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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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概述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概述 一、主体的概念一、主体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是指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即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者组织。二、主体的分类二、主体的分类(一)在线自然人用户和电子商务企业(二)直接主体和间接主体 直接主体是指直接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当事人。间接主体是指不直接进行交易、但是交易的进行和完成有赖于其提供服务的参与者。间接主体可分为三类:间接主体可分为三类:网络服务提供商:分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ICP)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ISP),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又分为网络接入提供商(IAP)和主机服务提供商。电子认证服务商(
2、CA)在线金融服务商 三、主体的特征三、主体的特征(一)主体表现虚拟性(二)主体属性不确定性(三)数量、种类多于传统交易(四)跨地域性第二节 在线自然人用户 一、在线自然人用户的概念一、在线自然人用户的概念 在线自然人用户是指借助电子化手段参与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者消灭的自然人。二、在线自然人用户的能力制度二、在线自然人用户的能力制度【案例案例】小张是一名9岁的小学生,但早已熟练地在网上购物。一天,他使用其父亲的身份证在国内某著名的B2C网站上登记注册,并下单货到付款方式购买了一款价值7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三天后,网站送货上门,但其父亲拒收,引发纠纷。【问题问题】小张的购买行为是否
3、有效?本案该如何处理?(一)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 有关自然人的传统法律制度仍然适用。(二)民事行为能力(二)民事行为能力 有关自然人的传统法律制度仍然适用。(三)民事责任能力(三)民事责任能力 以行为时是否有识别能力为一般标准,但在例外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三、在线自然人用户的权利保护三、在线自然人用户的权利保护 【案例导航案例导航】北京一位女白领写下“死亡博客”后跳楼身亡,她生前留下的“死亡博客”却引出中国第一次进入司法程序的“人肉搜索”案。人肉搜索第一案.doc【问题问题】王菲王菲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犯?判决.doc(一)网络隐私权(一)网络隐私权 1、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公民在网
4、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数据隐私权个人数据是指有关一个可识别的在线自然 人用户的任何信息。个人数据隐私权主要包括:控制权、获取权、知悉权、修改权、抗辩权、请求司法救济权。(2)个人生活安宁隐私权 包括不被窥视侵入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用户的计算机终端、个人电子邮箱及网上账户、信用记录等的安全保密性)、不被干扰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使用网络进行通信、交流信息、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保密性)。3、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类型(1)软件嵌入:如网站利用Cookie(网络小甜饼)(2)搜索引擎:如Google的题
5、图搜索(3)木马、黑客程序(4)论坛、购物网站、电子邮箱的注册信息(5)博客、播客等3、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类型 软件嵌入 搜索引擎 木马、黑客程序 论坛、购物网站、电子邮箱注册信息 博客、播客等 4、我国的相关规定及完善(1)现状:我国目前没有针对个人隐私保护的专门立法,并且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对隐私权的规定也较少,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是处于初级阶段。隐私权保护立法现状.doc(2)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完善 首先,完善隐私权的民事立法。其次,在刑法中规定“侵犯隐私权罪”。刑法修正案(九).doc 再次,应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或个人数据保护法。(二)虚拟财产权(或财产利益)二)虚拟财产权(或财产利益)在虚
6、拟世界中可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具体包括游戏账号、虚拟金币(货币)、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虚拟动植物(宠物、盆景等)和虚拟角色(包括游戏等级等)。上述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有三种表现形式:1、存储形式:存储在游戏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2、效用形式: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权义务凭证,如游戏账号。3、感知形式:虚拟世界中的美术作品。如虚拟动植物及玩家在玩游戏过程中创造的游戏场景、装备、角色服饰等。四、作为卖方从事电子商务的法律资格四、作为卖方从事电子商务的法律资格(一)现行法律缺陷(一)现行法律缺陷 现行法律没有对自然人是否可以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包括电子商务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只要
7、从事经营行为就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否则就构成非法经营。但中国目前的法律对于何谓经营行为未作明确规定,对于偶发性的经营行为是否应当与持续性的经营行为分开也未明确规定。因此,在判断自然人从事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时存在规则上的不确定性。在线自然人用户主体资格立法.doc(二)应对之策(二)应对之策 中国目前的法律对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设置的限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很大的阻碍作用。在目前国内法律缺失、理论争论激烈的情况下,有必要借鉴和学习电子商务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多数国家认为,从事某种盈利性商业行为是成为商人的实质性条件,具备此实质条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商人。如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和日本商法典
8、。综合而言,商主体需要具备三项条件:一是须从事商法所规定的商业行为;二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三是须持续性地从事同一种商业行为。另外,在美国,对个人从事电子商务未作特定的限制。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存在一定数量的商贩,且其不需进行商事登记,因而这类主体从事电子商务就不存在主体资格受到限制的问题。这些国家对此类主体规范的重点在于对交易后果进行监管,虽然不需要进行商事登记,但需要纳入税务登记。我国可以考虑借鉴国外关于允许自由商人和小商人不需要进行商事登记,以及间断性的经营行为不构成商事行为的成熟执法经验。对自然人从事电子商务,在执法上,不受传统的自然人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框架的束缚,在
9、经营活动的认 定上采取宽松的原则,对于自然人偶尔从事的间断性的类似经营活动不应一概地认定为非法经营。在未来的立法上,建议引进自由商人和小商人的制度,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界定并拓宽其范围,以更好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第三节 电子商务企业 一、电子商务企业与网站一、电子商务企业与网站 电子商务企业属于参与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网站是电子商务企业的虚拟经营场所,在电子商务过程中直观地表现为网站与自然人用户之间发生联系。二、网站的概念及分类二、网站的概念及分类(一)网站的概念 网站是互联网中的一个站点,通常是指web服务器。从构成上看,网站包括大量的www格式的信息和运行
10、www服务器软件的计算机;其处理功能是管理和处理网上其他计算机提出的请求,并按要求发送文件,提供www服务。(二)网站的分类(二)网站的分类 1、按照网站设立人的性质分为政府网站、商业网站、科研网站、教育网站等。2、按照网站的功能分为信息内容的提供者(ICP)、中介服务提供者(ISP)、兼具ICP和ISP的主体。3、按照是否营利分为经营性网站和非经营性网站。三、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三、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一)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一)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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