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证明的界说-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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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证明的概念与定义 第二节 证明主体与证明客体 第三节 证明手段与证明方法 第四节 证明目的与证明标准 证明的概念具有复杂性和多意性。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是证明的基本分类,不能忽视。查明与证明不同。查明是自向证明的结果。证明是司法活动的参加者运用证据明确或者表明案件事实的活动。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提出事实的当事人、律师、检察官等用证据向法官说明或者表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活动;二是法官运用证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司法证明主体有广义狭义之分。从狭义讲只有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事实主张并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才是司法证明主体。提问:证人、鉴定人是证明主体么?证明对象不能等同于证明客体。证明的接受者:证
2、明活动要说服的对象。证明对象 证明的承受者: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即证明客体。提问:证据是否是证明客体?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纳入证明对象范围的主要有:法律事实、免证事实、程序法事实及证据事实。法律事实中,以要件事实及情节事实为证明对象的核心。免证事实,又包括自然科学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职务上熟知的事实、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生效裁判、公证文书和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推定的事实。程序法事实,是指有关诉讼程序进行的合法性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成立的事实。证据事实,是指证据材料所记载的事实内容。(一)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
3、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2有关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二)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 1.侵权行为是否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2.侵权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3.侵权行为是否违法。4.侵权行为是否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损害;如果造成厂损害,损害的大小如何。5.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行政诉讼程序事实 行政诉讼程序事实,是指行政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的事实。具体包括:1、有关当事人资格的事实;2、有关主管和管辖的事实;3、有关审判组织的事实;4、有关审判程序的事实;5、有关采取排除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事
4、实;6、有关诉讼期间的事实;7、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取证的事实;8、有关行政诉讼执行程序是否合法的事实;等等。证明手段与证据方法是指各种证据形式。证明方法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办法和手段。司法证明的方法离不开思维,具有思维的逆向性或者溯源性、思维的对抗性或者博弈性、思维的时限性或者时效性三个特点。有直接证明法和间接证明法、演绎证明法和归纳证明法、要素证明法和系统证明法。推理、推定、拟制不同。学者的观点有差异。一种认为由于司法证明的特殊性,证明目的应当从客观真实变为法律真实,为达到这一目的,在各种诉讼中又有不同的证明标准。另一种认为证明目的应当是客观真
5、实,证明标准应当是法律真实,法律真实在各种诉讼中又有不同的具体证明标准。司法证明的标准是指司法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是案件事实得以证明而对证据的质和量所提出的具体要求。证明标准与证明任务、证明要求 在我国,就证明标准,存在过一些与之相类似的说法,如证明任务、证明要求。语言是约定俗成的,只要使用中不会造成误解和歧义,便不必过分苛求字面含义与概念内涵的统一。人们的长期使用,已赋予了证明要求、证明任务和证明标准相同的含义,故不需硬性区分。、证明标准与证明目的证明目的,是指证明主体追求的目标,是司法证明活动的标的。司法证明的目的是就行为过程而言,体现了证明活动的追求和方向,是带有一定理想色彩的目标
6、;司法证明的标准则是就行为结果而言的,是根据一定的价值理念和需要确定的,是法律认可的具有现实性品格的衡量准则。4、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关系密切,是法定证明责任的卸除标准。证明标准是在证明责任的基础上才产生的概念,证明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演变到某个特定的时间点或状态点,便呈现出了证明标准的诉讼价值。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即客观存在的事实。就司法证明活动而言,是指确实在客观世界中发生的案件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调整或认可的,可以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在司法活动中,法律事实指由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是经过人的主观活动明确或确认的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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