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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经济法第一章-绪-论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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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第一章 课件
    资源描述:

    1、经经 济济 法法重庆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第一章第一章 绪绪 论论l学习要点:学习要点:理解经济法的含义及其特征;了解经济法产生及其发展简史。理解和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理解代理和时效。一、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概述l(一)经济法的含义l经济法律l指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经济法律法规。作为一门课程,一般又称为经济法实务。l其内容包括了民法、商法、经济法的各一部分内容。l经济法学l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l其研究对象的核心为经济法。经济法经济法l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对市场

    2、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干预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l(1)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l(2)经济法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从而使经济法具有了较强的权力属性。l(3)经济法在调整体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经济关系时,可以是事前调整,也可以是事后调整。(二)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二)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l1经济法从概念到学科 l1755年,法国: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经济法”这个概念。其调整对象只限于分配领域。l1843年,法国: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加以论述。l1865年,法国:蒲鲁东于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

    3、充和必然产物。”l里特尔:在德国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了“经济的法”一词,现代经济法的术语即由此提出。l此后,20世纪10年代和20年代初,德国法学家赫德曼等发表了一系列关于经济法的论文。1916年,赫德曼在经济学字典中使用了经济法一词,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西方国家经济法立法的发展西方国家经济法立法的发展l德国在19世纪70年代:以国家权力来扶持卡特尔之法就成了德国经济法的标志之一。在1896年德国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启了德国经济立法之门。德国在一战时的经济法。希特勒政府1934年7月15日颁布卡持尔变更法和强制卡特尔法,取消魏玛共和国时期对

    4、卡特尔协定的限制,规定联邦经济部长认为必要时,有权在特定生产部门强制建立辛迪加、卡特尔、康采恩协定,并有权对这种协定变更和监督执行。1934年11月颁布的德国经济有机建设法,进一步从法律上强化了垄断资本的权力,使国家经济转向战争经济。l在英美法系国家,历来不强调公私法的划分,自然也不理会与这种划分密切相关的“经济法”,但是经济立法相当发达。如美国的谢尔曼法早在1890年即已颁布,30年代的危机期间,颁布了国家产业复兴法(1933年)、农业调整法、一系列银行法和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并通过专门机构予以贯彻。l日本于1925年颁布出口组合法、重要出口物品工业组合法强制卡特尔法,

    5、1931年制定国家重要产业统制法。l捷克斯洛伐克:经济法是本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1964年制定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中国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国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l建国以来,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l()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阶段(19491956)l()全面开始社会主义建设阶段(19571965)l()十年内乱阶段(19661978)l()新的历史发展阶段(19791992)l()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1993 )l1992年底党的十四大作出了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决策。l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宪法修订案中明确规定了“加强经济立

    6、法、完善宏观调控”的任务。l关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讨论。l我国已经在经济管理:企业和投资:经济活动和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建立了经济法的框架。l我国所订立的经济法律法规还存在比较多的缺陷。(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特征(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特征l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l国家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干预所形成的经济关系。l(1)市场主体管理关系。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行为。l(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l(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l(4)社会分配关系。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特征l()综合性。在调整手段上;在规范构成上;在调整范围上。l()经济性。其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

    7、律。l()行政主导性。经济法强调国家干预,体现了其权力属性,因此,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直接体现了国家的特殊意志,体现了法的强制性、授权性、指导性。l()政策性。(四)经济法的渊源(四)经济法的渊源l(1)宪法;(2)法律;l(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l(5)部门规章;l(6)司法解释;l(7)国际条约或协定。l国家政策、习惯也可作为经济法的形式之一。二、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l(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l法律关系: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l经济法律关系: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l(1)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l(2)是

    8、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l(3)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l(4)是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二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l.概念: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当事人。l(1)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l(2)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担当者。l(3)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l.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l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l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l(1)经济管理主体。l(2)经济活动的主体。l 1)各类企业;2)事业单位;3)社会

    9、团体;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5)公民个人。l(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l此外,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如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和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等。(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l.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 l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l.经济权利经济权利l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

    10、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l.经济义务经济义务l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l含义: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l类型 l(1)物,亦称有体物。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l(2)行为。这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完成一定工作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

    11、定劳务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l(3)智力成果。这是指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l权利亦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五)(五)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l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由于一定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在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限关系。l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经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要素的变化。l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限归于消灭。l1经济行为l(1)经济合法行为。l(2)经济违法行为。l2 事件 三、代理制度三、代理制度l1、代理的概念、特征(P189)l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

    12、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63条)l特征l1.代理人在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l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活动;l 3.代理行为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l 4.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2 2、种类、适用范围、种类、适用范围l1)代理种类l(1)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l(2)法定代理: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l(3)指定代理: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l2)适用范围 l法律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l3)不适用范畴 l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结婚登记l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如按约演出l违法行为3 3、无权代理、无权代理l无

    13、权代理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行为。l无权代理未经追认,由行为(无权代理人)人承担民事责任。l被代理人可以追认,追认后,无权代理成有权代理,被代理人不能撤销追认。相对人有催告权,善意第三人有撤销权。l表见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称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行为有效。4 4、不当代理、不当代理l(1)自己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行为。l(2)双方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民事行为的情况。l(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 第三人负连带责任。l(4)失职。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

    14、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66条)l(5)代理事项违法。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四、时效制度四、时效制度l1.诉讼时效的含义:消灭权力人胜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P494)l2.诉讼时效起算、中断、中断l1)起算l(1)普通时效(2年)特殊时效(法律特别规定),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l(2)最长时效(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2.2.诉讼时效起算、中断诉讼时效起算、中断

    15、l2)中断 l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观原因):一方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l中断的后果:诉讼时效重新计算l 3)中止l客观原因不能行使权利,暂停计算,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l中断、中止的举证责任 (办公证)五、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五、经济法的法律责任l1.法律责任的概念:违法、违约后应受到的制裁l2.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l(1)民事责任:具体形式主要有: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l(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大体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单位一般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关闭、罚罚款款等;个人一般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有

    16、: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l(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年8月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次会议通过)l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17、(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l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l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l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l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l第

    18、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l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l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

    19、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l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l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

    20、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l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1、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l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l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l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

    2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l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l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l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

    23、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l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l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l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

    24、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l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l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l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l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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