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变动课件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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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又称“物权的取得、变更及丧失”,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及消灭的总称。二、物权变动的原则 1、公示原则 公示是指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公示制度包括物权公示方法和物权公示效力两项。物权公示的效力,主要包括物权变动的效力和对第三人的效力两个方面。物权公示对物权变动的效力,各国物权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主要有三种模式。(见后页)物权公示对第三人的效力,称为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包括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和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动产占有的公信力主要表现为占有被赋予权利推
2、定力,占有的权利推定力是指以公示表征推定物权的归属。即若没有相反证据,依占有的外在表征,就可以认定物权归占有人所有。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就是物权法公示原则的内涵。(1)交易前的优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公示的效力,不少人认为就是公信力。但这种认识并不全面。案例一:某开发商将一房多卖,与甲签订了合同,甲也付款了,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与乙签订了合同,乙也占有了该套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与丙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甲乙丙三人起诉,都要求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2)交易前的推动效力 是指物
3、权公示后,交易前,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动产的占有人在法律上推动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有相反的证据,对这种推定可以推翻。因此,它与公信力是不同的,因为公信力是不可以推翻的。不动产交易前的推定力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16条。该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案例二:一对年轻夫妇出资买房后,登记在岳母名下。现在年轻夫妇要求将该套房屋的产权更正登记到自己名下,但岳母不同意。为此,年轻夫妇起诉要求确认该套房屋的产权,并要求更正登记在自己的名下。2、公信原则:是指交易发生后,即使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动产的占有人不享有物权,属于无权处分,或者享有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登记或者信赖
4、占有并已从事交易的人,法律上仍然承认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动产的占有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承认交易的法律效力。其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16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和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特别是106条关于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更是物权具有公信力的法律依据
5、。承认交易的公信力,主要理由就是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三、物权变动的模式 所谓物权变动模式,就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对于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就大陆法系而言,具有代表性的物权变动模式有:1、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之外,物权变动无须其他要件的物权变动模式。(1)意思主义以法国为代表,在债权合同之外,不认为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合同存在,交付和登记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已。采意思主义的立法会产生重复物权的现象。(2)潜在的缺陷 A: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趋于复杂 B:物权变
6、动缺少“自我表现”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形式 C:对交易安全的维护有所疏漏 D:忽视了契约的履行阶段(3)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A:不动产的留置权 B:不动产的特别优先权 C:解除诉权(4)维护第三人利益的措施 A:扩大不动产公示的范围 B:促使权利人进行连续公示 C:加重登记员的责任 D:强化不动产公示的检索功能 2、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包括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1)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其一,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契约只能发生债权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欲发生物权变动,还必须借助于独立于债权契约而
7、存在的物权契约。这即是所谓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其二,物权契约的核心是“物权的合意”。仅有独立于债权意思的物权合意尚不足以引起物权变动,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方可最终引起物权变动。其中,不动产须有登记,动产须有交付。如果没有登记或交付行为,即使有债权契约与物权合意,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2)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物权变动模式,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3)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确立了多元的物权变动模式,大致可以表述为: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原则;以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混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例外
8、。四、我国物权法确立的多元化的物权变动模式1、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属于物权法中调整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一般规则。如该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欲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最低限度需要同时满足两项条件:其一,当事人之间需要存在生效的合同行为;其二,当事人需要采用法定的公示方法。这
9、即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法与此前的民事立法相比,略有调整:(1)就基于合同行为发生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这一问题 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就在不动产以及相应不动产用益物权上设定抵押权这一问题 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187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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