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五版)》课件第四章 新闻与司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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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五版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五版课件第四章 新闻与司法 新闻 传播 教程 第五 课件 第四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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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程序,适用法律规范处理诉讼案件的活动。在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法院行使审判权,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包括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抗诉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许多国家,新闻传播活动和司法活动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需要特别界定的问题。司法被认为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所以必须公开进行,以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因而传媒的及时而充分的报道就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司法又必须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外界干扰,各类涉案人士包括诉讼双方特别是刑事被告人以及证人、受害人等的权利也
2、必须予以保障,对上述公权和人权,新闻采访和报道必须充分尊重不得侵犯。新闻和司法之间的关系,是媒介法中的一项重要议题。各国制度各有不同,但业界也尝试根据国际人权法寻求一些共同遵循的原则,如1994年来自20多个国家的法律和传媒界人士议定的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原则,这不是国际公约,但学术上往往作为一种参照。我国有关司法活动的法律构建相当完整。我国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1996年、2012年两次修正;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改;1991年制定民事诉讼法,2007年、2012年两次修正:这三部法律属于基本法律,对各类诉讼活动程序订立了完整规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办法,警
3、察、法官和检察官以及律师的职权和责任等,也都有专门的法律。诉讼部门法作为规范诉讼活动的法律,为司法、行政机关及诉讼当事人、参加人提供了行为准则,对于新闻传播活动也具有专业规范的意义。一、公开及其限制司法公开是民众知情权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司法公开是民众知情权在司法领域的体现。所谓公开,当然不仅是向当事人公开或者向一部分人公开,还包括通过大众媒介向全社会公开。因此,这些对于司法机关公开性的义务性规范不仅是公民知情权的规范,对于新闻媒介和新闻记者来说也是授权性规范,即对依法应予公开的事项享有采访报道的权利。(一)法律公开法律是司法的唯一准则。凡是体现国家强制力的、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都
4、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所谓“内部文件”,不能要求人们普遍遵守,更不能作为制裁的依据。法律公开了,人民才能知所遵循,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具有预见性,对司法是否公正有一个明确的准则。我国立法法对于法律文件的公布程序作了如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解释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
5、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公布外,其余均由制定地的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及时在本级人大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国务院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法律在制定过程中,还要把草案向人民公开,交人民讨论。我国宪法在制定或者修改时,就曾多次公布草案或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法律)规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
6、大会审议的重要的基本法律案,可以将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200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此后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全文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参见新华网,2011.03.11。(二)审判公开公开审判是国际通行的司法准则。公开审判的实质是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进行,约束法院和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杜绝“暗箱操作”可能造成的弊端,保证审判公正。公开审判制度也是我国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1954年宪法就有公开审判制度的规定。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
7、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
8、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一项制度,共有宪法和四部基本法律、法律的条文予以规定。据此,审判可以说是据此,审判可以说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开为例外”。公开审判制度不仅仅是让民众旁听审判过程,新闻报道是比民众旁听更为重要的公开渠道。在现代社会,没有新闻媒介的报道,也就谈不上公开审判。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正是体现了这一原则。按此规定,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对
9、于社会关注的案件,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审判场所坐席不足时应当优先满足媒体(还有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有条件的法庭还可以设置媒体席。还规定新闻媒体可以根据报道或工作需要向法院申请有关资料,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如有必要,也可以为媒体提供其他可以公开的背景资料和情况说明。(三)检察事务公开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对检察工作享有知情权。不过,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直接就检务公开作出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不能涵盖检察工作,所以检务公开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动制定规
10、范实施的。“检务公开”,就是除法律规定必须保守秘密的事项外,依法可以公开的检察活动都要公开,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个方面,向社会公开主要就是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报道。(四)保密事项及责任公开和保密相对应而存在。在不公开审理案件中含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当然不许披露和报道。保守国家秘密法把“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列为国家秘密。为了保证审判公正,在司法程序中还会形成许多工作秘密。世界许多国家通行侦查不公开原则,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个原则,但官方对侦查过程的新闻报道一向持谨慎态度,如曾有要求:正在侦查的案件一般不作报道,个别必须报道的,需经案件侦查部门及上级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11、后,可以先发消息,案件终结后再作详细报道。不得暴露侦查手段,特别是使用特情和技术侦查措施的情况。不得使用公安工作内部用语。不得过细描写审讯方案、策略、技巧。不得具体报道看管关押犯罪嫌疑人场所的建筑格局、安全和警戒设施以及安装、使用监控技术的情况。不得透露这些场所警力、武装兵力、值班、执勤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不得报道这些场所关押人员数字及情况。2012年刑事诉讼法还设立了若干涉案信息保密的条款。如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一百五十条)在广播电视的法制节目中经常可以听到或看到警方提供的监听电话交谈、监控录像画面等,此类我国广
12、播电视节目的独有景观,今后将不能出现;即使声音、面容作了处理也不行。以往,媒介习惯于使用这些资料以增加节目的真实感,警方也认为是“宣传法制需要”而乐于向媒介提供,现在必须采取新思路。另外还规定了某些特别保密责任,如辩护律师对委托人信息的保密(第四十六条),公检法机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和涉毒品的犯罪案件中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个人信息及外貌、声音保密(第六十二条),与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对技术侦查情况保密(第一百五十条)等。这些限制虽然不是针对媒体而设,但是媒体当然也不应当披露可能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这些信息。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除了规定罪案不公开审
13、理外,还有对未成年犯罪人个人资料保密的规定。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有同样的规定,在载体方面增加了“网络”一项。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14、。”新闻单位即使被允许可以查询,仍然负有保密义务。这将从源头上遏止任意披露未成年人犯罪资料的现象。在2013年未成年人李某某等人强奸且轮奸案侦查、审理过程中信息披露和报道严重失控,未成年嫌疑人和被强奸人信息在网络和某些新闻媒体上被肆意炒作,被认为是“近年来报道水平最低、社会效果最差的刑事案件新闻”参见徐迅主编:依法审判与舆论监督,515页,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5。李某某等4名未成年人和1名成年人强奸且轮奸案发生于2013年2月,法院于2013年11月终审裁定5被告人犯强奸罪,分别处以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此案在被害人报案后,李某某姓名即被披露,接着其家庭情况、个人经历以及肖像等在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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