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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范文.docx

  • 上传人(卖家):淡然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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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汽车 租赁 公司 车辆 安全管理 制度 范文
    资源描述:

    1、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范文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1一、租车前工作内容一、工作程序维护保养人员对收回的车辆经检查、维修、维护、保养后符合待租条件,由维护保养人员签发,租赁部签收车辆待租合格通知单向客户介绍车辆情况、租车条件、所需手续和其它要求查验客户(或担保人)租车手续客户试驾现场查看客户(或担保人)房屋或其它财产签订租车合同收取客户预付租金和违章保证金验车、填写汽车检验单向客户交待车辆行车操作注意事项放车二、工作内容1、租赁部收回车辆后,通知保险部维护保养人员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维护、保养及清洁。符合待租条件后,由维护保养人员签发车辆待租合格通知单,租赁部签收后方可对外出租。

    2、下班期间收车后又继续出租的车辆,由收车人负责检查车况,履行和承担维护保养人员工作和责任2、介绍情况租车前,租赁部应主动详细向客户介绍车辆情况、租车条件、租车价格、公里和时间限制、所需手续、租车合同条款主要内容和其它租车须知,以及我方提供的相关服务。让客户明明白白消费、放放心心租车。3、租车手续个人租车,需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驾驶证、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单位租车,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委托书和驾驶员驾驶证原件。公司留存所有手续复印件一份。4、客户试车租赁部应主动邀请客人试驾,利用此机会可以观察客户驾驶技术的熟练程度。以此确定是否租车。如果客户驾驶技术轻差,安全无法得

    3、到保障,应要求客人提供驾驶技术熟悉的驾驶员陪驾,方可租车。5、现场查看租赁部应跟随客户现场查看客户房屋或其它财产,观察和了解客户相关信息,仔细核对房屋或其它财产所有权属证书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包括所有权人姓名、财产地址、楼层、单元、门号等。有产权争议或被抵押的财产不得租车。6、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前,应主动提醒客户认真阅读租车合同条款,耐心做好合同条款解释工作。填写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型号、车辆号牌、租车价格、起租时间、租前累计公里数、预收款和保证金金额以及预租天数等内容。要求客户和担保人本人亲自签名,并如实填写家庭常住地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合同一式三份,公司办公室、租赁部和客户各

    4、执一份。7、收取租金预付款和违章保证金客户租车前,必须交纳租金预付款和违章保证金。租金预付款金额,按照客户租车天数和租车单价,确定预收金额。违章保证金每次每车预收500元以上。预收款由公司出纳直接向客户足额收取,出据收款凭证。特殊情况租赁部在外交接车收取的客户预付款和保证金,应在当天交付公司财务,公司财务出据收款凭证。8、交车验车租赁部凭车辆待租合格通知单在公司办公室领取车钥匙,填写放车、收车登记表。租赁部交车验车时,应与客户一道,当面检查车辆外观是否有损伤;转向系统、刹车系统、润滑系统、冷却液、轮胎、车外灯光、各种指示灯、仪表显示、空调、音响、导航仪、倒车雷达、车窗门锁和遥控、雨刮器、引擎盖

    5、、油箱盖、后背箱等是否正常。验车后,应逐项填写汽车检验单一式三份,客户和租赁部各执一份,交公司财务部门一份结算使用。9、向客户交待车辆行车操作注意事项根据所租车辆性能和特点,租赁部应主动向客户讲解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指导客户正确使用操作车辆。避免造成人为车辆损坏。同时要求客户:随时保持通讯畅通。租车期间,超过两日以上无法联系,我方将引起高度重视,查看监控,了解情况,作出应对。二、租车期间工作内容一、工作程序监控车辆回访客户处理车辆故障或事故或租车异常情况了解租期届满客户还车时间催收超期和续租客户租金二、工作内容(一)、租赁部应严密监控和掌握所租车辆租用和运行状况,与客户随时保持通讯联络,主动询

    6、问客户用车情况,帮助客户解决租车期间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困难,保证客户安全、顺利用车。(二)租车期间,一旦发现所租车辆运行异常,即车辆停驶三天以上,或两天以上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租赁部应引起高度重视,通过监控跟踪,现场查看,调查了解等方式,弄清真象实情。若异常属实,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根据公司指示和布暑,会同公司保险部一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应对。(三)、所租车辆发生机械故障或交通事故处理1、在离市区20公里以内,租赁部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需修理人员现场修理的,马上通知修理人员到场修理;需运回指定厂家修理的,通知修车厂拖车。2、在离市区20公里以外50公里以内的,通过电话联系,向客户仔细了解情

    7、况,正确判断故障原因和故障起因。为了节约路途费用,修车费在800元以内的,可委托客户就地修车,要求客户现场监督修车,更换配件和修车费用需我方确认。要求客户尽可能开据付款凭证随旧配件一并带回。便于还车费用结算时,判断故障起因,明确责任。修车费用超过800以上,租赁部和保险部应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确需运回德阳指定厂家修理的,通知厂家拖车。属客户全部或部分人为原因造成的车辆故障,应现场明确责任,现场收取修车费预收款,结算时,多退少补。3、所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车辆损失,租赁部应首先弄清情况,轻微交通事故,在外地,原则上由客户自行处理,在市区内,应客户要求,我方应当现场协助处理。发生较大交通

    8、事故,租赁部和保险部人员应立场到场施救,协助客户处理相关事宜。事故车辆应尽量运回公司指定厂家修复。因客户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依照租车合同相关规定,及时解决和落实客户损失赔偿事宜,由租赁部、保险部与客人共同协商一致后,报公司领导同意,确定损失赔偿方案,能当场确定损失赔偿金额的,应尽量与客户当场了结。并签订损失赔偿协议。尽可能现场结清全部费用,或收取客户部分损失赔偿金。剩余欠款,限期付清。现场不能确定损失赔偿金额时,应向客户收取不低于预计金额的60%损失赔偿金预付款。待相关情况明朗后再向客户索赔全部损失费用。(四),客户租车期限届满,租赁部应提前主动与客户联系,了解和掌握客户还车时间,以便

    9、安排后期租车。对逾期或续租客户,应准确计算出客户预付金余额,若不足以弥补超期或续租天数租金,应在客户还车前,及时催收欠缴租金。欠费超过500元,限期不补交或续交的,应强行收车。以免给公司造成更大经济损失。三、收车后工作内容一、工作程序收回行驶证、车钥匙检查验收车辆填写收车验收单和租车合同对应项目内容处理车损赔偿等事宜向公司办公室递交租车合同、向财务部门递交收车验收单办公室、财务部共同核实后办理租车费用结算二、工作内容(一)、验车、收车1、客户还车时,租赁部收回车钥匙、行驶证和车内临时配置物品,查看和记录客户租车行驶里程数和还车时间。对照交车时填写的汽车检验单验车记录,逐项核对,仔细全面检查车况

    10、和随车工具,如实填写租车合同和汽车检验单对应项目内容,及时通知公司财务办理费用结算手续。2、租赁部收车后,及时将车开回公司,车钥匙交公司办公室保管,填写放车、收车登记表,终止租车时间。同时,将收车验收时和客户反映的车况问题告知公司维护保养人员,经维护保养人员检查和维修、维护、保养和清洁,符合待租条件后,维护保养人员签发,租赁部签收车辆待租合格通知单。维护保养人员负责将车辆集中统一停放于公司门前待租,放置租车标志牌。(二)、赔偿收车时,车辆损伤或车内物品丢失,租赁部应通知保险部现场处理:1、丢失的物品:照价赔偿。2、车辆损失赔偿:客户全额自负:由租赁部和保险部根据损伤情况,合理确定车辆修复费用金

    11、额,填写客户车损赔和其它费用结算单偿单客户、保险部、租赁部分别签字认可。交财务部作为结算依据。当场结清。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伤属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由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用,客户提供相关理赔资料。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客户自负。同时,客户承担所租车辆保险费总额的10%补偿金,作为所租车辆下一年度购买保险时保险费增加金额。确定客户损失赔偿和保险费补偿金后,填写客户车损和其它费用赔偿结算单客户、保险部、租赁部分别签字认可,交公司财务部作为结算依据。当场结清。因客户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坏其修车期间车辆停驶损失费由客户赔偿,保险部根据所需修车时间确定赔偿天数和赔偿金额。随租金和赔偿款一并结算。(三)、结算租

    12、赁部收车验收后,当场计算出客户租车天数(含车辆损坏修复停驶时间)和应付租金金额(含超时超公里加收金额)及其它应收费用。将数据填写在租车合同和汽车检验单对应项目内容中,经客户签名确认后租车合同交公司办公室存档一份,汽车检验单交公司财务作为结算依据。公司办公室对租车合同和汽车检验单与放车、收车登记表进行核对,签署核实结论,财务部根据办公室核实结果,当场与客户办理租车费用结算,除预留客户交纳的租车违章保证金外,结清全部租金和其它应付费用,并出据收款凭证。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严禁客户欠款。否则,由租赁部和财务部负责催收。造成欠款无法收回,由租赁部和财务部有关人员负责赔偿四、违章信息查询和处理一、工作程序

    13、车管所或电脑查询打印违章信息填写客户违章登记表通知客户限期处理代行客户处理向公司财务递交代行客户处理凭证保证金保证期到期通知客户退款或结算二、工作内容(一)、租赁部负责客户租车违章信息查询,一旦发现客户租车违章(将违章信息打印成纸质,以便客户查阅),填写客户违章登记表并及时通知客户限期处理,超过5日客户未自行处理,租赁部根据客户违章罚款和相关费用金额,按照公司借款和报销制度在公司财务借款,代行客户处理违章事宜。凭违章处理罚款凭证,按公司借款和报销制度在公司财务部报销。客户还车前出现的违章,代行处理的违章罚款和相关费用,在租车结算时了结。还车后发现的违章,代行处理的违章罚款和相关费用,在客户保证

    14、金中扣出。(二)、客户违章保证金保证期满一个月,租赁部应在期满当日通知客户前来公司财务办理保证金退付事宜。在退还客户保证金时,公司财务部扣出公司代客户处理违章时支付的罚款和相关费用,多退少补。一次性结清。五、责任处罚本制度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租车前工作内容和要求1、租车前未主动向客户介绍相关情况,还车时与客户发生纠纷,罚款5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罚款100元;2、因租车手续不全或手续无效,罚款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200元;3、未指定客户正确使用操作车辆,客户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罚款100元;4、签订合同不规范,漏填、误填、未填,罚款5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

    15、200元;5、未收或少收预付款和保证金,罚款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200元;6、无车辆待租合格通知单发放车钥匙租车,分别处办公室和租赁部责任人罚款各100元;造成车辆租用期间出现车辆故障,影响客户使用,受到客户投诉,罚款各20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各300元;7、维护保养人员未履行车辆检查、维修、维护、保养责任,影响租车,罚款200元;8、交车时,未认真检查交接车辆,汽车检验单内容漏填、误填,客户还车时,发生纠纷,罚款5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100元;9、交车时未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和故障,造成客户租车期间发生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分别处维护保养人员和交车检查人员罚款各100元;造成经济损失

    16、,罚款各200元;10、维护保养人员未通知美车部清洁车辆,影响租车,罚款50元;11、美车部接维护保养人员通知后,未及时清洁车辆,影响租车,罚款50元;(二)违反租车期间工作内容和要求1、未主动与客户保持联系,帮助客户排忧解难,受到客户投诉,罚款50元;2、未及时发现租车情况异常,廷误收车时间或造成经济损失,罚款200元;3、所租车辆发生机械故障或车辆损坏,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影响客户用车,受到客户投诉,罚款100元;客户私自在外修车,造成修车费用增加或出现修车质量问题,罚款200元;4、处理客户车辆损失赔偿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客户拖延、拒赔,造成经济损失,罚款100元;5、催收客户欠款不

    17、及时,造成欠款无法收回,罚款200元;6、与客户串通或私自挪用、截留或多收少交赔偿金,一经发现,除退出所有款项外,另罚款200元;达到犯罪金额,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7、客户超出预租时间未及时催收客户续租租金,导致客户欠费,由租赁部负责催收;造成经济损失,罚款200元;(三)违反收车后工作内容和要求1、未收行驶证,影响租车,罚款50元;2、车内工具、配置物品丢失或车辆损坏,未收取客户赔偿款,罚款200元;3、未按公司指定位置停车或未放置租车标志牌或未主动将车钥匙交办公室保管,罚款100元;4、未通知公司相关部门人员洗车或检查维修、维护、保养等,罚款100元;5、贪污、挪用租车租金,一经发现,除退

    18、出所有款项外,另处罚款500元。达到犯罪金额,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5、未收取或私自截留、挪用、贪污客户超时或超公里数租金或保险理赔补偿金,一经发现,除退出截留、挪用款项外,另罚款200元;6、未及时查询客户违章信息并通知客户处理、或受客户委托或公司安排,造成违章处理困难或影响公司车辆年审或过户,罚款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200元;7、未办理租车手续或未经公司领导批准,私自用车,未主动缴纳租车费,一经发现,除补交租车费外,罚款200元;8、客户保证金保证期到期,未主动提前通知客户办理退款事宜,受到客户投诉,罚款100元;9、以上处理和罚款,由公司办公室监督执行,财务部门凭办公室开据的罚款通

    19、知单,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出,不足部分,由责任人现金支付,当月罚款,当月了清。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租赁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第四条 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

    20、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 开停业管理第六条 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

    21、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法人资格。第七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第八条 道路运

    22、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第九条 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三章 租赁活动管理第十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第十二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第十三条 办理租赁汽车业

    23、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第十四条 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第十五条 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第十六条 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

    24、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第十七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第十八条 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行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第二十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

    25、、货运输。第二十一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经营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万元。(三)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0

    26、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租赁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收费用30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五)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

    27、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公务车辆租赁行为,严格控制车辆租赁费用支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降低企业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用于施工管理的租赁车辆管理。第三条 公务车辆租赁是指现有车辆无法满足生产需求时临时租用车辆的活动。租用车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第四条 租用车辆实行先签合同后使用的原则,严厉禁止先使用后签合同,合同应使用租赁合同标准范本。第五条 车辆出租方应当遵守国

    28、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 车辆使用单位(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应成立合同谈判评审小组,成员为各科室负责人。评审小组的职责是对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七条 评审小组负责对合同履行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审查合同签订手续和形式是否合规合法。第八条 各租赁单位办公室是车辆租赁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公务车辆租赁合同。第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合同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的审核、确定,及车辆租赁费用的支付。第十条 公司对各单位车辆租赁履行审批和管理权。第十一条 公司对各单位租赁车辆具有监督管理权。第三章租赁申请第十二条 公司机关、所属各项目部需要租用车辆时,需先填写

    29、租用车辆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租赁程序。第十三条 车辆使用单位评审小组对租赁申请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才能进入签约流程。第四章租赁车辆标准及价格第十四条 租赁车辆标准:越野车排量3.0升(含3.0升)以下,轿车排量1.8升(含1.8升);皮卡车排量2.8升(含2.8升)。车辆行驶里程不超过20万公里;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第十五条 下列车辆严禁租用:1、无合法入户手续或证件不齐、无效的;2、拼装车辆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3、未购买车辆保险的;4、车辆技术状况差、无安全保障的;5、国家明文规定严禁载客的。第十六条 租赁价格控制:租赁价格中包含维修保养费、车辆保险费、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各

    30、项税金。不含油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第十七条 含驾驶员的租赁,驾驶员费用与出租方协商,费用另行计算在租赁价格内。第十八条 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租赁公务用车标准和价格应控制在以上标准内。第五章合同谈判及签约第十九条 出租方车辆需证、照、保险(自购)、车辆年审、车辆购置发票等手续合法、齐全,无债权债务纠纷,行驶状况良好。第二十条 出租方应提供租金收款发票(包含由本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各项税金)。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应包括:车辆情况、租用期限、车辆租赁用途、车辆租赁形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租金与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车辆租赁合同必须由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后方可签订。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依照合同

    31、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车辆使用方建立租赁车辆管理台帐,并报备公司综合党群部。第六章出租方职责第二十三条 出租方提供车辆必须车况良好、手续齐全,保险必须购买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50万元)、盗抢险、涉水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1万),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1万x座位数1),不计免赔。租赁车辆为新车时,还需购买划痕险,玻璃险。第二十四条 出租方必须按时对车辆进行年检,并定时检查。如由于没有按时年检或定时检查,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出租方承担。第二十五条 出租方提供的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技术水平,能按照甲方要求安全运营。须按承租方要求时间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必须听从

    32、承租方对车辆的合理调配。对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驾驶员进行更换。第二十六条 如出租方需要占用承租方工作时间进行车辆维修保养和驾驶员休假时,须提供承租方认可的替换车辆和驾驶员。第二十七条 出租方驾驶员在工作期间,若出现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机械发生故障、人身(包括车内乘员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车辆遗失等情况,其责任和所发生的损失费用、以及交通违法处罚金均由出租方承担,与承租方无关。第二十八条 由于出租方原因造成责任性交通事故导致承租方乘坐人员受到伤害需要赔偿时,出租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予以赔偿。第二十九条 出租方驾驶员必须保守在工作中知晓的关于承租方的商业机密。第三十条 带驾驶员的租赁,发生交通

    33、事故由出租方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处理;非保险公司理赔的其它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不带驾驶员的租赁,发生交通事故由出租方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处理;非保险公司理赔的其它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第七章解除合同第三十一条 合同到期自行终止,若需继续使用必须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第三十二条 出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听从承租方调配或消极怠工,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三条 承租方对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要求出租方进行整改时,出租方拒绝整改的,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四条 由于其他原因(上述原因除外)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第八章车辆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 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应按

    34、照公路建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对租赁车辆进行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 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行车记录制度(含时间、工作地点、燃油消耗、天气、服务工程名称、行车里程、驾驶员等信息)。第三十七条 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2、驾驶人员年龄在2250岁之间,身体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3、具有三年以上的驾驶经验和在异常气候、复杂道路等条件下行驶经验;4、学习并自觉遵守法律,服从交警和道路值勤人员指挥;做到“礼让三先”,不开英雄车、不得酒后驾车;5、驾驶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爱护车辆,按规定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工

    35、作,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有问题及时修理;做好出车前、收车后的例行检查工作,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不开带“病”车。积极参加承租方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及相关学习、会议和技术培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安全停放和保管车辆,做好防盗、防抢、防破坏工作。6、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车;严禁带故障出车;严禁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7、为防止疲劳驾驶,在长途行驶过程中,驾乘人员应合理安排行驶路线及作息时间,禁止长时间驾驶公务车辆,要求每两小时安排停车休息至少1520分钟。第九章监督及处罚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对租赁车辆管理的规范性进行监督,对租赁合同、车辆行车记录、租赁车辆台账及相关资料进行检查。第三十九条 发现有以下情况者,必须立即停止合同执行,不得支付剩余租金,同时对租用单位处予租赁费用15倍经济处罚。1、租赁车辆信息与申报不符;2、租赁车辆未进行申报;3、租用公司严禁租用的车辆;4、项目完工后仍租用车辆的;5、租用本单位员工私车。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云南公投建设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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