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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一章物权法概述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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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物权法 概述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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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人信息n姓名:肖金发(副教授)n电话:0592-5636632手机:13779963718E-mail:物权法教学要求n一、指定参考书n 1、物权法论: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n二、法律条文n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n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司法解释。n三、阅读书目n 1、物权法研究: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n 2、物权法:陈华彬主编,法律出版社;n 3、罗马法原论:周枂著,商务出版社出版。物权法几个问题n一、物权法概念n 物权法:是确定和调整人与人之间因对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物权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2、适用本法。”n 案例1:兄出典,弟赎回并长期占有、使用 该房屋,房屋归属如何?n 案例2: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买方已占有房屋,但卖方不同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归属如何?物权法几个问题(续)n二、物权法的制定过程n一波三折,十年磨一剑n(一)中国民事立法“三步走”战略n 第一步:1999年3月出台统一合同法;n 第二步:1998年起,用4至5年时间制定物权法;n 第三步:2010年左右完成中国民法典的制定。n(二)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三次波折n 1、2001年6月,物权法与财产法之争(郑成思、梁慧星)n 2、2001年至2002年,民法典制定提前(2002年12月23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

    3、审议民法(草案)n 2004年10月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再次审议物权法(草案)n 3、2005年8月,巩献田教授上书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引发物权法是否违宪之争。物权法几个问题(续)n三、未作规定的几个制度n 1、添附;n 2、占有推定(先占、取得时效);n 3、典权;n 4、居住权;物权法几个问题(续)n四、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n 1、朱岩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认为:若物权法失效,“钉子户”可胜诉;n 2、江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认为:吴萍以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拒绝搬迁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要按照法院的裁定执行。n 3、梁慧星研究员(中国社会

    4、科学院):如果你自己得到的利益很少,但大家的损失很大,尤其是开发商合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他的权利也受损,就应该拆迁。n 4、周孝正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认为:可以让这房子留着,建设一个公园,这是一个里程碑,它是一种精神财富,可以提高我国的国格。n 5、赵中颉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认为:国内某些媒体的错误解读和误导传播,加之国外媒体的恶意渲染报道,更是将本事件赋予了某种特定的法学意义、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第一章 物权概述n【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n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通过本章学习,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基本原则。种类及基本原则。n【教学内容】【教学内容】n

    5、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概念和特征n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分类n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n第四节第四节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n第五节第五节 物权的物权的效力效力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概念和特征n先看三现象:先看三现象:n 1、甲借给乙一台笔记本电脑;、甲借给乙一台笔记本电脑;n 2、甲借给乙、甲借给乙10000元;元;n 3、甲借给乙、甲借给乙1000元,但乙不还,故甲跑元,但乙不还,故甲跑到乙处,未经允许,私自拿走其沙发,以作抵偿。到乙处,未经允许,私自拿走其沙发,以作抵偿。n 这些现象,从法学角度来讲,有什么不同?这些现象,从法学角度来

    6、讲,有什么不同?现象现象3中,甲的行为是否合法?中,甲的行为是否合法?案例案例1-1 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双方约定,次日万元价格出售。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悉后,当晚即挟款至甲处,欲以交货付款。丙知悉后,当晚即挟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万元价格购买。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因乙要求交价格购买。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因乙要求交付玉器不得而发生纠纷。请问:付玉器不得而发生纠纷。请问:1、本案中,玉器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本案中,玉器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

    7、理?为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一、物一、物物权客体物权客体(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1、物的概念、物的概念 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需要物质资料。物质资料。2、物的特征:、物的特征:(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物主要限于有体物;注意区别有体物、无体物、有形物、无形物注意区别有体物、无体物、有形物、无形物 (3)能满足人的需要;)能满足人的需要;(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物必须具有稀缺性;(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如日月星辰。)物必须能为

    8、人支配,如日月星辰。(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包括法律的拟制)。)物须独立成为一体(包括法律的拟制)。思考:思考:1 1、动物是否可以成为权利主体?、动物是否可以成为权利主体?存在动物主体论和动物物格论两种看存在动物主体论和动物物格论两种看法法n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第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条规定,动物不是财产,由此引发动物成为主体的可能。财产,由此引发动物成为主体的可能。2 2、人奶、血液、精子等能否成为民、人奶、血液、精子等能否成为民法物?法物?3 3、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二)物的分类(二)物的分类n 1 1、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以空间上移动而以空间上移

    9、动而是否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为标准是否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为标准n 区分意义:区分意义:n (1)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n 动产动产交付;不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登记。n (2)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n (3)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n 就不动产纠纷,发生法院的专属管就不动产纠纷,发生法院的专属管辖。辖。n 2 2、消耗物和非消耗物消耗物和非消耗物以物能否重复使用为标准以物能否重复使用为标准n 区分意义:区分意义: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只能以非消耗物为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只能以非消耗物为标的。标的。n 3 3、流通物、限制

    10、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以法律允许以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为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为标准 n 区分其意义:合同效力区分其意义:合同效力n 4 4、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以物的形态为标准。以物的形态为标准。n 单一物:单一物:独立成一体的物。独立成一体的物。n 结合物:结合物:由数个单一物构成的物,数个单一物合成一由数个单一物构成的物,数个单一物合成一体在法律上或观念上视为一物。如嵌有宝石的戒指。体在法律上或观念上视为一物。如嵌有宝石的戒指。n 集合物:集合物: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在法律或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在法律或交

    11、易观念上视为一物的物的总体,如图书馆的所有藏书。交易观念上视为一物的物的总体,如图书馆的所有藏书。n 5 5、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和种类物n以是否具有共同属性及能否代替为标准以是否具有共同属性及能否代替为标准n 特定物:特定物: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被权利人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如手稿。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如手稿。n 种类物: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能以品种、规格、具有共同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加以确定的物,如货币。质量或度量加以确定的物,如货币。n 区分意义:区分意义:n (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的标的物。)有些法律关系

    12、只能以特定物的标的物。n (2)物灭失的法律后果。)物灭失的法律后果。n 6 6、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以实物分割是否改以实物分割是否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为标准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为标准n 区分意义:区分意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这两种物在共有关系终止时,这两种物的分割方式不同。对于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的分割方式不同。对于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n 7 7、原物和孳息、原物和孳息以物所生利益关系为标准以物所生利益关系为标准n 区分意义:区分意义: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人有权取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孳息之所有权。转

    13、移原物的所有权,孳息的所得孳息之所有权。转移原物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应同时转移。有权应同时转移。n 8 8、主物和从物、主物和从物n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n 9 9、货币、货币n (1)动产、种类物、流通物、非消耗物)动产、种类物、流通物、非消耗物n (2)货币在法律上的特殊效果:)货币在法律上的特殊效果:n 权属与占有合一。权属与占有合一。n 货币借用人即时取得货币所有权。货币借用人即时取得货币所有权。n 丧失货币,即丧失所有权,不得行使物丧失货币,即丧失所有权,不得行使物上请求权,只能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上请求权,只能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

    14、权。n10、有价证券、有价证券n (1)概念)概念n 有价证券: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有价证券: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n (2)权利内容)权利内容n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证券本身的所有权,有价证券的权利:证券本身的所有权,有价证券所记载的权利。所记载的权利。在有价证券中没有指明在有价证券中没有指明该证券的权利享有人该证券的权利享有人用指明一定的第一个取得用指明一定的第一个取得人的名字的方法,或根据人的名字的方法,或根据“其指示其指示”进行交付的方进行交付的方法制定的有价证券。法制定的有价证券。不记名有不

    15、记名有价证券价证券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指定人指定人的有价的有价证券证券记名有记名有价证券价证券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票据票据股票股票公司证券公司证券国库券国库券提单提单仓单仓单汇票汇票本票本票支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银行承兑汇票票商业承兑汇商业承兑汇票票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记名股票记名股票股票股票不记名股票不记名股票普通股票普通股票股票股票特别股特别股股份公司发行的标准股份股份公司发行的标准股份所代表的权利义务大于或所代表的权利义务大于或小于普通股票小于普通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16、以外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专供外国币认购和交易,专供外国和我国港澳台投资者认购和我国港澳台投资者认购的股票的股票A种股票种股票股票股票B股股H股股获香港联合交易所批准上获香港联合交易所批准上市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即市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即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港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提提 货货 单单1 9 8 6年国库券年国库券1 9 9 0年国库券年国库券股股 权权 证证n二、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概念n 物权:物权: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有的支配权利。即指权利人在法定的

    17、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n三、物权的特征(与债权区别)三、物权的特征(与债权区别)n 1、物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物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不特定。n 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债权属于相对权或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债权属于相对权或对人权。对人权。n 注意:债权的相对性不是绝对的。注意:债权的相对性不是绝对的。n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n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n (2)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具有排他性。n

    18、 3、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n (1)物权设定时必须)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公示,债权不具有公示性;,债权不具有公示性;n (2)物权的设立采)物权的设立采法定法定主义主义,债权主要由当事人,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自由确定。n 4、标的区别、标的区别n 物权的物权的标的是物标的是物,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主要是行为,间接涉及物。各不相同,主要是行为,间接涉及物。5、在期限上的区别在期限上的区别 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物权尤其是所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无期限限制。6、效

    19、力、效力 物权具有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而债权原则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和优先的效力。上不具有追及和优先的效力。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物权人享有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即请求他人返还原,即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债权一般只宜采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债权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取损害赔偿的方式。区别区别物权物权债权债权主体主体不同不同权利主体特定,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均特定均特定内容内容不同不同直接支配物,并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排除他人干涉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0、;可同时成立多定行为;可同时成立多个债权个债权权利权利设定设定公示公信、物权公示公信、物权法定法定意定意定标的标的物物行为行为期限期限无期限限制无期限限制有期限有期限效力效力有追及和优先效力有追及和优先效力平等性平等性保护保护方法方法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一般是损害赔偿请一般是损害赔偿请求权求权物权与债权比较一览表(续)物权与债权比较一览表(续)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分类n一、自物权(一、自物权(所有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对标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n 1 1、自物权与他物权概念、自物权与他物权概念n (1)自物权)自物权(所有权所有权)

    21、是:指所有人依法是:指所有人依法可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n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n (2)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度的直接支配权。n 2 2、自物权与他物权比较表、自物权与他物权比较表标的标的所有权所有权他物权他物权权利主体权利主体 所有人所有人非所有人非所有人权利范围权利范围 完全物权完全物

    22、权限制物权限制物权权利期限权利期限 无期物权无期物权有期物权有期物权n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n 1、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概念n (1)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为目的的物权.n 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n (2)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n 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n2 2、

    2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n (1)(1)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使用价值;使用价值;n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交换价值。交换价值。n (2 2)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合同确定的。n 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n (3 3)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n 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

    24、,并不影响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担保物权的存在(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n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n以以物权物权的客体为标准的客体为标准n 分类意义分类意义:二者在取得方法、成立二者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效力方面存在差别。要件和效力方面存在差别。n四、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四、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存续存续期限为依据期限为依据n五、民法上的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物权五、民法上的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物权法律依据法律依据n 前者指在民法典中规定,后者指特前者指在民法典中规定,后者指特别法规定。别法规定。n六、主物权和从物权六、主物权和从物权独立性

    25、为依据独立性为依据n 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权;n 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物权,如抵押权;n 区分意义:区分意义: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从随主从随主”。n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n民法规定的物权种类民法规定的物权种类按物的种类按物的种类按所有制按所有制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个人所有权按按物物的的归归属属自物权自物权他物权他物权类物权类物权用益用益

    26、物权物权担保担保物权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地役权抵押权抵押权质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留置权占有占有准物权准物权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矿业权矿业权取水权取水权渔业权渔业权先买权先买权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n一、物权法定主义一、物权法定主义n 1、物权种类法定、物权种类法定n 物权类型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物权类型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类型强制类型强制”。n 2、物权的内容法定、物权的内容法定n 物权的权利义务的内容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物权的权利义务的内

    27、容有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类型类型固定固定”。n 3、物权的效力法定、物权的效力法定n 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n 4、物权、物权变动变动的公示方法法定的公示方法法定n 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事人随意确定。n二、一物一权原则二、一物一权原则n 1、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n 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n

    28、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其例外情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其例外情形。n 3、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n三、公示、公信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n(一一)公示原则公示原则n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并保护保护交易安全。交易安全。n 动产采用占有(交付)推定,不动产采用登记形式。动产采用占有(交付)推定,不动产采用登记形式。

    29、n 公示原则只适用于以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情况,因事公示原则只适用于以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情况,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不适用公示原则。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不适用公示原则。n 如建造或拆除房屋,继承或遗赠。如建造或拆除房屋,继承或遗赠。n(二)公信原则(二)公信原则n 所谓公信: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所谓公信: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人,法律法律仍然承认仍然承认其具

    30、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法律效果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以保护交易安全。n 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社会交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易秩序。n (保护原则、区分原则)(保护原则、区分原则)第四节第四节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n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一、物权变动的概念n 物权变动,即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物权变动,即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n 物权产生,即物权人物权产生,即物权人取得取得物权。包括原始取得和继物权。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受取得两种。n 物权变更,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变更。物权变更,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变更。n

    31、 物权消灭,从权利人角度讲,即物权丧失,可分成物权消灭,从权利人角度讲,即物权丧失,可分成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第四节第四节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n二、二、物权变动模式(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模式(基于法律行为)n (一)立法模式(一)立法模式 n 1、意思主义(债权意思主义)、意思主义(债权意思主义)认为物权变动仅仅因当事人的认为物权变动仅仅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力。如债权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力。如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n 债权行为债权行为=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公示)公示)第三人第三人n 2、形式主义、形式主义认为物权变动除了债权意思表示外,当事人还需认为物权变动除

    32、了债权意思表示外,当事人还需要完成法定的公示方式。要完成法定的公示方式。n (1)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认为物权变动除了债权意思表示外,还必须认为物权变动除了债权意思表示外,还必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完成法定的公示方式。如德国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完成法定的公示方式。如德国n (债权行为)(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公示公示=物权变动物权变动n (2)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认为物权变动除了债权意思表示外,当事人认为物权变动除了债权意思表示外,当事人还需要完成法定的公示方式。如奥地利还需要完成法定的公示方式。如奥地利n 债权行为债权行为+公示公示=物权变动物权变动n 第四节第四

    33、节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n(二)我国立法选择n原则上采用债权形式主义,例外采用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例外采用意思主义n 1、债权形式主义要件、债权形式主义要件n (1)债权行为有效;)债权行为有效;n (2)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债权行为)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债权行为+登记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n (3)动产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债权行为)动产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债权行为+交付交付=动动产物权变动产物权变动n 重要交通工具,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重要交通工具,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行为行为+交付交付=动产物权变动(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公示)第三人第三人n 2、意思主义:土

    34、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第四节第四节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n三、物权行为理论三、物权行为理论n (德)萨维尼:(德)萨维尼:现代罗马法体系现代罗马法体系交付具有一切契约交付具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含占有的现实转移,另一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含占有的现实转移,另一方面包含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方面包含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n 物权行为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独立性在交易中,存在着一个独立于债权契在交易中,存在着一个独立于债权契约的物权契约。约的物权契约。n 物权行为的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35、无因性为了交易的安全,将原因从特定的法为了交易的安全,将原因从特定的法律行为中抽离出去,使原因不成为法律行为的内容,原因的欠缺律行为中抽离出去,使原因不成为法律行为的内容,原因的欠缺或不存在,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或不存在,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第四节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n3 3、物权行为理论优、缺点、物权行为理论优、缺点 (1 1)优点:)优点:n 可使法律关系明晰,有助于法律的适用。可使法律关系明晰,有助于法律的适用。n 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n 有利于减少举证困难。有利于减少举证困难。n (2 2)缺点:)缺点:n 基尔克:基尔克:将

    36、简单的动产让与勉强地从法律上分为完全独立的将简单的动产让与勉强地从法律上分为完全独立的三个现象,与生活观念不符。三个现象,与生活观念不符。n 商店买衣服商店买衣服债权契约债权契约物权契约物权契约交付事实。交付事实。n 最大缺陷:严重损害出卖人的利益,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最大缺陷:严重损害出卖人的利益,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n四、物权变动的原因四、物权变动的原因n (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如如买卖、互易、赠与买卖、互易、赠与n (二)民事法律行为以外原因(二)民事法律行为以外原因n 1、民事法律行为以外原因物权变动的特点、民事法律行为以外原因物权变动的特点n (1)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必

    37、须依照法律的规定;n (2)必须有特定的事实或事实行为的发生;)必须有特定的事实或事实行为的发生;n (3)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要件;)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要件;n (4)所引起的物权变动只是例外现象。)所引起的物权变动只是例外现象。n 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原因的种类、民事法律行为以外原因的种类n (1)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自该行为自该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生效时发生效力;n 物权法第物权法第2828条条.法律法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doc n (2)继承和受遗赠)继承和受遗赠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

    38、力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n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929条条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doc n (3)合法建造、拆除房屋合法建造、拆除房屋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n (4)其他: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其他: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n五、物权的公示五、物权的公示n(一)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n 1、登记的效力、登记的效力n (1)登记要件主义)登记要件主义登记为物权变动的要件,如德国法。登记为物权变动的要件,如德国法。n (2)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法国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法国法

    39、。法。n (3)我国物权的规定:)我国物权的规定:n原则是生效主义,例外是对抗主义原则是生效主义,例外是对抗主义n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物权法第第9条)条)生效主义生效主义n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的设立对抗主义对抗主义n 2、更正登记、更正登记n 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对错误事项进

    40、行更正的登记。的事项有错误时,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n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9条第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法律法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docn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并提出申请;误,并提出申请;n (2)经过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经过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n (3)由登记机构更正。)由登记机构更正。n 3、异议登记、异议登记n 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

    41、等事项有异议的所提出的异议登记。异议的所提出的异议登记。n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9条第条第2款规定款规定.法律法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docn (1)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并提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并提出申请;申请;n (2)异议登记以不能办理更正登记为前提;)异议登记以不能办理更正登记为前提;n (3)即使登记申请人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登记机构也应当办)即使登记申请人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登记机构也应当办理异议登记;理异议登记;n (4)在办理异议登记后,申请人应当在)在办理异议登记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

    42、诉讼。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n 4、预、预告告登记登记n 预告登记: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预告登记: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n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0条规定条规定.法律法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物权法.docn (1 1)作用:保全债权、物权及破产保护;)作用:保全债权、物权及破产保护;n (2 2)预告登记的失效:)预告登记的失效:n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

    43、记失效。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n 5、登记机关、登记机关n (1 1)登记机关职责)登记机关职责n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n 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n 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n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n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看。n (2 2)登记机构的义务)

    44、登记机构的义务n 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n 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n 不得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不得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n (3 3)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n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n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的人追偿。n (4 4)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n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

    45、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n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物权的证明;n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动产登记簿一致;n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n (二)动产交付(二)动产交付n 1 1、交付的类型、交付的类型n (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直接转移占有直接转移占有n (2)拟制交付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

    46、、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n (3)观念交付观念交付非真正的交付,只是占有在观念非真正的交付,只是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是特殊情形下为了便利交易而采取的变通方上的移转,是特殊情形下为了便利交易而采取的变通方法,但法,但“与现实交付具有同等效力与现实交付具有同等效力”。n 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n简易交付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标的物,如受受让人已经占有标的物,如受让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该物,让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该物,则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7、则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n占有改定占有改定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n指示交付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于受让人,以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代替交付。n2 2、交付的法律效力、交付的法律效力n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

    48、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变更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n (3)简易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物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n 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占有改定占有改定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指示交付交付行为时交付行为时发生效力发生效力交交付付拟制交付拟制交付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债权行为生债权行为生效时发生效效时发生效力力n一、概述一、概述n 物权效力:因支配物而发生法律上物权效力:因支配

    49、物而发生法律上的排他性支配力。的排他性支配力。n二、排他二、排他n 指同一物上,不容许有两个性质不指同一物上,不容许有两个性质不相容的物权存在。相容的物权存在。第五节第五节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效力效力n三、优先效力三、优先效力n 1、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n 物权优先之例外:物权优先之例外:n (1)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n (2)预告登记请求权之优先;)预告登记请求权之优先;n (3)船舶优先权,即因海事伤亡、救助等发)船舶优先权,即因海事伤亡、救助等发生的海事请求权,优先于船舶所有权。生的海事请求权,优先于船舶所有权。n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相互

    50、间的优先效力n 原则上,时间在先优先于时间在后的物权;原则上,时间在先优先于时间在后的物权;例外是,意思限制与法律限制。例外是,意思限制与法律限制。n四、追及效力四、追及效力n 追及效力: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并主张物权的效力。之所在并主张物权的效力。(有争议)(有争议)n 1、遗失物追及;、遗失物追及;n 2、盗赃物追及;、盗赃物追及;n 3、抵押权之追及。、抵押权之追及。五、请求权效力五、请求权效力n 1、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n 物上请求权:指物权或占有受侵害或物上请求权:指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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