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性骚扰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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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法規與防治呂蕙美101/02/07學經歷【學歷】:東海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現任】: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主任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兼任講師 台南神學院宗教社會工作系兼任講師 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臺南地檢署修復促進員 教育部兒少保護與人身安全資料庫講師 教育部性別平等講師資料庫講師 台南市各級學校性平事件外聘調查委員【專長】性別平等議題、婦女福利、人身安全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兒童保護)、親職教育、自殺防治、精神醫療社會工作、個別諮商(兒少保個案、性侵害個案、人際偏差個案、適應不良個案等、重複自殺個案)、團體諮商(人際關係團體、受暴婦女團體、新移民婦
2、女團體、紓壓團體、家長成長團體等)。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相關法規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校園性騷擾/性侵害事件樣態及適用法規學生(師對生、生對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職員工(師對師):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校外人士或校園外的情境:依性騷擾防治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第 2 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9 條:一、教師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
3、、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二、職員、工友二、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三、學生三、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性侵害定義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加害人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校園侵害行為的認定(侵害犯罪防治法侵害犯罪防治法)妨害性自主罪:強制性交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性器接觸等性行為。強制猥褻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
4、猥褻者。包括強迫拍攝裸照、錄影帶對象:男對女、男對男、女對女、女對男 妨害性自主罪為公訴罪,性騷擾為告訴乃論18歲以下,發生兩小無猜者,屬告訴乃論罪兩情相悅,觸法?犯罪行為犯罪行為 刑度刑度 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ps.凡為性交之行為者,縱使行為未遂亦罰之。凡為性交之行為者,縱使行為未遂亦罰之。性騷擾定義第 2 條:性騷擾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
5、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性霸凌定義第 2 條:性霸凌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行為且非屬性騷擾 者。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 9 條: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
6、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 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領域之專領域之專家學者家學者為委員。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校園性騷擾/性侵害處理流程申請/檢舉/通報調查階段懲處階段申覆階段救濟階段結案申請/檢舉第十條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為人於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為人於為發
7、生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接獲申請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第十二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或言詞書面或言詞申請調查。責任通報第 21 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
8、十四小時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 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通報的相關法規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知悉疑似知悉疑似性侵害事件之教育人員應立即於24小時小時內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34條):知悉兒童或少年受傷害或強迫性交等保護事宜,應於24小時內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家庭暴力防治法(41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9條)調查階段學務處接獲申請,除二十九條第二項外,3日內送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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