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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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 融资 租赁 合同 合同法 教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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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一、概念 所谓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产物。融资租赁交易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的融金融、贸易和租赁为一体的新型信贷方式。租赁进行的融资活动,颇受当事人各方的青睐:就承租人而言,可以经由融资租赁,用较少的资金解决生产所需;就出租人而言,既可获取丰厚的利润,又有较为可靠的债权保障。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起步较晚,1981年成立的中日合资企业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
2、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这是形式特征。这两个合同是由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所签订的融资性租赁合同以及由融资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两个合同在效力上相互交错。2、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的合同。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质特征。这也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传统租赁合同的重要特征,也是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借款等合同的区别之一。3、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能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能是一般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主体上的特征。在我国,考虑到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性,只有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经营的公司,才有从事融资租赁交易、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资格。4、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要式合同。三、融资租赁合同与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常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发生混淆,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与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具体来说,就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表现为价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融资
4、租赁合同与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存在根本区别,具体表现在:第一,当事人的交易意图不同。在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交易意图是出让标的物的所有权,获取价金,对方当事人的交易意图是支付价金,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为承租人的使用购买租赁物,但出租人所购买的物件却是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仅将物的使用、收益权利授予了承租人。仅在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方可以在租赁期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第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中承租人无期待权。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合同作为一种特殊交易制度,有与出卖人之所有权处于相对状态并形成消长关系的买受人的期待权
5、,此买受人的期待权,因买卖合同而成立并与买卖合同同法律上之命运;其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系取得所有权之前阶段,因条件成就变为所有权,因此,属于物权化的债权或兼具物权与债权两种因素之特殊权利。与此相反,在融资性租赁的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并无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期待权。第三,期间届满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不同。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乃以支付全部价金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之延缓条件。一旦条件成就,即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标的物所有权便当然移转于买受人,无须另订协议。而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有特别约定,承租人方可于租赁期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第四,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构成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价金构成不同。第五
6、,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应适用法律特别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则无此内容。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 一般情况下,该买卖合同应遵循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中所确立的交易规则。但在以下几个方面,由于融资租赁交易的自身特性使然,遂与通常买卖合同有所不同:1、出卖人负有按照约定向承租人(而非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的义务。2、当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根据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之间的约定,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3、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要求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4、由于
7、根据约定,出租人得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因而,本应由作为买卖合同买受人的出租人所负担的及时检验义务,以及对于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妥善保管义务,也转由承租人负担。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租赁合同 融资性租赁合同是融资性租赁交易的核心,融资性的租赁合同,从本质上讲,系属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合同,因而一方面,在合同法对于该合同未设特别的规定,或该合同未有特殊的交易惯例时,应遵循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所作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该合同也有与普通租赁合同不同之处:1、从出租人的角度考察,表现在:(1)出租人得享有以下特殊的法律利益:第一,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违
8、约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第二,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作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2)融资性的租赁合同中,尽管出租人仍应负担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但该项义务是由出卖人作为履行交付租赁物义务的履行辅助人来完成的。在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时,承租人一方面是在受领租赁物的交付,另一方面也是作为出租人的受领辅助人,辅助完成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从出卖人向出租人的移转。2、承租人的角度考察,表现在:(1)支付租金的义务 如同在租赁合同中一样,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所负担的最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承租
9、人支付租金的义务,以承租人通知出租人收到标的物的通知为生效条件,而不以承租人实际使用租赁物为条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收取的租金,既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的租金,又不同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价金。出租人所收取的租金一方面应收回其为购买租赁物所支出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另一方面要获取一定的营业利润。经出租人催告,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采取以下两种救济措施:第一,请求承租人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第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不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得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因为出租人对于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出租人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其租金债权的功能,所以在因承租人一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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