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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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物业管理 条例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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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主主 要要 内内 容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服务 第七章物业的维护第七章物业的维护第八章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八章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十章附则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是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比于2003年国
2、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此条例更加细化了物业管理中的各个重要环节不同主体的责、权、利关系,也更加实用,是一部对日常物业管理工作更具有指导性的法规条例。特别是从以前的物业管理条文中的”相关单位“明确到了社会“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更加确定了各单位与物业管理的具体职责关系,有效避免了物业管理行业与社会部门的脱节、扯皮等现象。条例第一章主要明确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和意义、物业管理的定义、范畴以及社会相关部门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权责范围。重点内容:重点内容:1 1、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
3、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2、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履职工作以及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的责任。3、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等措施来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句解: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市场和客户对物业产品的新需求,已越发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载的社会责任(环保、节能)以及服务产品质量优质、生产过程的技术、方法创新等新要求。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三节前
4、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一节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1、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标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标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红线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到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那么如何界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呢?那么如何界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呢?分期开发建设或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用需划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关键:配套设施设备是否共用关键:配套设施设备是否共用一 期二 期A建设方B建设方 2、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及重新划分要求、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及重新划分要求 A、建设单位办理商品
5、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等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B、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
6、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1、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 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一百平方米;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注:注: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十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第二节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2、政务管理用房、政务管理用房 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
7、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政府所有,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具体投资来源应当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3、会所、幼儿园、会所、幼儿园 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4、车位或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的车位)、车位或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的车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占
8、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5、专有经营设施设备、专有经营设施设备 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而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其产权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物业管理区域内
9、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区域锅炉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第三节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1、建设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并将中标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商品房预售前将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应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2、物业交付条件:要求生活用水、雨水、污水,小区用电,城市管道燃气、供热,电话、有线、宽带等通讯系统,消防设施以及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是否连
10、接相通,规划的配套设施,绿化和车库、车位是否按照要求施行。3、达到以上交付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综合验收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交付物业时,应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等资料,并向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竣工验收图纸、设备安装技术和明细、业主花名册等相关资料,而前期物业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以及建设单位委托协助的相关事宜。4、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及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鼓励建设单位为其开发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提供部分经营用房或者给予资金支持。第三章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一节第一节 业主大会的筹备业主大会的筹备1
11、、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三大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三大条件(符合三条件之一即可符合三条件之一即可)(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2、成立筹备组、成立筹备组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主要组员:建设单位、前期物业企业、业主、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以及业主组成7人以上单数的筹备小组,其中业主不得低于总人数50%。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3、
12、筹备组职责:、筹备组职责:A、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B、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C、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D、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E、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二节第二节 业主大会业主大会1、要求:、要求: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13、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2、业主大会职责:、业主大会职责:A、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B、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C、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D、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E、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F、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G、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3、业主大会的投票权计数:、业主大会的投票权计数:A、按照业主户数计算的,一户计算为一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专有部分
14、,计算为一票;B、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为一票;建筑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业主身份以及建筑面积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4 4、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形式:A、集体讨论;B、书面征求意见;其中,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规定。5、业主代表:、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
15、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6、业主大会频次:、业主大会频次:每年至少一次;同时有以下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A、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B、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C、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义务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第三节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1、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职责:A、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
16、情况;B、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C、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D、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E、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F、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2、业主委员会要求:、业主委员会要求: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必须由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任;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委员,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执行委员。执行委员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经推荐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入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任职。3、业主委员会
17、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大会和委员会相关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在10日内领取备案等相关证明依法刻制印章和开立账户。4 4、业主委员会会议要求:、业主委员会会议要求:A A、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B、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执行委员负责召集,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人参加会议。C、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D、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E、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就
18、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5、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6、取消业主委员会资格的情形之一:、取消业主委员会资格的情形之一:A、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B、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C、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D、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E、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
19、业主委员会委员的。7、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委员、委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第四章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的自治管理物业的使用与业主的自治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破坏房屋本体、结构,违章搭建、安装、装修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2、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特殊情况按正常程序办理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二节第二节 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1、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
20、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请手续;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业主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2、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3、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节车库与车位的使用第三节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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