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新制定的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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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 解读 2023 新制 长江流域 控制性 水工 联合 调度 管理办法 试行 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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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学习解读水利部修订的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讲义)为了加强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发挥控制性水工程在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水利部近日修订出台了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作为国家安全体系的一部分,是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在防洪安全方面,长江流域虽已基本形成防洪减灾工程
2、体系,但洪涝灾害仍是长江流域发展面临的主要灾害,防洪减灾面临着经济社会发展、极端天气事件频发的新挑战,对确保防洪安全提出新要求。在供水安全方面,长江流域水资源丰富,但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供需矛盾依旧存在。在生态安全方面,如何协调控制性水工程防洪、航运和发电等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减少对关键物种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合理开展联合生态调度,确保流域生态安全也是当前的重点任务之一。自2012年长江流域实施水库群联合调度以来,长江流域联合调度体系中的水工程总数从10座增至107座,控制性水工程的防洪、供水、生态、发电联合调度管理卓有成效。鉴于上中下游、左右岸用水需求不同,各区域间的河流供水、生态等功能
3、目标不同,如何以流域为整体单元,统筹协调流域内控制性水工程运用,平衡联合调度的各项管理需求问题逐步凸显。因此,制定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和完善长江流域干流和重要支流、重要湖泊控制性水工程防洪、水量、生态与应急等统一调度管理制度和相关机制,强化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建设、流域水资源统一调配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重要举措,对将长江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推上法治化轨道具有重要作用。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水法第二十条明确“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
4、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防洪法第四条明确“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为加强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充分发挥水工程在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方面的综合效益,支撑和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办法。为做好办法制订工作,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开展办法制订的调研、草案稿的起草等工作。2021年6月,分别征求了长江流域内青海、四川、湖北、江苏等19个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6个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在汇总整理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
5、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从总则、联合调度运用计划、联合调度实施、联合调度权限、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7个方面对水工程实施联合调度管理进行了规范,提出工作要求,共32条。1.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长江干支流和湖泊,在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方面具有关键性作用和较大影响的水库(水电站、航电枢纽)、蓄滞洪区、洲滩民垸、排涝泵站、引调水工程等,与目前开展的水工程联合调度工作范围保持一致。2.关于联合调度原则。办法提出应当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科学调度”的原则,既体现了人民至上的理念,也体现了长江流域防洪保安全的
6、基本特征。3.关于管理体制。办法规定水工程联合调度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别界定水利部、长江委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职责,为水工程联合调度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基础。4.关于联合调度运用计划的编制依据。办法规定联合调度运用计划需依据经批准的长江流域综合规划、长江流域防洪规划、长江防御洪水方案、长江洪水调度方案、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水库调度规程等,与目前实施的联合调度运用计划保持衔接。5.关于联合调度的范围。办法明确联合调度实施包括防洪调度、水量调度、生态调度、应急水量调度等四个方面。6.关于联合调度的权限。办法明确由水利部、长江委、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
7、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依据经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按照权限分级调度。7.关于联合调度的监督检查。办法明确水利部、长江委、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工程联合调度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积极履行有关职责、整改落实有关问题。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1月19日水利部令第54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发挥控制性水工程在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长江流域控
8、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控制性水工程,是指位于长江干支流和湖泊,在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和水生态保护等方面具有关键作用和较大影响的水库(含水电站、航电枢纽)、蓄滞洪区、泵站、水闸、引调水工程等。控制性水工程名录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报水利部批准。第三条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统筹兼顾,兴利与除害相结合,遵循电调(航调)服从水调、区域服从流域、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单个工程调度与多工程联合调度的关系,实现多目标协同。第四条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水利部负责控制性
9、水工程联合调度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将联合调度要求纳入水工程运行调度规程,并负责具体执行。第六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数字孪生长江建设,组织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建设具有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的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信息平台,提高联合调度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鼓励控制性水工程
10、运行管理单位建设数字孪生工程,接入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雨情、水情、咸情、工情、调度情况等实时传输和共享。第七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江湖关系、流量泥沙测验、咸情监测、河势演变、水文气象预报、水旱灾害防御、洪水资源化利用、生态流量(水位)、多目标联合调度等方面的关键科技问题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科技创新支撑能力。第二章 联合调度运用计划第八条实施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应当制定联合调度运用计划。联合调度运用计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单位以及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意见后,报水利部批准。第九条编制联
11、合调度运用计划,应当统筹控制性水工程调度规程和运行状况,依据经批准的长江防御洪水方案、长江洪水调度方案、水量分配方案、水资源调度方案、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生态流量(水位)控制指标、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等,与跨流域引调水工程年度调度计划相协调。第十条联合调度运用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纳入联合调度的控制性水工程名录;(二)防洪、水资源、生态等调度的原则、目标和调度方案;(三)水库、河道湖泊、蓄滞洪区、泵站、水闸、引调水工程等的调度方式和调度管理权限;(四)监测计量、信息报送和共享要求等。第十一条经批准的联合调度运用计划是开展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基本依据,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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