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本科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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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 本科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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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分论物权法张 力 准准 备备 v一、在民法总论中我们都应当学到什么知识?一、在民法总论中我们都应当学到什么知识?v二、在民法总论中我们应当掌握那些学习民二、在民法总论中我们应当掌握那些学习民法的方法法的方法v三、民法分论在民法学中的地位三、民法分论在民法学中的地位第二编第二编 人身权人身权v人身权与财产权在民法中的排序先后问题人身权与财产权在民法中的排序先后问题v理想的排序理想的排序:人身权人身权财产权财产权v理性的排序理性的排序:财产权财产权人身权人身权第三编第三编 物权法物权法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物权总论v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概述v一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的概念(一一
2、)物权法的缘起物权法的缘起1.1.作为最原始、最典型的财产法作为最原始、最典型的财产法,发挥发挥”定份定份止争止争”之功能之功能2.2.在历史唯物论之视角下在历史唯物论之视角下,物权法是所有制关物权法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体现系的法律体现v在在2007年司法考试中,涉及年司法考试中,涉及物权法物权法的考点有的考点有10个,分别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个,分别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拾得遗失物方法、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抵押的财产范围、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抵押的财产范围、抵押登记的效力、
3、权利质权的标的及留置权。抵押登记的效力、权利质权的标的及留置权。v在在2008年司法考试中,涉及年司法考试中,涉及物权法物权法的考点的考点有有14个:不动产物权合同的生效、善意取得制度、个:不动产物权合同的生效、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定原则、地役权、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占有物权法定原则、地役权、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占有制度、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登记制度、制度、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登记制度、动产交付、所有权的取得、抵押、质押、处分共有动产交付、所有权的取得、抵押、质押、处分共有财产(动产或者不动产)、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财产(动产或者不动产)、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内容。权等内容。v
4、(二二)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通过规定静动法律关系中的物权物权法是通过规定静动法律关系中的物权,调整调整物质资料占有物质资料占有,归属归属,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1.1.物权法的基本调整方法物权法的基本调整方法,首先是通过规定物权首先是通过规定物权,而收而收纳社会生活中之种种财富的占有纳社会
5、生活中之种种财富的占有,利用的事实利用的事实2.2.所规定的物权主要对应财富的归属与非归属的两种所规定的物权主要对应财富的归属与非归属的两种状态状态v(三三)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有体物的归属与有体物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利用关系v1.1.物的归属关系物的归属关系v核心问题核心问题何为何为”归属归属”一个在解释一个在解释上容易陷于同语反复的法律概念上容易陷于同语反复的法律概念,可以尝试着可以尝试着”描述描述”这一概念这一概念v(1)(1)归属可以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优越于其他一归属可以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优越于其他一切民事主体的切民事主体的,对物质资料的支配地位对物质资料的支配地位.v(2)(2)
6、归属还可以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一定物质归属还可以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一定物质资料在面临社会分配时的资料在面临社会分配时的“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v(3)(3)还可以是指物质资料被他人直接占有还可以是指物质资料被他人直接占有 利利用时用时,物主人可以依据间接占有继续支配物质物主人可以依据间接占有继续支配物质资料资料,并在利用关系解除以后并在利用关系解除以后,恢复到完全支恢复到完全支配者的地位的法律上的能力配者的地位的法律上的能力v(4)(4)归属关系的广泛存在归属关系的广泛存在,还代表一个社会对还代表一个社会对个人财产支配能力的高度信任个人财产支配能力的高度信任,故而归属关系故而归属关系没有期限性
7、没有期限性.v(5)(5)归属关系可以作为一切财产关系的逻辑起归属关系可以作为一切财产关系的逻辑起点点.例,以下体现物物之“归属”关系的有v、张某在某公司中拥有的张某在某公司中拥有的1万股份万股份vB、李某在银行的、李某在银行的1万元存款万元存款vC、王某对合伙经营所的购买的一栋房屋财产享有、王某对合伙经营所的购买的一栋房屋财产享有的合伙人份额的合伙人份额vD、赵某作为某住宅楼业主对屋顶的共有权、赵某作为某住宅楼业主对屋顶的共有权vE、陈某创作了某雕塑,而对雕塑作品拥有的著作、陈某创作了某雕塑,而对雕塑作品拥有的著作权权vF、吴某一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吴某一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v答:答:
8、C D2 2、物的利用关系、物的利用关系 使物尽其用,才是物权法最终服务的目的。使物尽其用,才是物权法最终服务的目的。相比之下,追求相比之下,追求“物尽其有物尽其有”的归属关系,的归属关系,反倒是为了达成更有效的物的利用的一种手反倒是为了达成更有效的物的利用的一种手段。段。物的利用的两种主要形式:物的利用的两种主要形式:A A、自主利用、自主利用 B B、他主利用他主利用 在大陆法建立完备的所有权制度的背景下,在大陆法建立完备的所有权制度的背景下,我们反倒更应当注意他主利用的社会效率。我们反倒更应当注意他主利用的社会效率。例:以下属于他主利用的是vA、甲从乙处典来的一处房产,现改为旅馆、甲从乙
9、处典来的一处房产,现改为旅馆对外经营对外经营vB、丙从丁处借来、丙从丁处借来100斤种子粮用于春播。斤种子粮用于春播。vC、A承诺用自己的电子元件为承诺用自己的电子元件为B组装一台音组装一台音响,现组装完成,在交付前由响,现组装完成,在交付前由A试用一个月。试用一个月。vB、合伙成员、合伙成员C利用合伙企业过去购买的一批利用合伙企业过去购买的一批原材料向银行出质,袋到原材料向银行出质,袋到100万元款。万元款。答:答:A Bv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何谓何谓“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A A、它仅仅是贯穿于物权法内部的行、它仅仅是贯穿于物权法内部的行为准则为准则 B
10、 B、它是在物权法律实践中积累的经、它是在物权法律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性、技术性原则,而非伦理性原则。验性、技术性原则,而非伦理性原则。C C、它仅仅适用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它仅仅适用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v(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v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5 5条条规定: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由法律规定。”v 1 1、概念:物权的种类、每一类物权的内容,创、概念:物权的种类、每一类物权的内容,创设、移转、消灭的方式,均由法律规定。设、移转、消灭的方式,均由法律规定。vA A、物权法定的项目:种类、内容、创设移转消灭、物权法定的项目:种类、内容、创设移转消灭的
11、方式的方式vB B、物权法定中的、物权法定中的“法法”,不是指广义物权法的一,不是指广义物权法的一切渊源形式,在通常情况下仅仅是指民事基本法与切渊源形式,在通常情况下仅仅是指民事基本法与民事单行法(物权法)民事单行法(物权法)v C C、比较物权、比较物权“法定法定”与法律行为的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合法性”要要求会发现,此求会发现,此“法定法定”与彼与彼“合法性合法性”既有联系,既有联系,但更有区别。但更有区别。v案例案例1 1: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甲: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甲将其房屋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乙,该长期使将其房屋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乙,该长期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作为对
12、价,乙必须支付用权具有物权性质,作为对价,乙必须支付给甲给甲1616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将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将1616万元付给万元付给了甲。后来,乙由于急需用钱,就将该房屋了甲。后来,乙由于急需用钱,就将该房屋的长期使用权转让给了丙。甲知道后,就向的长期使用权转让给了丙。甲知道后,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乙签订的合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乙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丙返还该房屋。并要求丙返还该房屋。v在这个案子当中,甲和乙约定的对房屋的长期使用在这个案子当中,甲和乙约定的对房屋的长期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权具有物权性质,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
13、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由类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由于我国现有物权中并不存在房屋的长期使用权这一于我国现有物权中并不存在房屋的长期使用权这一类型,所以甲和乙的约定由于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类型,所以甲和乙的约定由于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能产生物权效力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在实践当中,当事人自行约定。在实践当中,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的“终身居住权终身居住权”、“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等物权类型,等物权类型,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以其约定诉讼到法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以其约定诉讼到法院,要求保护他们所谓的物权时,法院都可以根据院,要求保护他们所谓的物权时,法院都可以根据物权
14、法物权法第第5 5条条的规定,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因为的规定,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因为他们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他们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v“物权内容法定物权内容法定”案例案例 :v甲有一套房子,乙租赁了该房屋,乙为了能够长期甲有一套房子,乙租赁了该房屋,乙为了能够长期使用该房屋,就和甲商定由其永久租赁,甲永远不使用该房屋,就和甲商定由其永久租赁,甲永远不能收回该房屋,也不能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那么能收回该房屋,也不能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那么乙和甲之间的这种约定是否合法?乙和甲之间的这种约定是否合法?v不合法。因为他们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房屋所有人甲不合法。因为他们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房屋所有
15、人甲对该房子的处分权,实际上是取消了所有权中的处对该房子的处分权,实际上是取消了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这显然与分权能,这显然与物权法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不符,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不符,这种约定也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其约定是无效的。这种约定也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其约定是无效的。v例题例题甲对乙负有甲对乙负有50万元的债务,甲所提供的下列万元的债务,甲所提供的下列担保方式中哪些是合法有效的?(担保方式中哪些是合法有效的?()vA.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不转移占万元的房屋不转移占有质押给乙有质押给乙 vB.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万元的房
16、屋抵押给乙 vC.甲的朋友丙将自己的一幢价值甲的朋友丙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担保甲债务的履行抵押给乙担保甲债务的履行 vD.甲乙约定若甲到时不能清偿债务,则甲的房甲乙约定若甲到时不能清偿债务,则甲的房屋归乙所有屋归乙所有 v答案答案BC v在本案中,在本案中,B、C两项属于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并两项属于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并且其内容也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其内容也符合法律的规定。而A则创设了一个法则创设了一个法律没有规定的新的担保物权种类,因为依据律没有规定的新的担保物权种类,因为依据民法民法通则通则和和担保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质权的设定必须的相关规定,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质
17、物的占有,如果不转移占有,即使名为质权,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不转移占有,即使名为质权,也是不允许的。也是不允许的。D项属于流质条款的约定,也是无项属于流质条款的约定,也是无效的。效的。v注意注意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这一点和债权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这一点和债权是完全不同的。债权奉行的是契约自由原则,当事是完全不同的。债权奉行的是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创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法律往往并不限制合同的种类设任何种类的债权。法律往往并不限制合同的种类和内容,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合同的内容,承和内容,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
18、合同的内容,承认并保障其效力的实现。认并保障其效力的实现。v(07年卷三第年卷三第11题)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题)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正确的?v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的所有权v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
19、纪念册的所有权的所有权v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权v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所有权v答案:答案:Dv解析:解析:物权法物权法第第39条规定:条规定:“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物权法第第5条规定: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定。”本题中,甲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学校不本题中,甲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学校不得处分(转让)该纪念册违反
20、了物权法定原得处分(转让)该纪念册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则,仅具有债的效力,仅具有债的效力,不具有物权效力。不具有物权效力。v因此因此D项正确。项正确。v 2 2、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价值、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价值v A A、“归属关系归属关系”与与“利用关系利用关系”的有效区别的需要的有效区别的需要v B B、在阶级社会,物权法定原则成为物权法体现阶级倾向、在阶级社会,物权法定原则成为物权法体现阶级倾向性的工具性的工具v C C、使作为对世权的物权,能够取得适当的公示方式、使作为对世权的物权,能够取得适当的公示方式v D D、物权法定原则是社会习惯中的、物权法定原则是社会习惯中的 新兴新兴“物权物
21、权”萌芽之萌芽之被社会承认过程始终处于成文法的稳定控制之下。被社会承认过程始终处于成文法的稳定控制之下。v3 3、物权法定的项目内容、物权法定的项目内容v A A、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v B B、物权的权能、物权的权能v C C、物权的创设、移转方式、物权的创设、移转方式v4 4、物权法定原则与民法的意思自由原则的、物权法定原则与民法的意思自由原则的 关系关系 矛盾矛盾 与与 统一统一v5 5、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v(二)一物一权原则(二)一物一权原则v 1 1、概念:一物之上只允许存在一个最优越的支配权、概念:一物之上只允许存在一个最优越的支配权所所有权。
22、有权。v 延伸含义:一物之上不允许存在两个和两个以上彼此互延伸含义:一物之上不允许存在两个和两个以上彼此互不相容的物权。不相容的物权。v 2 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v 一物一权原则仅仅适用于对个人主体地位高度尊重,自一物一权原则仅仅适用于对个人主体地位高度尊重,自物权与他物权高度分离的,继承罗马法传统的大陆民法。物权与他物权高度分离的,继承罗马法传统的大陆民法。v 而不严格适用于深刻继承了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的当今而不严格适用于深刻继承了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的当今英美法系的财产法。但这又并不妨碍在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的财产法。但这又并不妨碍在英美法系国家“私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财产神圣不可侵
23、犯”原则的贯彻原则的贯彻v 一个特殊的问题:一个特殊的问题:在大陆法系:法人财产权在大陆法系:法人财产权-股权,到底哪个股权,到底哪个“是是”所有所有权,或两个都是?或两个都不是?权,或两个都是?或两个都不是?v(三)公示公信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v 概念:依法定公示方式进行公示的静、动法律关系中的概念:依法定公示方式进行公示的静、动法律关系中的物权,可以使权利取得完整的权利保护效力,也可以使相信物权,可以使权利取得完整的权利保护效力,也可以使相信物权公示外观的相对人,取得其期望取得的法律效果。物权公示外观的相对人,取得其期望取得的法律效果。v 1 1、公示原则、公示原则v 物权的存在、取得、
24、变动,应具备法定之公示形式,否物权的存在、取得、变动,应具备法定之公示形式,否则物权之法律效力将受减损则物权之法律效力将受减损善意取得中的原权利人善意取得中的原权利人v (1 1)物权存在的公示)物权存在的公示v A A、目的,在于使不特定的社会义务人知悉特定物权的存在,、目的,在于使不特定的社会义务人知悉特定物权的存在,以向特定物权人尽到物权法上的义务以向特定物权人尽到物权法上的义务v B B、为达上述目的,要求物权人按物权法定原则之要求进行、为达上述目的,要求物权人按物权法定原则之要求进行公示,即采用占有(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两种公示,即采用占有(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两
25、种形式形式v 占有:作为公示手段的占有,不是指物权的占有:作为公示手段的占有,不是指物权的“占有权能占有权能”,而是指对事物的事实管理,这种管理应达到社会观念公认的而是指对事物的事实管理,这种管理应达到社会观念公认的直接、有效与可见的程度。直接、有效与可见的程度。v (2 2)物权取得、变动的公示)物权取得、变动的公示v A A、物权取得,是指民事主体绝对或相对取得物权的法律效、物权取得,是指民事主体绝对或相对取得物权的法律效果果v B B、物权变动,是已经取得的物权发生主体、客体或权利内、物权变动,是已经取得的物权发生主体、客体或权利内容变动,或物权消灭的法律效果容变动,或物权消灭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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