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三章课件.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民法总则第三章课件.ppt》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法 总则 第三 课件
- 资源描述:
-
1、第一節第一節 通則通則第一項第一項 法律事實法律事實能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稱為法律事實。如為了滿足食、衣、住、行、育、樂等需求而為之買賣、租賃等行為及出生、死亡、結婚、繼承等。若不具法律意義的事實,則非民法討論之範疇。如睡眠、約會、作禮拜等。意思通知意思通知觀念通知觀念通知感情表示感情表示法律事實法律事實 行為行為其他其他自然事件自然事件自然狀態自然狀態法律行為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基礎以意思表示為基礎)準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非以意思表示為基礎非以意思表示為基礎)事實行為事實行為(事實上動作事實上動作)債務不履行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合法行為合法行為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第二項第二項 法律行為、
2、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 以欲發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為要素之一種法律事實。如買賣、租賃、借貸等,如買方為了想擁有一輛機車的所有權而將此意思對外向賣方表達,雙方合意後,買方即可取得機車的所有權。法律行為之法律效果由表意人自行決定,因此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健全即影響行為之效果。1.意思通知如:債權人的、相對人的、債權人的2.觀念通知如:總會、消滅時效中斷的、債權讓與之等。3.情感表示如:。行為人內心有所表示,唯其法律效果由法律規定。不問行為人主觀的意思。又分三種 係因行為人的事實上動作,即可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行為人有無取得此種法律效果的意思在所不問。如無因管理、無
3、主物之先占、埋藏物之發現、遺失物之拾得等。事實行為不以行為人內心的意思表示內容為必要,因此不適用關於意思表示的規定。故無行為能力人發現埋藏在地下的金幣,依也能取得其所有權。何謂準法律行為?其型有幾?又民法總何謂準法律行為?其型有幾?又民法總則關於法律行為之規定,何者得適用於準則關於法律行為之規定,何者得適用於準法律行為,何者不得適用於準法律行為,法律行為,何者不得適用於準法律行為,請各舉一明之。請各舉一明之。【9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l何謂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何謂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債權人請求給付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債權人請求給付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究
4、屬何種行為,併請明之。,究屬何種行為,併請明之。【9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三等 一般行政、人事行政】甲出售車於乙,雙方約定買賣價格為新台幣甲出售車於乙,雙方約定買賣價格為新台幣(下下同同)十萬元,翌日中午交車並付清價款。訂約當十萬元,翌日中午交車並付清價款。訂約當日晚間,乙將車出售於丙,雙方約定價格為七日晚間,乙將車出售於丙,雙方約定價格為七十五萬元。不,甲於翌日上午又將車出售於十五萬元。不,甲於翌日上午又將車出售於丁丁(丁知悉甲已將車先行出售於乙丁知悉甲已將車先行出售於乙),獲得價款,獲得價款八十萬元,並將車交付於丁八十萬元,並將車交付於丁(設車之市價為七設車之市價為七十萬
5、元十萬元)。請依上開設,解答下問題:。請依上開設,解答下問題:(一)本案成之法律行為有幾(一)本案成之法律行為有幾?【92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民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定代理人於從物。民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民法第一百十八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無權人就權標的物所為之條第一項規定:無權人就權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人之承認使生效力。請明上處分,經有權人之
6、承認使生效力。請明上開各該條文中處分之意義。開各該條文中處分之意義。【93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委任升等考試試題】第三項第三項 法律行為之分法律行為之分(一)單獨行為:乃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的法律行為。如捐助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無權處分的承認、契約之解除、債務的免除、拋棄等。(二)契約行為:乃雙方當事人相對的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而成的法律行為。如買賣契約、贈與契約、租賃契約等。(三)合同行為:乃多數相同方向的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而成的法律行為。如社團的決議、社團的設等。(一)財產行為,乃發生財產上效果之法律行為(二)身分行為 乃發生身分上效果之法律行為債權行為,如買賣、租賃。物權行為,如抵押權之設定
7、、地上權之設定。準物權行為,如債務之免除、債權讓與。親屬行為,如結婚、收養、認領。繼承行為,如指定繼承人、繼承之拋棄等。(一),乃發生債的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買賣、贈與、租賃等。民法債篇第二章各種之債共有27種有名契約,除此之外,當事人間得創設契約-無名契約。(二),乃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轉移動產或不動產所有權、拋棄所有權、抵押權設定等。依物權法定主義,除法律規定外,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物權的種。(三),乃以發生物權以外之財產權變動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債權的讓與、債務的免除或無體財產權的讓與等。(一),雙方約定一定給付的法律行為。如物之出賣人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
8、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對出賣人負有交付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二),指直接使權發生變動的法律行為。包括物權行為與準物權行為物權物權行為準物權準物權行為單獨行為:拋棄契約行為: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單獨行為:免除準物權契約行為:債權讓與、債務承擔 處分行為處分行為 二者關係可分三種情形:(1)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為並存:如甲賣電腦給乙,乙讓與電腦所有權之合意交付之(2)僅有債權行為(負擔行為),而無物權行為(處分行為):如僱用、租賃(3)僅有物權行為,而無債權行為:如所有權之拋棄【96普考】【94高考、一般行政】(一)要式行為,意思表示須依一定方式為之 始能成的法律行為。又可分1.法定要式行為。如書面
9、、登記2.約定要式行為,其效果為行為,其效果為推定(二)不要式行為,意思表示無須依一定方式為之的法律行為。現代民法 除法律特別規外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 均為不要式行為法律行為要件法律行為要件一般一般特別特別當事人當事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標的標的一般一般特別特別要式行為:方式的具備要式行為:方式的具備要物行為:標的物之交付要物行為:標的物之交付1.1.當事人完全行為能力人當事人完全行為能力人2.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3.3.標的標的健全健全一致一致自由自由合法合法妥當妥當可能可能確定確定附條件、期限之行為附條件、期限之行為遺囑行為須自遺囑人死亡時生效遺囑行為須自遺囑人死亡時生效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無權處分
10、無權處分成要件成要件生效要件生效要件原則上,法律行為須要件與要件均具備,始能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除非該行為無特別生效要件,則具備一般生效要件即可發生法律效果。若生效要件,其法律效果為-,又可分三種試述法律行為之一般與特別成要件,一般與特別生效要件。【93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委任升等考試 司法行政】第二節第二節 行為能力的欠缺行為能力的欠缺 第一項第一項 無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之要素,但意思表示不當然等於法律行為。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人僅得代理財產上的行為,身分上的行為原則上不得代理。現行法規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本
11、身不能為任何法律行為,否則行為一概無效,此與現實生活脫節。如,搭公車、捷運、買飲、文具等,日常生活上的行為,若需由法代人代理,實感不便。宜參仿公營事業法規採無行為能力者或限制行為能力者,關於郵政事務對郵政機關所為之行為,或使用電信之行為,。事實上契約關係第二項第二項 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允許允許積極行為、個別為之。(一)一定財產權處分的允許 (二)獨營業的允許 否則,其效果如下:(一)單獨行為:無效 (二)契約行為:效力未定,確定方法如下:(1)法代人承認(2)相對人(3)限制行為能力人承認a.催告權,逾期不確答 視為拒絕承認b.撤回權(與不同)(二)強制有效之法律行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
12、,用詐術使人或,強制其法律行為為有效。(一)獨生效之法律行為 (1)純獲法律上益之行為 中性行為 (2)依限制行為能力人之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之法律行為。相關考題相關考題下法律行為,於何種情形得為有效?請分別敘明之:下法律行為,於何種情形得為有效?請分別敘明之:(一)禁治產人所為之法律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一)禁治產人所為之法律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律行為【9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甲現十八歲,未婚,試分析其所為以下法律行為之效力?甲現十八歲,未婚,試分析其所為以下法律行為之效力?(一)甲以時值三萬元之電腦與乙時值五萬元之機車互,(一)甲以時值三萬元之電腦與
13、乙時值五萬元之機車互,並同時履行之。並同時履行之。(二)甲受僱於丙,丙並授與甲代理權。(二)甲受僱於丙,丙並授與甲代理權。(三)甲擅自將丁所寄託之畫據為己有,旋出售給善意的丙(三)甲擅自將丁所寄託之畫據為己有,旋出售給善意的丙,並交付之。,並交付之。【93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委任升等考試】甲甲18 18 歲,高職剛畢業,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歲,高職剛畢業,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受僱為乙建設公司之職員,經指派代公司將該,受僱為乙建設公司之職員,經指派代公司將該公司所有公司所有A A 屋出售與丙。試問甲、乙建設公司屋出售與丙。試問甲、乙建設公司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及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及
14、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96 交通事業公人員升資】試明下行為法律上效力如何?試明下行為法律上效力如何?(一)十八歲青向廠商批貨並擺地攤販售商品(一)十八歲青向廠商批貨並擺地攤販售商品。【9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前,其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前,其與乙(有行為能力人)為下行為,是否有效?與乙(有行為能力人)為下行為,是否有效?(一)甲與乙簽訂買賣房屋契約。(一)甲與乙簽訂買賣房屋契約。(二)甲贈乙房屋一棟。(二)甲贈乙房屋一棟。(三)乙贈甲房屋一棟。(三)乙贈甲房屋一棟。(四)甲免除乙之債務。(四)甲免除乙之債務。(五)乙免除甲之債務。
15、(五)乙免除甲之債務。【98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何謂法律行為之無效、得撤銷與效力未定?試就民法總則編之規定歸明之。(25分)【99 99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戶政戶政】第三節第三節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 第一項第一項 概念概念必備要件必備要件不具備時,意思表示不具備時,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之成意思表示之成 客觀客觀主觀主觀1.1.行為意思行為意思3.3.效果意思效果意思外部表示行為:必備條件外部表示行為:必備條件不具備時,意思表示不具備時,意思表示。2.2.表示意思表示意思非必備要件非必備要件不具備時,意思表示成,不具備時,意思表示成,。非必備要件
16、非必備要件不具備時,屬意思表示不一致。不具備時,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之方法意思表示之方法明示:明示:將效果意思表示於外。將效果意思表示於外。單純沉默:單純不作為單純沉默:單純不作為原則上,不具意思表示意義。原則上,不具意思表示意義。外,為意思表示外,為意思表示默示默示:由特定行為:由特定行為推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推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如在自助餐取食或將汽車停入收費停車場。如在自助餐取食或將汽車停入收費停車場。約定約定法定法定視為視為、視為視為意思表示之生效意思表示之生效無相對人:原則:於意思表示成時即生效。無相對人:原則:於意思表示成時即生效。外:繼承之拋棄外:繼承之拋棄、遺囑、遺囑有相
17、對人有相對人對話對話非對話非對話有受領能力:相對人了解時生效有受領能力:相對人了解時生效無受領能力:法代人了解時生效無受領能力:法代人了解時生效1.1.表示主義表示主義2.2.發信主義發信主義3.3.了解主義了解主義4.4.到達主義到達主義有受領能力:到達相對人時生效有受領能力:到達相對人時生效無受領能力:到達法代人時生效無受領能力:到達法代人時生效“”指意思表示已置於相對人可能支配的範圍而言。如放置信箱內,或交由家人代收、大樓管理員簽收。電子資訊與意思表示 電子簽章法意思表示的解釋在於闡明表意人表示出的意思之正確含義,不僅是問題而且涉及的問題。(一)解釋的必要性(二)解釋的原則探求當事人之真
18、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相關考題相關考題甲以電報送給乙一份效期一天之買賣要約。電報發出後甲要約之貨品價格大漲,致此要約對甲極為不。甲乃即驅車前往乙處,在乙處僅遇乙之管家丙。甲以矇騙方式,使丙將該已送達但尚未開啟之電報交付於甲。乙於一個月後始知悉此事,乙即對甲表示承,試析其法律關係。【94 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檢覈筆試試題】行為能力與意思能力有何不同?我國民法所規定之行為能力有幾種態樣?請分別明之。【96 交通事業公人員升資考試試題】第二項第二項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瑕疵意思表示的瑕疵故意的故意的不一致不一致單獨虛偽單獨虛偽通謀虛偽通謀虛偽原則:有效原則:有效外:無
19、效外:無效 原則:無效,但不得對善意第三人原則:無效,但不得對善意第三人隱藏行為有效隱藏行為有效意表不一致意表不一致偶然的偶然的不一致不一致型型效力效力得撤銷得撤銷 :除斥期間:除斥期間信賴益之賠償信賴益之賠償動機錯誤動機錯誤內容錯誤內容錯誤不知不知傳達錯誤傳達錯誤原則:不影響意表之效力原則:不影響意表之效力外: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外: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之錯誤之錯誤意表不自由意表不自由詐欺詐欺脅迫脅迫狀況狀況狀況狀況相對人詐欺相對人詐欺第三人詐欺第三人詐欺: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表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表意人始得撤銷意人始得撤銷效力效力得撤銷得撤銷 :排斥期間:排斥期間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0、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相對人脅迫相對人脅迫第三人脅迫第三人脅迫效力效力得撤銷得撤銷 :除斥期間:除斥期間對抗善意第三人對抗善意第三人意表不自由的兩種情形,有兩點不同:1.撤銷權行使的要件2.撤銷權行使後對第三人之效力相關考題相關考題何謂錯誤之意思表示?又意思表示因錯誤而經撤銷者,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請申論之。【9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甲仲介公司之職員乙向丙謊稱其A 屋為危屋,致丙心生恐懼而將A 屋經由甲之仲介,價售與丁,丁旋高價售與戊,均已完成移轉登記,試問:(一)丙得否向丁、戊請求返還A 屋?(二)丙得否向甲、乙請求損害賠償?【9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一、下問題請依民法總
21、則之規定,寫出相關條文並扼要作答:(二)除非具有何種情事,否則動機之錯誤,原則上不得撤銷。【93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二、甲對乙施以力威脅,逼迫乙以低價出售一棟豪。乙在甲多次威嚇下,心生恐懼,因而與甲成該豪之買賣契約。經過兩後,乙之好友丙得知此事,便告訴乙,在此情形下,乙得主張撤銷權,使買賣契約歸於無效。試問:丙之所言是否有理?請附理由明之。【96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商標審查人員】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之土地出賣與乙而訂假買賣契約,並將其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不久乙死亡,其子丙辦理繼承登記,據查丙並不知上情。請問:(一)如丙將該土地出賣與丁,甲得否向丁請求返還該土地
22、?(二)如丙將該土地出租與戊,甲得否向戊請求返還該土地?【97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因被詐欺與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人,得主張救濟之要件及法律效果,在我國民法有若干差,請分別明其同。【98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乙向甲購買噴墨印表機,甲誤取雷射印表機交付,問甲在法律上應如何主張始能取回交付錯誤之雷射印表機?設乙已將雷射印表機轉賣於丙,甲可否向丙主張取回?試分別明之。【97高考】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之土地出賣予乙而訂假買賣契約,並將其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不久乙死亡,其子丙辦理繼承登記,據查丙並不知上情。請問(一)如丙將該土地出賣予丁,甲得否向丁請求返還該土
23、地?(二)如丙將該土地出租予戊,甲得否向戊請求返還該土地?【97警察特考、公務員特考】甲相信媒體報導捷運將於近期內規劃到丙地,遂向乙購買其位於丙地之房屋一棟,並簽訂買賣契約,約定由乙加以整修,且於七個月內完成交屋及所有權移轉。甲於簽約個月後,發現媒體之報導有誤,捷運之興建時間不但不確定,且可能須等待十之久,此時乙已依約定將房屋重新整修一遍,準備交屋。試問甲可否撤銷其買賣契約?【97交通道鐵人員特考】甲因債台高築,為圖脫產與乙佯裝訂買賣契約,將甲所有土地一筆出售予乙,並登記給乙所指定不知情的丙。甲之債權人丁發現其事,乃代位甲訴請塗銷丙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丁之請求有無理由?【94薦任升官等,法制】設
24、A為規避其將來死後之遺產稅,與友人B通謀虛偽買賣並移轉登記其所有市值二千萬之房屋予B。詎B將之出售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惡意之第三人C。請問當事人間法律關係如何?【94特考、稅務人員】甲見乙建設公司之預售屋廣告宣稱該預售屋於交付後得為夾層裝潢,遂訂購一戶。訂約一後,房屋交付於甲,甲即另行僱工進行夾層裝潢,工期二個月。詎,該夾層裝潢完工四個月後,遭建管機關依法拆除。甲乃以詐欺及錯誤為由,撤銷其買受本件房屋之意思表示,甲撤銷其意思表示,有無理由?【95高考、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十八歲之甲讓售其小提琴給乙,乙旋將該小提琴出賣與丙,並依讓與合意即交付之。甲之法定代理人丁對甲所定之契約,拒絕承認,
25、並發現甲係受乙之脅迫而讓與其琴,丙明知甲受脅迫之事,但不知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請問:甲得否向丙請求返還該琴?【94薦任升官等、書記官】第四節第四節 標的標的強制規定強制規定:禁止規定禁止規定法律規定法律規定強行規定強行規定任意規定任意規定效力規定效力規定訓示規定訓示規定違反效力規定者,法律行為原則上無效違反效力規定者,法律行為原則上無效外,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如外,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如脫法行為(一)意義 指以的行為,。實務上,有關脫法行為有二則,一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脫法行為;一則以賭債更改為消費借貸,二則均有商權餘地。(二)效果 脫法行為因,故原則上應為,否則強行規定形同具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