1.最高额抵押的概念最高额抵押的概念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
21、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2.2.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与不可分性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与不可分性3.3.债权之确定债权之确定BACK(十四)抵押权的消灭(十四)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主要有以下消灭事由:抵押权主要有以下消灭事由:1.债权消灭2.抵押权实现3.抵押物灭失4.混同BACK三、质权三、质权(一)质权的概念(一)质权的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BACK(二)质权的客体(二)质权的客体1.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2.2.权利质
22、押权利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BACK(三)质权的设定(三)质权的设定1.1.质权设定行为质权设定行为2.2.交付或登记生效交付或登记生效动产证券权利基金份额与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BACK(四)质权的效力(四)质权的效力1.1.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所担保的债券范围出质物的范围出质物的物上代位2.2.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3.3.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4.4.质
23、权人的义务质权人的义务 保管义务 返还义务5.5.质权之保全质权之保全6.6.质物处分限制质物处分限制对质权人的限制对出质人的限制BACK(五)质权的实现(五)质权的实现(六)最高额质权(六)最高额质权(七)质权的消灭(七)质权的消灭BACK四、留置权四、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与性质(一)留置权的概念与性质1.1.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的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2.2.留置权的性质留置权的性质BACK(二)留置权的成立(二)留置权的成立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BACK(三)留
24、置权的效力(三)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物的范围2.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3.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4.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5.留置权人的通知义务6.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BACK(四)留置权的实现(四)留置权的实现(五)留置权的消灭(五)留置权的消灭BACK第六节第六节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BACK案例分析题(一)案例分析题(一)案例案例1 1: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2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2年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