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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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商法 第二 第三 第四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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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船舶第一节第一节 船舶概述船舶概述一、船舶的种类一、船舶的种类以船舶的航海能力划分:海船和非海船。以船舶适用目的划分:商业目的和非商业目的船舶。以船舶国籍划分:国轮和外轮。以船舶航行海域划分:沿海船和远洋船。二、船舶的特点二、船舶的特点(一)拟人性(二)整体性(三)不动产性第二节 船舶物权船舶物权一、船舶物权的概念(一)物权 指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二)船舶物权 依据通行的说法,船舶物权就是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二、船舶物权的特点二、船舶物权的特点(一)特别法物
2、权性(二)客体的单一性(三)公示方法的特殊性(四)优先顺序的多重性三、船舶物权的种类三、船舶物权的种类船舶物权船舶船舶所有权所有权船舶船舶抵押权抵押权船舶船舶优先权优先权船舶船舶留置权留置权第二节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一、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CMC 第7条)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买卖买卖/继承继承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继受取得赠与赠与订造订造建造建造根据根据CMC 第第9条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该签订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该签订书书面合同面合同。三、船舶所有权的特点三、船舶所有权的特点(一)以船舶为
3、唯一客体,而船舶必须是CMCCMC定义的船舶;(二)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三)权利主体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和拥有特殊的权利 适航、配备船员等;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四)客体船舶经常处在非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如光租(五)收益权能是所有人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四、船舶所有权的种类四、船舶所有权的种类船舶船舶所有权所有权 船舶共有船舶共有单独所单独所有有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共同共有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CMC CMC 第第1010条条 )1.1.未经登
4、记对第三人不产生共有未经登记对第三人不产生共有的效力。的效力。2.2.如果登记为共有,而未登记为如果登记为共有,而未登记为按份共有,则对第三人只产生共按份共有,则对第三人只产生共同共有的效力。同共有的效力。思考:思考:两公司共有船舶,但登记所有人只有一个。这样的共有关系是否成立,能不能对抗第三人?未被登记的一方的权益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受让方能否重新登记为所有人?五、船舶所有权的转让五、船舶所有权的转让1.转让方式买卖、赠与、保险委付2.生效 CMCCMC第9 9条第2 2款只规定: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对船舶所有权何时转移无规定。民法通则第7272条: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
5、,一般在合同已签订,价款已付清,办理完交接手续时起,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中国某拆船厂(甲方)与国外某船东(乙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已付清了货款,船也到达了交船港大连。甲乙双方约定在交船港办理交接手续,但是甲方没有按时到达交船港办理手续,就在此时船舶发生火灾需要救助,生产了救助报酬。由谁负担该报酬?(三)船舶所有权的消灭(三)船舶所有权的消灭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使所有人的所有权丧失,这是相对而言。消灭事由主要如下:1.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绝对灭失)2.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3.船舶被法院拍卖4.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以及民法上的混同、抛弃等。六、船
6、舶所有权的公示六、船舶所有权的公示(一)物权法规定的公示的方法 在物权法中,物权的公示方法主要是登记(不动产)和交付(动产)两种。不动产的公示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对于船舶、航空器、汽车等动产物权,同样采用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但是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如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船舶所有权的公示(二)船舶所有权的公示 CMCCMC第9 9条明确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没有采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而是采用“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7、”。问题:问题:一船进行买卖,卖方已注销所有权登记,买方还未来得及办理所有权登记。此时所有权是否已转移?卖方债权人能否申请扣押船舶?买方说不能扣,但卖方债权人说能扣,认为没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是否正确?第三节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一、船舶抵押权定义 CMCCMC第11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二、二、船舶抵押权的特点船舶抵押权的特点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特定性顺序性追及性公示性(一)从属性(一)从属性 这种从属性主要表现在:(1)(1)存在上的从属
8、性,亦即船舶抵押权的存在从属于主债权的存在。没有主债权的存在,抵押权不能单独存在。(2)(2)处分上的从属性,主要是指船舶抵押权在转让方面的从属性。海商法第1818条明确的规定:“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3)(3)消灭上的从属性。船舶抵押权消灭上的从属性,主要是指船舶抵押权随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全部消灭而消灭。(二)不可分性(二)不可分性 一般是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进而言之,船舶抵押权不因抵押船舶的分割或者让与、被担保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让与
9、而受到影响,船舶抵押权人仍得以抵押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全部。CMCCMC第1616条第2 2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三)物上代位性(三)物上代位性 是指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CMCCMC第2020条明确规定:“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物权法: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四)特定性(四)特定性 抵押权的特定性,是指作为船舶抵押权客体的船舶,以及作为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均须是特定的。具体体现在,抵押船舶的名称以及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均是船舶抵押权登记必须具
10、备的内容。(五)顺序性(五)顺序性 船舶抵押权的顺序性,是指船舶抵押权的优先性的顺序。(六)追及性(六)追及性 船舶抵押权的追及性,亦称追及效力,即不论抵押船舶落入何人之手,抵押权人都追及该船舶行使其权利。例如,当抵押船舶被他人非法侵占时,船舶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船舶行使其权利。(七)公示性(七)公示性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八)意定性(八)意定性 船舶抵押权的意定性:“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一)船舶抵押权的设定1.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主体条件P242.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形式条件 P253.设定共有船舶抵押权的主观条件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船舶共有人就共
11、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行使和消灭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行使和消灭(二)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二)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1.1.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2.2.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
12、同一顺序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受偿。3.3.未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实行同一顺序平等受偿。未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实行同一顺序平等受偿。(三)船舶抵押权的消灭(三)船舶抵押权的消灭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因行使而消灭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发生财务危机,便将其所属的“南海”轮于20012001年1 1月向银行设定抵押贷款融资500500万人民币,约定,贷款1 1年。后甲经营乏术,将船以光船租赁形式,于20012001年5 5月租给乙公司,租期3 3年。20022002年2 2月甲公司仍不能偿还抵押担保的债务,银行诉至法院,并提出扣押、拍卖“南海
13、”轮的请求,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抗辩,该船已被自己从所有人处光船租赁使用,若改船被扣押、拍卖,必然给自己权益造成损害,请求法院驳回银行的请求。问:哪个权利应该优先保护?复习题复习题1.何为船舶抵押权?谁可设定船舶抵押权?2.船舶抵押权设定有何形式上的要求?3.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有什么意义?未经登记船舶抵押合同是否有效?4.同一船舶上是否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对它们的受偿顺序有何规定?5.船舶抵押期间,对抵押船舶的转让有什么规定?6.对船舶抵押权的转让有什么要求?四、船舶留置权的定义四、船舶留置权的定义(一)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
14、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二)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五、船舶留置权的标的五、船舶留置权的标的造船合同或者修船合同项下的船舶六、船舶留置权的主体造船人、修船人七、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序七、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序 CMC第25条(2):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香港船舶“德恒号”上设有我国甲公司的留置权、美国乙公司的抵押权、我国丙公司的优先权,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德恒号”赔偿案件时,
15、甲、乙、丙的受偿顺序是?A.甲乙丙 B.乙甲丙 C.丙甲乙 D.乙丙甲第四节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 一、船舶船舶优先权的概念P32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CMC第21条)二、船舶优先权的特点(一)法定性(二)追及性(三)秘密性(四)优先性(一)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二)权利人的受偿顺序1 1、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序 CMCCMC第第2525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
16、偿.CMCCMC第第2424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和受偿顺序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和受偿顺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
17、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CMC第23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2、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之间的受偿顺序、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之间的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
18、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的,后发生的先受偿。First in time,last in right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1998年5月,甲公司将V轮抵押给乙银行取得500万元贷款。5月20日,V轮投保一年定期船舶险600万元。6月30日,V轮从俄罗斯A港运一批钢材到中国B港。途中遭遇恶劣天气,主机损坏,一、二舱进水。H轮依NO CURE,NO PAY救助合同对V轮进行拖带救助,拖带一天后,V轮由于进水过多沉没。H轮花救助费用80万元。另外,V轮
19、沉没时,尚有50万元船员工资未付。事后,保险公司支付600万元给甲公司。试分析以下各项哪些正确:1.50万元工资应从600万元中优先受偿;2.80万元救助费用应从600万元中优先受偿;3.500万元贷款应先于工资受偿;4.所有债权就600万元按比例受偿.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原告西班牙某石油公司A,与被告荷兰某有限公司B签订运输单,由被告所属某轮船,将原告卖给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的3000吨矿石运往中国天津港,A公司如数支付了运费。在航程中,B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船员工资、港口经费等营运费用,致使该船停在港口45天。A公司为该轮运的货顺利抵达目的港,垫付了本应由被告B公司支付的船员工资、港口费等,
20、轮船继续航行。几天后,该轮船因遇大风浪船体受损,情况危险,幸得另一艘开往中国上海港的英国轮船救助,才得以抵达天津港。卸货后,A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权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该轮船,天津海事法院批准了这一申请。后来,A公司向法院起诉,申请强行出售B公司被扣押的这艘轮船,偿还A公司垫付的工资等费用。对该轮船进行过救助的英国籍轮船所属船公司C,也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申请强行出售该轮船,偿还海难救助费用。四、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四、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有很多。根据我国CMCCMC第2929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有:船舶灭失。船舶优先权因船舶灭失而灭失。船舶灭失是指船舶沉没、失
21、踪或拆解完毕。怠于行使权利。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 1年不行使而消灭。而且,这里的1 1年期限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中断。另外,在船舶所有权转让的情况下,法院应受让人的申请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60日不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船舶优先权也消灭司法拍卖。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后,本来附着在船舶上的船舶优先权就消灭了。其他原因,如债权清偿、已经提供了其他担保。习题习题 香港船舶“德恒号”上设有我国甲公司的留置权、美国乙公司的抵押权、我国丙公司的优先权,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德恒号”赔偿案件时,甲、乙、丙的受偿顺序是?A.甲乙丙 B.乙甲丙 C.丙甲乙 D.乙
22、丙甲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区别与联系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区别与联系(一)共性 都是担保物权,标的都有当事船舶,都享有申请法院拍卖船舶而优先受偿的权利。(二)区别1.船舶抵押权是约定的,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权利;2.公示不同 船舶抵押权需登记,船舶留置权需要占有,船舶优先权不需登记,也不需要占有;3.受偿顺序不同 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各自内部受偿顺序也不同。4.行使方式不同 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要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而船舶留置权可以自行留置。船舶担保物权行使顺序船舶担保物权行使顺序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船舶
23、优先权1231第三章第三章 船员船员第一节第一节 船员的一般法律规定船员的一般法律规定一、船员的概念(一)广义 CMC第31条: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二)狭义 具备法定资格,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者雇用且服务于船上的人员。二、船员的种类和职责制服三、相关立法 我国立法现状:无专门的船员法,只在海商法第三章有原则性规定,这与我国具有丰富160多万的船员资源现状不符。为了规范船员劳务市场,保护船员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3月28日审议通过),该条例于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四、船员资格取得(一)国内立法1.CMC第32条: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
24、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2.CMC第33条: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二)国际公约1.1978年STCW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2.1995年修订版生效3.1998年1月1日对我国生效第二节 船长一、船长定义一、船长定义1.STCW公约1995年修正案规定,船长是指指挥船舶的人。2.是指
25、依法取得船员资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受船舶所有人雇佣或聘用,主管船上一切事务的人。二、船长的职能二、船长的职能(一)管理职能CMC第35条第一款规定: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二)司法职能所谓司法职能,是指制裁违法、打击犯罪、改造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也有称准司法职能。CMC第36条(三)公证职能(四)紧急处分职能1.对人处分权2.对物处分权3.对事处分权(五)代理职能即海商法第72条第2款签单权;第175第2款签订救助合同的权利。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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