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物权变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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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权变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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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总论之三物权变动o 物权法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o 物权法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o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o 第九条至第二十二条。o 第二节 动产交付 o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o 第三节 其他规定 o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二节 物权变动o 一、概述o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o(一)物权的发生o 物权的发生包括,物权的取得与物权的设定。o 物权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o 1、原始取得o 原始取得,为权利的绝对发生,又称为固有取得,是指不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
2、取得物权。o 标的物上的原有负担,因原始取得而消灭,如存在抵押权的机器被善意取得。o 2、继受取得o 继受取得,为权利的相对发生,又称为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o 取得人仍继承标的物上的原有负担。o(1)以继受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移转继受取得与创设继受取得。(了解)o 移转继受取得,简称移转取得,是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原状移转而取得,如买卖。o 创设继受取得,或称设定继受取得,则指在物权标的物上,创设定限物权而取得,如抵押权的设定。o 设定取得不适用于所有权,仅限于定限物权。o(2)以继受的范围或型态的不同,可分为特定继受取得与概括继受取得。(了解)o 特定继受取得,是指对特定
3、标的物的继受取得。o 概括继受取得,是指就他人的权利义务不限于特定物,全部予以继受,如继承。o 区别的实意:o 其一,概括取得对前手的权利义务均需全部继承;o 其二,特定取得仅限于特定物上的权利义务,而不及于前手的个人的负担。o 年月,金殿苑小区建成。次年月,上海华凉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取得金殿苑商品房的产权证。其中明确号楼共层,套住宅。随后购置房产的业主纷纷入住。o 年月,金殿苑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号楼的业主们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在这幢楼的层和层之间,又多出了层,这层楼面有套住房计平方米,早在年就被开发商以有使用权而出租给了他人。o 由于楼层的增建,开发商自始至终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压缩住宅层高和
4、使用面积,且多出的套住房既没有分摊公用面积,也没有缴纳维修基金。为此,业主们认为开发商的这一做法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将层住房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o 受业主委托,金殿苑业主委员会出面找开发商华凉公司论理,然而华凉公司已于年注销。而当业主委员会找到华凉公司注销时的债权、债务承接人上海包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时,业主们的要求当即遭到拒绝。o 鉴此,业主委员会将包运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o 经查明,华凉公司因在金殿苑号楼擅自加层,曾被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局处以罚款,后规划局又补发了工程规划许可证。o 在法院一审期间,金殿苑业主委员会因不服虹口区规划局的这一行政行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虽然虹口区规划局补
5、发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撤销,但是,金殿苑业主委员会要求确认加层产权归业主所有的诉讼请求,却未能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o 金殿苑业主委员会不服,便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o 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o 在庭审中,包运公司辩称,系争房屋是由华凉公司出资建造和销售的,而金殿苑业主委员会并未出资,产权应属于包运公司所有。o 华凉公司在不改变整幢大楼框架结构和外观的前提下,在楼房内部的第二层增加一层楼板,在向有关部门补办了手续后,将层房屋作为使用权房销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o 即使此举违法,也应由行政部门处罚,但层房屋产权不应属于金殿苑业主委员会所有。金殿苑业主所购买的房屋完全符合产证上的要求,并不
6、构成任何侵权。o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理论将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o 本案系争的三套房屋由包运公司建造,是包运公司通过自己的生产劳动所创造的劳动产品,因此金殿苑业主委员会的诉请显然不符合原始取得的法律特征。o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包运公司尚且未能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又没有将所有权转移的表示,因此金殿苑业主委员会的诉请亦不符合继受取得的法律特征。o 由于金殿苑业主委员会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o 至于金殿苑业主委员会在上诉中提及的因插层而可能产生的公用面积分摊及维修基金缴纳问题,由于不属本案处理范围,法院认为金殿苑业主委员会可另行依法获得权利。o(二)
7、物权的消灭(了解)o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与其主体的分离。o 从物权主体的角度看,则为物权的丧失。o 物权的消灭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之分。o 绝对消灭有两种情形(了解):o 一为物权标的物客观地灭失而不存在;o 一为标的物虽未灭失,但物权已终局的消灭,其他人也未取得。o 如抛弃某物,即使再为他人取得所有权,则为新的所有权,而非原来的所有权。o 相对消灭,则指物权仅与原权利主体分离,权利本身并未消灭。o 通常所指物权消灭为绝对消灭。o(三)物权变更(了解)o 物权变更,是指物权在不失同一性的情况下,其客体与内容的变更。o 客体变更为物权标的物量上的增减,即量的变更,如抵押权标的物的减损。o 内容
8、变更为物权内容或作用的变化,即质的变更,如地役权期限的延长。o 广义上物权的变更还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但严格意义上则不应包括。(了解)o(四)物权变动的原因(了解)o 1、法律行为。o 2、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如混同、先占等。o 3、法律的规定,如征收、没收、留置权、优先权等。o 二、物权行为(了解)o 1、涵义o 物权行为,为法律行为的一种,是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法律行为。o 2、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o 负担行为,是指使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行为。负担行为产生一项或多项请求权。o 处分行为,是指使某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丧变更的行为。o 债权行为,指以债权债务的发生为内容
9、的法律行为。o 3、物权行为概念创立的意义o 其一,使法律行为概念更趋精致和科学,并使学理上关于法律行为的分类更加完善。o 其二,解决了某些直接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性质。o 4、物权行为的特性o 其一,独立性。o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分离,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o 其二,无因性。o 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所影响,即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影响。o 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o 我国大多学者并不反对物权行为的存在,仅反对其无因性。o 孙枚见朋友们经商,一个个都富了起来,便想开个时装店,但苦于资金不足。他的父亲为了支持儿子,便托朋友把在外地某市的3间祖屋以
10、1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即将回国定居的华侨周海。但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孙父即去世。o 孙枚并不知其父卖房事宜,他从父亲那里继承了这笔钱,又把3间房屋的产权以继承遗产的名义过户到自己名下。随后,孙枚从朋友高峰处借到15000元钱,为担保借款,用房子作了抵押,房产证交给了高峰,但没有办理登记手续。o 孙枚用这两笔钱开了一家时装店,但时装店并不景气。这时,周海回国定居,住入该房并进行了装修,不久又拿着买卖协议来找孙枚,要求过户。o 高峰听说此事后,害怕孙枚到期不能还钱,便要周海承认高峰对该房有抵押权,周海不同意。借款期满后,孙枚无力还款。o 高峰要拍卖房屋实现抵押权,而周海要求确认自己对系争房屋
11、的所有权并要求孙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主张高峰的抵押权无效。o 三、公示与公信原则o(一)公示原则o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时,必须以一定的公示方法表现其变动,才能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则。o 公示方法对外显示物权变动及其变动后的物权现状。公示方法主要有,占有(静态)、交付(动态)、登记。o 公示方法有使物权变动发生法律上一定效果的机能。这种机能从法律上的效果来看,就是公示力。o 赵某准备将一幢自有的房屋出卖,邻居王某提出购买,但因价格原因没有达成协议。赵某的同事李某经与赵某协商,达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价20000元,分两次付清,协议达成后3日内付10000元,同时赵某交付房屋。o 余款100
12、00元交房后3个月内付清。第三天,李某如约交付房款10000元并占有房屋。王某得知此事后,因急需房屋做生意,就提出以25000元的价格购买该房,赵某同意将房屋卖给王某,另订了协议,并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o 王某要搬进该房,便与李某发生冲突,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宣告李某与赵某的合同无效,并要求李某腾出该房。o 公示原则所生法律效果的立法方式(了解):o 其一,成立要件主义,又称形式主义;o 是指以登记或交付为物权变动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物权变动如未经登记或交付,当事人间根本不生物权变动的效力。o 其二,对抗要件主义;o 是指以登记或交付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物权变动如未经登记或交付,当事人间仍发
13、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o 其三,折衷主义。o 其四,我国物权法的规定o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o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动产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则附加登记的对抗要件。o 甲、乙是亲兄弟,乙大学毕业后留在城里上作,甲仍在农村务农,其母健在,随甲一起生活,甲与母亲共同居住在甲母所有的4间房屋中。1992年6月,甲将4间房屋以800元的价格卖给本村丙。o 甲称:该房屋是母亲的,但乙已经对自己多次表示,自己生活在城里,甲一直照顾母亲,房屋给甲任由甲处置。丙相信甲说的是真的,于是同意买下房屋,并当即支付价金800元。o 双方约定:因甲母健
14、在,还需要该房屋,待甲母去世后交付房屋。1999年6月,甲母去世,甲与丙去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o 1999年12月,乙从城里回来,认为甲的卖价太低,于是以该房屋是共有房屋,甲无权处分为由,主张房屋买卖无效。o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是父母留下来的遗产,但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前的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是甲,房产登记部门的登记草案中记载的房屋所有人是乙。现乙否认曾放弃继承权,也无其他证人。o(二)公信原则o 公信原则,是指以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不存在或内容有异,但对于信赖该公示方法所表示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而为保护的原则。o 以不动产物权为典
15、型。o 例如,在房产登记部门登记A为房屋所有人,B信赖该登记而向A购买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即使A不是真正的所有人,但法律上仍按A为真正的所有人处理、使B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o 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保护的条件:(了解)o 其一,登记的错误不能从登记簿中发现。o 其二,第三人须为善意。o 其三,第三人取得权利须依法律行为的方法。除无权处分外,该法律行为应为有效的。o 其四,须无异议登记。o 救济真实权利人的方法(了解):o 其一,采取事先的预防措施,以尽量避免发生登记与实际情形不符的情况。o 如完善登记制度或对登记采取实质审查。o 其二,采取事后的补偿措施,以补偿真实权利人所受的损害。o
16、动产占有的公信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相结合。o 四、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模式o 1、意思主义(债权意思主义)o 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仅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而不须以登记或交付为其成立或生效的要件。法国、日本采之。o 在此立法例下(了解):o 其一,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二者合一。o 其二,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仅须当事人的行为即可完成,登记或交付为其对抗要件。o 村民甲承包了本村的一块耕地用来种植蔬菜,并且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其要种植的时候,发现这块土地被本村的村民乙种植了棉花。后来,到村委会了解才知村民乙也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过该合同的签订与
17、生效均在甲的合同之后。再者,二人均未进行登记。o 请问:此时,甲乙二人谁享有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还是都不享有?o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o 2、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o 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以及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o 在此立法例下(了解):o 其一,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与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分开。o 其二,使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除物权合意外,还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程序。o
18、其三,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与无因性。o 2007年11月22日,徐先生通过“七彩尾房超市”,将自己位于丰台区草桥欣园的一套住房出售给买家张先生。o 三方为此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145万元,并由买方张先生承担居间服务费36000元。合同同时规定: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居间服务费。o 12月5日,徐先生和张先生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却意外发现该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了。o 经到法院了解,原来,半年前徐先生曾与吴先生就此房签订了买卖合同,但事后吴先生要求变更购买人,遭到徐先生的拒绝,最终没有达成交易,吴先生认为徐先生违约在先,便告上法院,并申请法院将徐先生的这套房产查封
19、。o 3、折衷主义(债权形式主义)o 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债权的意思表示(债权合意)外,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即可生效。o 在这种立法例下(了解):o 其一,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二者合一。o 其二,使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外,还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o 其三,不发生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问题。o 4、我国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o 原则上,物权变动生效,需要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表示,加上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o 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与否,并不影响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o 例外,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o 物
20、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o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o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o 五、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o 1、不动产物权o 不动产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其生效不以登记为要件,但非经登记处分不生物权效力。o 我国物权法限于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的情形。o 2、原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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