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课应用刑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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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应用 刑法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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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課第七課 應用刑法應用刑法壹、壹、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貳、貳、毒品濫用與防制毒品濫用與防制参、参、性自主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性自主與性侵害犯罪防治肆、肆、家庭暴力與家庭暴力防治家庭暴力與家庭暴力防治伍、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的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的防制壹、青少年犯罪壹、青少年犯罪一、青少年犯罪的成因與類型一、青少年犯罪的成因與類型(一)青少年犯罪的成因(一)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1.個人性格層面:個人性格層面:心理分析理論的學者認 為犯罪係人格結構中自我與超我衝突,無法妥協之結果。2.同儕層面:同儕層面:青少年時期,最容易受到同 儕之影響,更容易在同儕團體中尋求認 同,一旦加入不良幫派,非常容易受其
2、 影響而從事違規或犯罪行為。3.家庭層面:家庭層面:家庭是奠立少年健全人格發展及適當社會化的重要機構,影響的因素包括:父母管教態度不當、功能不彰家庭、犯罪家庭、貧困家庭等。4.學校層面:學校層面:如果學校在行政、制度及教學取向上有所偏差,就很容易導致教育機能產生障礙,使教育目標難以達成,甚至造成少年各種偏差與犯罪行為。5.社會環境層面:社會環境層面:美國芝加哥學派的學者認為,社會環境是導致犯罪的重要原因,例如:貧民區、擁擠及衰頹的住宅區均可能導致少年犯罪的形成。此外,大眾傳播媒體對於青少年犯罪行為也有一定的影響。例如:電視、報紙對於犯罪手法鉅細靡遺的介紹,很容易造成青少年模仿而導致犯罪,內容充
3、滿色情和暴力的漫畫、書刊,對於青少年也容易形成不良的影響。(二)青少年犯罪的類型(二)青少年犯罪的類型 1.竊盜罪竊盜罪在各類型青少年犯罪中,竊盜罪一向高 居首位,約占犯罪人數半數以上。根據刑法的規定,竊盜是指,也就是在沒有得到他人的同意下,不告而取或順手牽羊,將他人的東西據為己有。舉例:課文的案例中,國強、天林、大華三個人,在深夜偷取他人車上財物之行為,即觸犯了竊盜罪。2.贓物罪贓物罪 贓物與竊盜經常是一體兩面,收受別人 竊取來的東西,就構成贓物罪。例如:明知朋友贈送的東西來路不明,甚至是偷來的,你還收下,就犯了收受贓物 罪;或是朋友所竊取的東西,還幫忙搬運、寄藏、變賣,也同樣構成贓物罪。3
4、.3.傷害罪傷害罪 青少年血氣方剛,常為了難忍一時之氣,或是為了逞一時之快,而發生打架、鬥 毆等行為,如果將他人打傷,就觸犯傷害 罪。例如:近年來校園中常見到暴力行為,造成對同學或老師的傷害;此外,青少年飆車砍傷路人的事件也時有所聞,這些都屬於傷害罪,也是青少年較容易觸犯的罪行。4.搶奪及強盜罪搶奪及強盜罪 根據刑法之規定,搶奪罪是指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強盜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例如:像我們在電視新聞中聽到的青少 年騎乘機車,搶劫夜歸婦女的皮包等,就 是觸犯搶奪罪;持刀脅迫超
5、商店員交出金 錢,則是觸犯強盜罪。5.公共危險罪公共危險罪 青少年最常觸犯的公共危險罪,就是飆車的行為,因為飆車不僅危害道路上往來人車的安全,也常造成社會大眾的恐慌。另外,基於氣憤而丟擲汽油彈,燒毀他人機車甚至波及建築物等行為,也是屬於公共危險罪。6.恐嚇取財罪恐嚇取財罪校園勒索也是常見的青少年犯罪,勒 索在法律上稱為恐嚇取財,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例如:我們常聽到的校園小霸王,在校園中恐嚇其他同學,向同學強索財物、勒索零用錢或收取保護費等行為,都是觸犯了恐嚇取財罪。7.毒品犯罪毒品犯罪 青少年使用毒品,多半是為了滿足感官刺激,追求短暫快樂,但是
6、施用毒品之後,常會對身體健康產生危害,同時因為對於毒品藥物的依賴,往往為了購買毒品而犯下其他罪行。二、認識少年事件處理法二、認識少年事件處理法 我國對於犯罪青少年的處理方式,也仿 效英美等國之做法,制定專屬於青少年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有關少年犯罪和虞犯的事件。所謂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而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處理之對象包括: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以及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的少年。該法的基本精神在於預防重於治療、教育重於處罰,因此重點不在於處罰,而是如何透過調整少年的成長環境,使其能夠健全的成長,以避免發生犯罪行為。對於已經犯罪的少年,也著重在如何透過各種教育和輔導的措施,矯治少年的性格,使其
7、未來不再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特色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特色(一)專門的審理機關(一)專門的審理機關 基於少年和成人之不同,且對於少年犯罪行為處理的態度及重點和成年犯罪行為不同,特別設立專門的機關負責審理少年事件。在直轄市設少年法院,其他縣市得視其地理環境和案件多寡,分別設少年法院。如果未設少年法院之地區,則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二)虞犯行為列入處理範圍(二)虞犯行為列入處理範圍 所謂如果從刑法的角度而言,並不會去處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然而由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精神並不僅止於對犯罪少年的矯治,更重視少年犯罪的預防,因此,對於有犯罪之虞的青少年,強調要積極加以輔導、矯正,以避免其真的發生犯罪行為
8、。(三)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三)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重點在於保護優先主義,因此特別將少年之犯罪行為依犯行的輕重,區分為。對於犯行較輕或犯罪者未滿十四歲之少年犯罪,將依少年保護事件來處理。少年刑事案件則是指少年觸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及少年法院(庭)在調查後認為犯罪情節重大,以接受刑事處分較為適當者。(四)保護處分與刑事制裁(四)保護處分與刑事制裁 1.保護處分保護處分 關於犯行較輕之少年保護事件的處理方式,首先由少年調查官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的行為、少年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等事項。基於保護少年之原則,
9、少年法院(庭)依據少年調查官之調查結果,如果認為沒有需要交付保護處分的原因者,或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以不交付審理為適當者,就不必交付少年法院(庭)審理,。如果認為需要交付保護處分者,則交由少年法院(庭)審理。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的保護處分的方式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的保護處分的方式(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少年矯正學校及輔育 院)施以感化教育。如果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藥物成 癮者,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 禁戒。如果犯罪少年之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 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2
10、.2.刑事制裁刑事制裁 經過少年法院(庭)調查之結果,如果 屬於少年刑事案件,則交由檢察官偵辦並依偵查結果,決定起訴或不起訴。如果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以不起訴處分 而受保護處分較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而移送少年法院(庭)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如果檢察官認為應起訴者,則應向少年法院(庭)提起公訴,並由少年法院負責審理。少年法院(庭)對於少年刑事案件的審理,採取的原則。如果該少年之犯行重大須採取刑事制裁,則依法判處徒刑,命其進入少年矯正學校,接受矯正和教育,少年矯正學校兼具行刑矯正及學校教育之雙重功能。政府對於犯行較重之少年,除了刑的矯正之外,更重視其教育的部分,希望經由學校教育方式,來矯正少年受
11、刑人不良習性,幫助其改過自新,重新適應社會生活。(五)審理及審判不公開(五)審理及審判不公開 基於保護青少年之原因,不論是保護事件的調查、審理或刑事案件的偵查與審判,原則上。如果有任何人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得他人可以知悉該事件之被告身分時,主管機關可以依法予以處分。(六)塗銷前科紀錄(六)塗銷前科紀錄 為了給予犯罪青少年自新的機會,避免被社會貼上犯罪者的標籤,少年事件處理法還有塗銷前科紀錄之規定。符合規定者,少年法院(庭)要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塗銷相關之紀錄和資料。(七)對少年法定代理人之處罰(七)對少年法定代理人之處罰 如果
12、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忽視對少年之教養,導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的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庭)可以裁定明令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接受。如果情況嚴重者,還可以公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貳、毒品濫用與防制貳、毒品濫用與防制(一)毒品的定義和分級(一)毒品的定義和分級 聯合國於1988年發布禁止非法販售麻 醉藥品及影響精神藥物公約,將毒品分為及。我國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參考聯合國之分類方式,認為所謂毒品是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該法並將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的嚴重性分為。常見四級常見四級毒品分類毒品分
13、類(二)毒品的危害(二)毒品的危害 依毒品對於中樞神經作用的不同,可以分為中樞神經抑制劑、中樞神經興奮劑及中樞神經迷幻劑。1.中樞神經抑制劑:長時間使用會產生食欲 不振、體力衰弱、運動協調功能障礙、失 去性慾,使用過量甚至會導致死亡。2.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容易產生精 神障礙,幻覺、妄想等症狀,若使用過量 ,會導致死亡。3.中樞神經迷幻劑:會讓使用者有判 斷力混淆、脫離現實、錯覺及幻覺 等感受,嚴重者會產生焦慮、恐慌 的情緒,甚至造成精神分裂、自殘 或自殺等行為。(三)毒品防制的規定(三)毒品防制的規定 我國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特別制定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在該條例中將毒品分
14、為四級,並分別明確規定了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所應受之懲處,意圖販賣而持有各級毒品應受之懲處,施用、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應受之懲處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者,以及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者,科以較重的刑罰。對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雖然 也有刑罰的處分,但是對於這些施用毒品的人,只靠刑罰並不能戒斷他們對於毒品之需求,也無法減輕他們的痛苦,因此。毒品防制的作法毒品防制的作法 政府為了加強毒品防制工作,將2005年至2008年定為全國反毒作戰年,全面向毒品宣戰。在各縣市成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加強拒毒、反毒的宣導。在北中南東四區,分別成立專責戒治所,並整合醫療資源,提供施用毒品者,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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