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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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三国 两晋 南北朝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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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 法律制度法律制度 法律儒家化过程的深入法律儒家化过程的深入 第一节 概述 一、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概况(一)三国政权(一)三国政权 魏魏(公元二二零年至二六五年)、先后(公元二二零年至二六五年)、先后经历文帝、明帝等四代皇帝。经历文帝、明帝等四代皇帝。蜀蜀(公元二二一年至二六三年),仅传(公元二二一年至二六三年),仅传刘备刘备父子两代。父子两代。吴吴(公元二二二年至二八零年),自(公元二二二年至二八零年),自孙孙权权以后传四世以后传四世。(二)两晋政权 西晋:西晋:公元二六五年晋武帝司马炎司马炎篡夺曹魏政权建立统一的西晋王朝,但仅传四世即被北方胡族灭
2、亡。中中国北方国北方自公元三一六年进入五胡十五胡十六国时期六国时期。东晋:东晋:公元三一七年建立的偏安江南偏安江南的政权。公元四二零年被刘裕刘裕建立的宋所取代。(三)南北朝時期南朝:南朝:宋、齐、梁、陈宋、齐、梁、陈北朝:北朝:北魏:北魏:东魏东魏 西魏西魏 东魏东魏 北齐北齐 西魏西魏 北周北周 民族交流融合的时代民族交流融合的时代 北方民族与中原民族的长期融合北方民族与中原民族的长期融合 五胡:五胡:匈奴、羯族、鲜卑、氐族、羌族匈奴、羯族、鲜卑、氐族、羌族 各方面都有进步、发展的时代各方面都有进步、发展的时代 政治领域:中央政治领域:中央三省制三省制 思想文化领域:思想文化领域:儒、道、佛
3、儒、道、佛 三教合流三教合流 魏晋风度:魏晋风度:玄学玄学 与反礼教;与反礼教;“竹林七竹林七賢賢”士族豪门占统治地位的时代士族豪门占统治地位的时代 实际权力多被大家族所控制,因而出现一系列维护士族权益的特殊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 立法概况立法概况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大体上可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时期:分为以下三个时期:(1)沿用期:沿用期:三国初期主要沿用汉朝的法三国初期主要沿用汉朝的法律。律。(2)改革期:改革期:从曹魏从曹魏明帝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后至两晋时期,主要是对秦汉以来的法律体系、法典结主要是对秦汉以来的法律体系
4、、法典结构进行技术上的改革、内容上的充实和构进行技术上的改革、内容上的充实和调整。调整。(3)分支期分支期:南北朝时期,一般认为南北:南北朝时期,一般认为南北朝时期中国的法律相应分为南北两个支朝时期中国的法律相应分为南北两个支系,而且是系,而且是“北优于南北优于南”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活动 魏国魏国-魏魏新律新律制定于魏明帝太制定于魏明帝太和三年(公元和三年(公元229年),共年),共18篇。这篇。这部部魏律魏律是魏晋时期法典完备化是魏晋时期法典完备化的第一阶段,其突出之处在于:的第一阶段,其突出之处在于:(一一)、改、改具律具律第六为第六为刑名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第一,突出了法典
5、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位 (二二)、删繁就简,增加篇目、删繁就简,增加篇目 (三三)、改革刑罚制度、改革刑罚制度 新律与汉律比较发生的变化 新律新律 篇章:篇章:十八篇十八篇 体例:体例:刑名刑名具首;删具首;删除合并了部分条款除合并了部分条款 刑罚:刑罚:减少肉刑,刑制定减少肉刑,刑制定为七种为七种 礼律结合:礼律结合:结合结合“八议八议”入律入律汉律汉律 篇章:篇章:九篇九篇 体例:体例:具律具律既不在既不在始,也不在终。无法起到提始,也不在终。无法起到提纲挈领纲挈领 的作用的作用 刑罚:刑罚:刑罚残酷,虽经刑罚残酷,虽经改革,但仍有肉刑、宫刑的改革,但仍有肉刑、宫刑的条款条款 礼律结合:礼律结
6、合:春秋决狱,引经春秋决狱,引经注律注律 蜀国蜀国-蜀科蜀科 “开诚心,布公道开诚心,布公道邦域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劝戒明也”吴国吴国-科条科条,科令科令二、两晋南朝的立法活动:泰始律 两晋时期的基本法典,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故亦称“泰始律”。因后经张斐、杜预两位著名学者的注释,所以晋律又称“张杜律”。共20篇。晋律晋律是一部里程碑式的重要法典:是一部里程碑式的重要法典:(一)、新增法例篇,扩大法典总则的内容 (二)、精简律令章句 (三)、再度改革刑制 (四)、增加律疏注释 三、北朝各代的
7、立法活动:北齐律 制定时间达制定时间达14年之久,共年之久,共12篇,被认为是一部系统总结篇,被认为是一部系统总结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经验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经验的法典。的法典。北齐律北齐律的制定的制定完成,为中国封建立法的发完成,为中国封建立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一)、北齐律基本上确立了后世法典的体例与规模。北齐律的12篇篇目,大多被隋唐律继承。(二)、北齐律将晋律之“刑名”、“法例”,二篇合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完成了法经 以后法典总则的完善过程。自此直至清朝大清律例都是以“名例”为首篇。(三)、北齐律突出了科条简要的立法特点 四、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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