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五版)》课件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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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问题。一种是煽动危害国家安全另一种便是泄露、非法获取、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在有关管理大众传播媒介的行政法规的禁载规定中,首要的就是禁止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第一节 禁止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第二节 保守国家秘密煽动(sedition)是以口述、文字、影像、书画等方式,通过讲演或者借助书报刊、广播电视、电影和网络等媒体,对他人进行宣传、鼓动,意图使他人去实施某些破坏性活动。其特点为:一是表述方式的非理性,就是使用情绪化的、蛊惑性的语言;二是内容的非事实性,如虚张声势,夸大其事,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以及造谣诽谤;三是直接面向公众,
2、即公然散布;四是具有导致破坏性行动的目的,就是希望激起他人反常狂热,采取某种损害社会和他人的行动。煽动虽然也是一种表达方式,但却直接同某些行动相联系。煽动他人进行危害国家和社会的活动,会产生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必须加以禁止,对违者依法予以制裁。所以惩处煽动犯罪行为与不承认所谓“思想犯罪”的原则并不相悖。关于煽动行为的犯罪,我国现行刑法有六项罪名:一是煽动分裂国家罪,二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三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四是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五是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六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其中,前两项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后四项罪的主要侵犯客体都不是国家安全,但
3、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无疑同国家安全相关。下面着重论述这六项罪名的客观行为。(1)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一百零三条在第一款规定了“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罪行及其刑事制裁后,以第二款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种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就是公然散布“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如煽动我国国内某民族、某地区、某部分领土脱离祖国而“独立”,鼓吹“台独”“藏独”“疆独”等。(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按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以造谣、诽谤或
4、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79年刑法第一百零二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规定有“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者其他方式”,现行刑法不再有这样的列举。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为实施了下列一种或多种行为:其一,以造谣的方式煽动他人进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所谓造谣即凭空捏造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所谓“劣迹”“阴暗面”,以鼓动人们的不满和仇视。其二,以诽谤的方式煽动他人进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诽谤是捏造事实贬损他人声誉的行为,诽谤与造谣的区别在于诽谤是有特定指向的
5、,而造谣则不一定有特定指向。其三,以其他方式,比如发布宣言、“政纲”等,煽动他人进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与煽动分裂国家罪一样,本罪也属行为犯。实施以上两种犯罪,如果是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按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侵犯客体是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友好关系。如果后果严重,发生民族分裂,当然也会危及国家安全。本罪的客观行为是以语言、文字等方式挑
6、拨离间我国不同民族之间的关系。煽动民族仇恨,既可以是煽动汉族仇恨少数民族,也可以是煽动少数民族仇恨汉族,还可能是煽动一个少数民族仇恨另一个少数民族。煽动民族歧视,主要是煽动汉族歧视少数民族。本罪也是行为犯,但是把“情节严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煽动手段卑鄙、动机恶劣、后果严重等,具体界限有待司法解释。(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由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加以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5)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
7、:“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6)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这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
8、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这条司法解释对实施这两项犯罪的行为主体作出进一步规定,明确了在出版活动中可能构成构成这两项犯罪的,不仅有提出煽动言论的人,而且包括编辑出版者、印刷复制者、销售者和这两项犯罪的,不仅有提出煽动言论的人,而且包括编辑出版者、印刷复制者、销售者和其他方式的传播者。其他方式的传播者。事例:2006至2014年,被告人唐荆陵出于对中国现行制度和社会现状的不满,先后发起、组织、参加多次具有煽动性的活动,编辑、印制、传播粉碎邪恶轴
9、心草根群众组织等系列丛书和其他宣传单张;被告人袁朝阳积极协助唐荆陵印制、邮寄并单独派发宣传品;被告人王清营积极参与唐荆陵组织的活动,并以自己名义与唐荆陵、袁朝阳共同租赁房屋,作为储藏书籍、研读聚会场所。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唐荆陵编辑、印制的系列丛书中具有大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甚至提出了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实施步骤、方法和行动建议。三被告人将上述书籍、宣传单张寄往全国各地进行传播,其行为符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主客观要件,均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唐荆陵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袁朝阳有期徒刑3年6个月,剥夺政治
10、权利2年;王清营有期徒刑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67号。我国的保密制度形成于革命战争年代。1951年政务院公布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实施了三十多年。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又修订通过并施行新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2014年,国务院公布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对1990年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作出全面修订。保密法是我国保密制度的核心法律。此外,刑法对侵犯国家秘密犯罪有多项规定。上述法律规定都对新闻传播活动具有约束力,而且有些法律还对新闻传播活动有专门规定。1992年,
11、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是专门规范新闻出版工作中保守国家秘密制度的部门规章。为加强互联网保密管理,国家保密局先后发布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等。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中,都把泄露国家秘密列为禁载的重要一项。一、我国保密制度的中国特色保密法鲜明体现了保密制度的中国特色。保密法鲜明体现了保密制度的中国特色。全民保密义务全民保密义务。宪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义务。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
12、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也规定了公民和组织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的义务。新闻传播活动恪守保密制度有宪法和法律依据。“党管保密党管保密”。国家安全法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第四条),保密工作当然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其管理体制一直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保密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同时又是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中共中央保密委是中央统一领导党政军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地方各级党的保密委是党管保密的专门组织,各级保密委负责人一般由本级党委负责人兼任。参见李飞、许安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解读,2730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
13、0。二、国家秘密的概念和确定什么是国家秘密什么是国家秘密?按保密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三个短句,就是国家秘密的三个要件。保密法列举的国家秘密包括:国家事务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事活动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诸方面的秘密事项,以及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第九条)。第一,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所谓“国家安全和利益”,按照刑法国家安全法规定,系指涉及国家的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社会制度安危等重大事项。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指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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