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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5049235
  • 上传时间:2023-02-06
  • 格式:PPT
  • 页数: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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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第五 合同 变更 转让 课件
    资源描述:

    1、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第三节 合同当事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承担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引导案例】张家万欠李山林12万元,王三元欠张家万12万元。张家万对李山林说,王三元不还我钱,你这12万元只好再欠着。李山林说:王三元不还,那我直接向他去讨。最后,两人签定协议,约定把张家万向王三元讨要12万元债权转让给李山林。问:1 1、李山林拿着协议登门向王三元讨债。王三元却不理,并且说:只要张家万没交待我,协议也没用。王三元这么做,会有法律上的麻烦吗?2 2、王三元还说:上次去进货,我给他垫了5千元,到今天快半年了,也没有还给我,这

    2、5 5千元怎么办?3 3、王三元又说:张家万给我的那批货质量太差,怎么着也得扣掉3万。要不是扯皮,我和他的账早就结清了?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引导案例】4 4、王三元的12万元债务有个保证人,叫赵宏伟。并且双方签订保证合同。其中合同约定:“如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还债,由保证人偿还”,“由于保证人与债务双方是朋友关系,如果债务人、债权人有一方换人,保证人将不再保证。”据此,李山林能向保证人要求偿还?5 5、两个月后,张家万和李山林在生意上发生冲突。一怒之下,张家万要求王三元不再向李山林还债。李山林便和王三元打起了官司。李山林会赢吗?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

    3、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合同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不改变合同关系主体,仅就合同关系的内容所作出的修改或增删。实践中,合同的变更主要有:因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变更;因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进行的合同变更;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变更;以及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合同变更。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二)须当事人协商一致 (三)须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四)须遵守法定的变更形式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第一,合同变更后,修改后的合同替代了原有的合同内容。第

    4、二,合同变更没有溯及力。第三,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第四,合同变更本身给一方造成损害的,另一方也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合同的变更乃是当事人自愿而不负赔偿责任。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案例解读】某私营企业甲与农业银行某支行乙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借款50万元用于新产品的生产,借款期限为6个月,于2005年7月1日返还本息,逾期还款按规定加收罚息。同时合同中订有保证条款,约定保证人负连带责任,但未规定保证责任期限,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保证人项下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银行即将50万元借款贷给甲,甲利用该款项用于新产品生产。后甲预测该产品的销路很好,决定扩大生产,于是与银行

    5、协商将借款期限延长半年,银行研究后同意甲的要求,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于2006年1月1日返款,但丙公司未在变更协议中签字盖章。后因甲的新产品销售状况不好,于2006年1月1日前未能还款,此后,乙多次催告甲还款,甲仍不偿还借款。无奈,乙公司于2006年4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偿还本息,并承担自20052005年7 7月2 2日起的逾期罚息,丙公司负连带责任。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处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还款期限已变更,于2006年1月1日前,不发生甲延期还款违约责任,自2006年1月1日还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才负迟延履行责任。丙公司的保证责任则因保证责任期限届满而消

    6、灭。法院遂判决,甲公司向农业银行某支行乙支付自2006年1月1日起的延期还款罚息,丙公司对甲的还款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乙承担。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解读意见】本案中,甲乙双方就借款期限延长达成协议,合同还款期限已变更,甲乙双方应按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履行。于20062006年1 1月1 1日前,不发生甲延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甲不承担此前的延期罚息。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于甲届期不偿还借款时,乙可以要求丙偿还借款。但在本案中,甲乙延长借款期限未经保证人丙同意,保证人仍在原规定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丙的保证责任自甲不履行债务时起,6 6个月内乙未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丙要求

    7、承担保证责任,则因期限届满而消灭。故甲不应支付自20052005年7 7月2 2日起的延期还款罚息?丙公司对甲的还款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转让,是指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让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在保持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使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合同主体取代原合同主体而继续享有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二、合同转让的类型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合同权利转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合同权利转让,债权人都应当通知债务

    8、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实践中,三类合同权利不得转让。一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二是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义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前提下,合同债务人通过协议将其合同中的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合同义务转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合同义务转让,债务人都应当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债务人转让其债务的行为无

    9、效,不对债权人产生任何约束力。合同义务转让后,合同附随义务也随之转让。但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所提供的保证,在保证人未明确表示同意债务转变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债务的转让而消灭,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行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一般由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合同外的第三人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取代合同转让人的地位,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须经相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并适用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让的规定。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三

    10、、合同转让的条件 (一)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二)转让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 (三)经合同相对方当事人同意 (四)合同本身具有可转让性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四、合同转让的效力 第一,合同转让人在原合同中的法律地位由第三人取代,第三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第二,合同转让为无因行为,第三人对抗转让人的事由,不得对抗合同相对方当事人。但合同相对方当事人对原合同当事人的抗辩事由均可对抗第三人。第三,如果合同转让人隐瞒有关情况,致使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转让人应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第四,合同主权利与从权利、主债务与从债务在转让时一并转让,但从权利或从债务专属于自身的除外。第五,转让时

    11、第三人与合同相对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可以依法抵消。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课堂讨论】2007年,经甲介绍,乙与甲的岳父承包的某配件厂口头约定,乙向配件厂供1380、401两种型号的特种铝锭。约定后乙向配件厂供401型铝锭548公斤,单价14.05元公斤,价款7699.4元;供1380型铝锭13441.3公斤,单价13.05元公斤,价款175408.97元,总价款183108.37元。货款通过甲结算后转给乙,至2008年12月11日,配件厂尚欠货款11.1万元。2008年12月11日,乙与甲一起到配件厂结算,配件厂会计与他们结算后,因配件厂无钱支付货款,乙要求配件厂出具欠条,配件厂未出具,甲向乙

    12、出具了“今欠乙铝锭欹壹拾壹万壹仟元整”欠条,并署上自己的名字。2009年1月20日,因甲与某配件厂都未履行还款义务,乙以甲及某配件厂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甲抗辩说,我虽然愿意承担债务,但是乙必须先找配件厂要债才行。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论题焦点】法院审理过程中,有四种观点,焦点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发生债务转移。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乙)与第三人(甲)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欠条),协议成立时即发生效力。由于第三人承担债务对债务人有利,因此不需要债务人同意,此时债务转让协议即可生效,原债务人可因此免除债务。第二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乙)与第三人(甲)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欠条),应通知债务人,以避免债务人因不

    13、知情况而重复履行;若第三人和债权人不履行此义务,则对债务人重复履行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第三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乙)与第三人(甲)之间形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协议,甲、债务人应该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种观点认为,第三人与债权人形成事实上的保证关系,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参考结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债务转移。本案中,甲作为居间人媒介促成乙和甲的岳父承包的企业二者之间的买卖合同。此后,甲作为代收账款人,居于乙及甲的岳父之间替乙受领配件厂给付的货款。基于买卖合同配件厂欠下乙价金,而乙要求配件厂写下欠条,欠条是民法上证书的一种,本案如果欠条为配件厂所写,则该欠条只能起到证明双方债权债

    14、务关系的证据的作用。但作为与债权债务关系无关的第三人甲写给乙的欠条,其真实意图如何就颇值考量,从案情看,甲不是债务转移的新债务承担人。因为双方之间并无债务转移的协议,甲所写的欠条中并未说明配件厂的债务转移给甲承担。甲对其岳父的债务不享有客观利益,其在欠条中表示“欠铝锭款”的真实意思仅是在配件厂不能偿还欠款时愿意还款,因此,甲只能是乙与配件厂之间债务的保证人,而不是债务转移的受移转人。第三节 合同当事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承担一、合并与分立的概念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通过一定的程序组成一个新的组织的行为。合并可以是新设合并,也可以是吸收合并。分立,是指一个组织依照一定的程序,分为两

    15、个或两个以上组织的行为。分立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合并、分立并非特指企业的合并、分立,合并、分立也可能是其他组织的合并、分立。比如事业法人的合并、分立;团体法人的合并、分立;机关法人的合并、分立等。第三节 合同当事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承担二、合并后权利义务的承担 合同订立后,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和合同外的第三人合并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相对方当事人如果发现合并有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合并后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赔偿。三、分立后权利义务的承担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

    16、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三节 合同当事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承担【法理应用】2006年1月,甲公司将部分资产分出,另成立乙公司,乙公司的股东仍然为原来甲公司的股东。2月,甲公司乘丙公司增资之机,投资1000万元于丙公司。2005年,甲公司欠丁公司买卖合同货款100万元,现履行期至,丁公司向甲公司要求清偿,甲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偿还,丁公司遂要求乙、丙公司偿还,乙、丙公司均主张,自己并非合同当事人,没有义务替他人清偿债务。【应用法点】公司分立后的权利义务的承担。第三节 合同当事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承担【分析提示】甲公司将部分资产分出而另成立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公司的派生分立

    17、。尽管乙公司并非当初的合同当事人,然而,他仍然要为派生他的公司在分立之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乙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是,甲公司投资于丙公司,以货币出资,相应地获得了股权,是一种转投资行为,不同于公司的分立。因此,丁公司不能要求丙公司清偿甲公司的债务。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引例简析】1 1、根据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第1款规定:张家万可以把债权转让给李山林,但应当通知王三元。在张家万通知王三元前,债权转让对王三元不发生效力,他不理这个事,有法律依据。2 2、如果王三元向李山林还债,根据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

    18、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王三元据此可以从中扣除这5 5千元。3 3、根据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如果王三元向李山林还债,可以提出因货物质量太差,卖不出价,将需扣掉3 3万元的货款问题,一并解决。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引例简析】4 4、债权人张家万拥有对债务人王三元的债权,并拥有对保证人赵宏伟的保证权。保证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权利。债权人张家万转让权利,受让人李山林取得债权时,一般也应取得对保证人的保证权。但因保证合同约定“如果债务人、债权人有一方换人,保证人将不再保证”。因此,根据合同法第81条规定,该

    19、保证权应专属于张家万,属于“除外”情况,李山林不能取得对赵宏伟的保证权,不能要求赵宏伟替王三元还债。5 5、合同法第8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据此,不经李山林同意,张家万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王三元必须向李山林还债。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本章小结】合同的变更,是对合同内容的修改或增删;合同转让则是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合同主体的变化。本章主要介绍合同变更和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转让的类型;合同变更、合同转让的条件和法律效力;以及合同当事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承担。在学习本章时,应重点理解合同转让的类型,合并与分立的债权债务承继;系统掌握合同转让的条件和法律效力;要注意区分“通知”和“同意”,权利转让必须以通知债务人为条件,债务承担则必须经权利主体的同意。谢谢观看!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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