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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一部分评审依据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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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第一 部分 评审 依据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一部分 评审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2、理办法(财政部令财政部令第第8787号号)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一部分 评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法法 律律一、一、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法2002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68号。2002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主席令第十四号修改,废除了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规定。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一

    3、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法法 律律二、二、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公司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合同法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律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

    4、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法法 律律三、三、刑法刑法等等1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3163条)条)2、串通投标罪(22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008年年11月月20日日)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

    5、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涉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行政法规有两个,即涉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行政法规有两个,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一、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2011年年国务院令第第613号公布号公布、2017年年3月月1日国务院令第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号、2018年年3月月19日日修改修改)国务院发展改革

    6、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二、二、政府采

    7、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令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

    8、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

    9、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可以不进行招标。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可以不进行招标: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10、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11、(五)国家规定的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规规章章一、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的部、委一、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制定,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涉及招标采制定,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涉及招标采购的评审的规章有购的评审的规章有2121个。个。规章规章一、规范专家和评标委员会的规章一、规范专家和评标委员会的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发改委等七部委令12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2013年令23号修

    12、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3月22日国家计委令29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2013年令23号修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库2016198号)、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14年12月15日省政府令省政府令第166号)规章规章二、规范自行招标的规章二、规范自行招标的规章5 5、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2000年年7 7月月1 1日、国家计委令日、国家计委令5 5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20132013年令年令2323号修改)号修改)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招标人

    13、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规章规章三、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章三、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章6 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2017年年1 1月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号)7 7、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

    14、032003年年6 6月、八部委令第月、八部委令第2 2号,国家发改委等九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部门20132013年令年令2323号修改)号修改)规章规章四、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规章四、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规章8 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2001年年1010月水月水利部令利部令1414号)号)9 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2001年年5 5月、建设部月、建设部8989号令)号令)1010、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

    15、012(2012年年1212月通月通过、过、20132013年年2 2月月1 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令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令20122012年第年第1111号号 )111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门20132013年令年令2323号,自号,自20132013年年5 5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121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部令第2727号号,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

    16、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令令20152015年第年第2424号自号自20162016年年2 2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规章规章五、规范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的规章五、规范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的规章141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门20132013年令年令2323号)号)151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2014年年2 2月月2121日商务部令日商务部令20142014年第年第1 1号、自号、自20142014 年年4 4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6 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17、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2017年年7 7月月1111日、日、自自201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财政部令第财政部令第8787号)号)7 7、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2013年年1212月月1919日财政部令第日财政部令第7474号号、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规章规章八、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规章八、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规章1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年国家计委令第18号)19、(2017年财政部令94号)2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

    18、04年七部11号令,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2013年令23号修改)2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10部委局发改法规20081531号)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政策,政策,通过制定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

    19、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优先采购等措施措施,实现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目标。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采购政策一、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二、进口产品和国货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三、促进中

    20、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并预留采购份额)四、自主创新政策(首购订购)一、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一、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一)(一)节约能源法节约能源法(2016年年7月月2日主席令日主席令第第48号号)(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20075151号)号)(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

    21、852004185号)号)一、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一、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一、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一、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一)(一)(20192019年年2 2月月1 1日财库日财库201920199 9号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20192019年年3 3月月2929日财库日财库201920191818号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20192019年年4 4月月2 2日财库日财库201920191919号号)一、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一、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一、对政府

    22、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二、进口产品和国货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一)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

    23、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二、进口产品和国货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二)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1、采购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2、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外进口料件

    24、)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二、进口产品和国货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3 3、申报核准:、申报核准: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获得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

    25、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财政部门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

    26、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1、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2、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1年12月29日财库2011181号)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2年4月19日国发201214号)四、促进

    27、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2011年6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小企业参

    28、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的确认鉴于目前我国尚无权威部门对中小企业开展资格确认工作,且众多政府采购当事人暂不具备判断企业类型的专业素质,当前采取中小企业自我声明的做法,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冒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的,将依法予以处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需要对中小企业资格进行认定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评审优惠等扶持措施(剩余的70%)(1)价格扣除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剩余的7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

    29、定,对小小型和微型企业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2)鼓励联合体投标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

    30、关系。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部分 专家评审与具体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第二部分 专家评审与具体责任一、采购方式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

    31、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财库20142014214214号号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二、采购文件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求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三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第三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

    32、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74号令第十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

    33、服务等条件。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采购文件的要求合法性、明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明确性、完整性采购文件的合法性采购文件的合法性87号令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

    34、、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不合理的条件不合理的条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合理的条件不合理的条件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35、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

    36、交条件;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

    37、求或者评审因素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需求的完整、明确采购需求的完整、明确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

    38、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否决投标条件、商务条件、技术条件应当准确明了、具体,不能前后矛盾、模棱两可、模糊不清、似是而非。采购文件的完整、明确完整性:完整性: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

    39、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九)货物、服务提供

    40、的时间、地点、方式;(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十二)投标有效期;(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三、评审活动、评标委员会职责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41、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资格审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财政部令第87号号)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

    4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

    43、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符合性审查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

    44、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符合性审查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

    45、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五)不同投标人的投

    46、标文件相互混装;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2、符合性审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

    47、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号令:第三十六条号令: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特殊

    48、情况:报价修正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特殊情况:报价明显低于他人报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

    49、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综合比较与评价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

    50、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第五十五条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独立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评审结果推荐中标中标候选人第五十六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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