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第15章电子商务纠纷与司法管辖(二)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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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二)司法n司法包括审判和检察两个方面,主要规定审判和检察的原则、机构设置、受理案件的范围、案件管辖范围和诉讼程序等内容。审判制度-1审判制度n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它包括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审判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定程序。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根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以诉讼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规定的一系列规范体系。其意义在于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公开、合法行使审判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院判决的权威,其内容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审判制度-2n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
2、,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制度。n合议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审判活动中的体现。这一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弥补审判人员个人知识上的缺陷和认识上的不足,避免可能出现的主观片面性,提高办案质量,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审判制度-3n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的制度。n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关于回避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均做出了规定。n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
3、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判。以上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审判制度-4n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制度。n根据我国诉讼法,公开审判制度不是绝对的,有些案件如果公开审理,可能产生消极的社会影响,甚至可能对国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而不公开。n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第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对于不
4、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公开进行。审判制度-5n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n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立两审终审制是正确的立法选择。应指出的是,我国的第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这就有利于发挥上诉应有的作用。n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人民法院。n根据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其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民事案件的
5、管辖n管辖权与审判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n管辖权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n审判权则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权是确定管辖权的前提,凡是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法院都无权管辖,而审判权又只能通过管辖权才能得到行使和体现。n管辖具体包括民事案件的管辖、行政案件的管辖以及刑事案件的管辖。在此仅探讨民事案件的管辖。民事案件的管辖n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确定管辖的
6、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原则是n(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n(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n(三)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n(四)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n(五)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n(六)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管辖的种类n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诉讼管辖进行分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体例,诉讼管辖的种类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n二是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诉讼管辖进行分类,又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7、;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级别管辖n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n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人民法院,即军事法院、铁路法院和海事法院,上述法院构成了我国人民法院的体制。n级别管辖是从法院的组织系统,即纵的方向来划分每一级人民法院各自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对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有明确的分工,从而确定哪一级人民法院对哪一类第一审民事案件享有管管辖权,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级别管辖的确定n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
8、管辖的确定,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案件的难易程度为基点,主要以案件的性质和案件影响的大小为标准来确定级别管辖。n所谓案件的性质,是指案件的属性,即一般的民事案件还是特殊类型的案件。例如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就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案件,即属于特殊类型的案件,此类案件应由较高级的人民法院管辖。n所谓案件影响的大小,是指案件自身的繁简程度和案件处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的范围。凡是案件具有特殊性或者案情复杂,包括涉及的地区、部门、参加人较多,诉讼金额大和处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大的,分别由较高审级人民法院管辖,如重大的涉外民事案件即由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反之,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
9、管辖。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n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法院组织系统中最基层的单位,它是与我国的基层行政辖区相一致的,不仅数量多,而且是当事人住所地、纠纷发生地、法律事实所在地和争议财产所在地。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符合便利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的管辖原则。因此,绝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不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n一是重
10、大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案件。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n二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辖区,即指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地区。审判实践中判断“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1)根据案情的繁简;(2)诉讼标的金额的大小;(3)在该区的影响等情况。这里所讲的“影响”既包括经济上的影响,也包括政治上的影响。n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n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
11、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n这里所指本辖区,即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所辖地区。只有在此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才能由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案件管辖法院。可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较少的。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n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根据审判的需要制作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对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判上诉案件的审理。n还审理极少的具有特殊性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n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n二是认为
12、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地域管辖地域管辖n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由于我国人民法院的辖区一般与行政区划相一致(专门人民法院除外),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所在的行政区域,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n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根据:一是法院辖区与行政区域相一致。这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各自行使审判权的空间范围。二是当事人或者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的关系。这是一种隶属关系,即当事人、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辖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标准,民事诉讼法将地
13、域管辖划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n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在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这一规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应当到哪个法院起诉,案件就归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n在特殊情况下,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却
14、不利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办案。所以,民事诉讼法又作了例外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n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n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nc、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n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特殊地域管辖-1又称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33条(第25条除外)的规定,有9种诉讼适用特殊地域管辖。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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