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后习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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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 第七 课后 习题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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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ACD第二章1、一个诉2、(1)诉讼主体:甲和乙 诉讼客体:前一个诉:诉讼标的:甲乙之间存在的(发生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或甲所享有的请求乙支付租金的请求权;诉讼请求:甲基于诉讼标的请求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变更后的诉:诉讼标的:甲主张解除的甲乙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或甲所享有的对甲乙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权。诉讼请求:甲基于诉讼标的请求解除和乙的房屋租赁合同。(2)是3、(开放性题目)第三章1、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于民事诉讼
2、立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同时也应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这就决定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并无高低之分。具体表现为:(1)民诉法赋予双方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利。(2)民诉法赋予双方当事人对等的诉讼权利。(3)双方当事人依法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二)人民法院应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仅仅是立法上的平等,要真正实现当事人平等原则,更需要司法上的平等保护,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平等地保障当事人双方行使诉讼权利。所谓平等保护,即无差别对待,它包括两项基本要求:(1)法院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2)法院对当事人双
3、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作出裁判时将双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当然,平等保护并不完全否定基于合理立法目的的差别对待。(参见本书)2、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我国民诉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处分原则主要表现在:(1)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开启,由当事人决定。只有在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才能开始。(2)当事人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司法保护的范围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人民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增加或变更。(3)诉讼开始后
4、,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终结诉讼程序;被告可以提起反诉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4)在诉讼中,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全部或部分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5)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包括变更诉讼请求的种类,扩大或缩小诉讼请求的范围。(6)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自行和解。(7)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提起上诉、对生效的裁判是否申请再审以及是否申请强制执行,等等。总之,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均有体现。(参见本书)3、(一)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要求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应当诚实和善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禁止恶意制造诉讼状态:它要求当
5、事人一方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形成利己的诉讼状态,而导致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对于当事人恶意制造的诉讼状态,法院可以认定无效。二、禁止矛盾行为:它要求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必须前后一致,不允许实施前后矛盾的行为。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实施了矛盾行为,而对方当事人相信了先前的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行动,认可相矛盾的后一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就会受到侵害时,法院可依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后实施的行为无效。三、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它要求当事人不得违背诉讼权利设置的目的,借行使诉讼权利之名,以达到拖延诉讼等目的,损害国家和对方当事人利益。四、真实义务:它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作真实的陈述,禁止当事人制造谎言
6、,实施虚假陈述行为。对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要求,是对辩论主义的补充和修正,它表明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对法院不具有约束力,从而保证法院裁判的实质公正。五、诉讼上的权利失效:它是指当事人一方长时间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致使对方当事人因确信该权利不再行使而为一定诉讼行为时,一方当事人才开始主张权利并由此导致对方利益受损的,法院可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确认该权利失效。(二)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公正、合理,主要表现为:一、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诚信原则要求法官在对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自由裁量时应当本着诚实和善意的心态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二、禁止突袭裁判:
7、即法院没有使当事人有机会认识、预测法院所要认定的事实,在当事人未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展开充分的攻击和防御的前提下,法院便匆忙作出裁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避免突袭裁判,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院应适时、适当地公开心证,并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攻击和防御的机会。(参见本书)4、(1)法院驳裁定驳回起诉。王某可以再起诉。(2)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原告可以再次起诉。(3)法院在和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调解书。(4)不违背。法院依城实信用原则,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适当干预当事人的处分权,确保案件的实质公正。 第四章1、(1)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不同意见制”(dissenting opinion system),
8、要求各级法院裁判文书附上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大陆法系国家有限制地引进这一制度。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日本的最高法院实行“不同意见制”。“不同意见制”披露的是少数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问题所产生的不同意见,不包括事实问题。 (2)两者不矛盾。 (3)(7)(开放性题目)2、(1)首先,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和法官之间有明确分工,陪审团只负责对事实的审理,法律的适用由法官负责;而 “人民陪审团”对事实和法律均发表意见。其次,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对事实作出的判断具有法律效力,对陪审团认定的事实结论,法官必须遵守;而 “人民陪审团”的意见不具有法律上确定的效力,只作为合议庭裁判的重要参考。其三,从法庭上的角
9、色设置看,河南的“人民陪审团”只是在旁听席上庭审案件的全过程,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审判者。而英美法系陪审团的陪审员是真正的审判者,享有一定的审判权。(2)(开放性题目)我国现行人民员陪审制度属于“参审制”,由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同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人民陪审团”虽有“陪审团”之名,但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有根本的不同。但是该制度也吸取了陪审团制度的某些经验,人数较多,并且脱离法官独立发表意见,在一程度上改变了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人云亦云”的局面,并非现行制度的重复建设,有一定积极作用。(3)(开放性题目)人民陪审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的司法活动,让普通公
10、民与法官一起行使审判权,分享审判权,从而体现司法的民主性和民事审判的民主性。将陪审团成员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是鉴于司法成本和效率的考量,而且具体案件陪审团成员的确定具有随机性,大体上可以确保民主性。(4)(开放性题目)司法的专业化与大众化并不矛盾。司法大众化能够弥补职业法官在知识、经验和能力上的不足。陪审员来自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了解社会生活,具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一些陪审员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特长,由其参与案件的审判,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提出意见,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职业法官在知识、经验和能力上的某些不足,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5)(9)(开放性题目)不同观点均有道理。第五
11、章1、一、诉讼主体地位平等;二、具有诉的利益。(参见本书)2、(开放性题目)第六章1、确定管辖的原则:第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第二,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第三,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第四、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第五、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第六、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参见本书)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第一、案件的性质;第二、案件的繁简程度;第三、案件的影响范围;第四、案件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第一、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第二、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确定专属管辖的标准:由法律直接规定。确定协议管辖的标准:由双
12、方当事人约定,并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参见本书)2、ABCD第七章 1、一、管理权和处分权:对诉讼标的所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人是适格当事人。二、诉讼担当:第三人代替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主体享有或与之共同享有某诉讼标的的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中,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诉讼实施权的,称为“法定诉讼担当”;第三人依据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的授权行使诉讼实施权的,称为“任意诉讼担当”。三、诉的利益:有诉的利益,当事人则为适格当事人。具体分为给付之诉的利益、确认之诉的利益、形成之诉的利益。(参见本书) 2、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
13、,但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出现分离。主要的原因有:其一、实际民事权利能力人客观上无法进行诉讼。比如涉死者名誉权诉讼时,死者享有人格权,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但该死者无法进行诉讼,而是由他的近亲属为当事人。其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限定性,但其当事人能力不受限制。例如,法人因超越经营范围而发生纠纷进行诉讼时,法人的当事人能力应当是存在的。如果不承认其当事人能力,势必使法院判决的权利无从归属,或者使判决中的义务找不到应当承担的主体,这样就使得法人可利用越权逃避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显然不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参见本书) 3、(开放性题目)第八章1、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既有独立性又有牵连性。独
14、立性表现在:其一,各共同诉讼人是否具备诉讼成立要件以及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分别调查。其二,共同诉讼人可以独立进行无关本案实体的诉讼行为。牵连性表现在:第一,共同原告人所作有利于全体的诉讼请求,陈述有利的事实,提出有利的证据,虽然其他共同原告未作此种行为,这些行为对全体发生效力。第二,共同诉讼人一人遵守期间,则对全体发生效力。第三,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有中断或中止诉讼的原因发生时,其中断或中止对全体发生效力。(参见本书) 2、我国民事诉讼法一方面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放在“当事人”一节中加以规定,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当事人的一种;另一方面又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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