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八讲课件.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商法第八讲课件.ppt》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商法 第八 讲课
- 资源描述:
-
1、 12345第一节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商行为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一般商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特殊商行为特殊商行为第四节第四节 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第五节第五节 对双方商事法律行为的控制对双方商事法律行为的控制6第六节第六节 对单方商事法律行为的控制对单方商事法律行为的控制重点重点难点难点商行为的概念商行为的概念1商行为的立法体例商行为的立法体例4传统商法商行传统商法商行为的特征为的特征2商行为的分类商行为的分类5我国商法商行我国商法商行为的特征为的特征33在商行为定义上,我国学者有三种观点:在商行为定义上,我国学者有三种观点:21 将商行为与商主体相联系将商行为与商主体相联系
2、,认为商行为是指商主,认为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营业行为)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营业行为)不将商行为与商主体相联系不将商行为与商主体相联系,认为非商主体亦可,认为非商主体亦可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认为商行为乃直接以交换为目的追求营利的行为认为商行为乃直接以交换为目的追求营利的行为二、传统商法商行为的特征二、传统商法商行为的特征特征特征 1.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目标与手段、结果)(目标与手段、结果)3.3.商行为一般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商行为一般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主观、客观、折中主义)(主观
3、、客观、折中主义)2.2.商行为是营利性或营业性行为商行为是营利性或营业性行为(持续性、职业性)(持续性、职业性)3.3.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技术性、公开性、外观性)(技术性、公开性、外观性)三、我国商法的商行为特征三、我国商法的商行为特征 商行为是由商主体从事的任商行为是由商主体从事的任 何以产品生何以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妥善保管为目的或以提供服产、加工、流通和妥善保管为目的或以提供服务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务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以意大利民法典、德国商法典为代表,商以意大利民法典、德国商法典为代表,商法理论从商人概念的前提,推导出的商行为。法理论从商人概
4、念的前提,推导出的商行为。采用这一原则的国家,往往强调商人的经采用这一原则的国家,往往强调商人的经营方法在确定商事行为中的意义。营方法在确定商事行为中的意义。商人经营的商人经营的不同形式,也成为区分商行为类型的标准。不同形式,也成为区分商行为类型的标准。1.1.主观主义原则主观主义原则商行为,是任何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行为。商行为,是任何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以法国、西班牙商法典为代表。以法国、西班牙商法典为代表。这一原则着眼点在于行为的客观性这一原则着眼点在于行为的客观性质以确定商事法律行为。质以确定商事法律行为。采用这一原则的结果是,采用这一原则的结果是,依据行为依据行为的客观性质来确定一定的
5、行为是否为商的客观性质来确定一定的行为是否为商行为,商人的概念在商行为中的作用并行为,商人的概念在商行为中的作用并不重要。不重要。2.2.客观主义原则客观主义原则 日本商法典认为,商事法律行为,是一日本商法典认为,商事法律行为,是一系列交易性活动的总称。系列交易性活动的总称。不仅包括任何主体基于任何目的而从事不仅包括任何主体基于任何目的而从事的的“绝对性商行为绝对性商行为”;还包括;还包括“商人为其商人为其营业而进行的营业而进行的“附属性商行为附属性商行为”。折衷主义原则是主观与客观主义原则并折衷主义原则是主观与客观主义原则并用的产物。一方面,一些商行为仅在营业场用的产物。一方面,一些商行为仅
6、在营业场合,根据商人的经营方法加以确定;另一方合,根据商人的经营方法加以确定;另一方面,一些商行为是根据一定行为的客观性质面,一些商行为是根据一定行为的客观性质来确定的。来确定的。3.3.折衷主义原则折衷主义原则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由于根本不存在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由于根本不存在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在立法上也未确立商行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在立法上也未确立商行为概念,因而,理论界关于商行为的分类,基本上概念,因而,理论界关于商行为的分类,基本上是基于大陆法系商法典所作的划分。是基于大陆法系商法典所作的划分。多数学者根据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商法多数学者根据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商法典规定,将商
7、行为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典规定,将商行为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它不以主体是否为商人和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营利它不以主体是否为商人和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营利性为认定要件,仅仅以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性为认定要件,仅仅以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相对商行为相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它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它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
8、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特性为认定要件。凡是由商人所从事的营利行为凡是由商人所从事的营利行为就是商行为。就是商行为。2.2.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单方商行为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而是指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而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商法通常规定,行为人中有一方为大陆法系国家商法通常规定,行为人中有一方为商人,其交易双方都应适用商法。英美法系国家商人,其交易双方都应适用商法。英美法系国家商法则规定,当行为人中只有一方为商人,该商商法则规定,当行为人中只有一方为商人,该商人适用商法,作为另一方的非商人不适用商法。人适用
9、商法,作为另一方的非商人不适用商法。双方商行为双方商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为商主体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为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行为。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行为。其行为适用商法。其行为适用商法。3.3.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基本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等。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等。辅助商行为辅助商行为是指其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是指其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对以营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的行为。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的行为。如:广
10、告行为、代理商行为等等。如:广告行为、代理商行为等等。辅助商行为,作为一种从属性商行为,它是相辅助商行为,作为一种从属性商行为,它是相对于主商行为而言的。对于主商行为而言的。4.4.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固有商行为固有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是指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行为或商法典所确定的商行为。行为或商法典所确定的商行为。推定商行为推定商行为是指拟制商主体所实施的是指拟制商主体所实施的经营性商行为。经营性商行为。这种商行为常常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认这种商行为常常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认商行为性质,而需要根据该行为是否盈利来推定商行为性质,而需要根据该行为是否盈利来推定
11、其行为性质,如:非商主体所实施的信息咨询盈其行为性质,如:非商主体所实施的信息咨询盈利服务等。利服务等。一、一般一、一般商行为商行为概述概述二、一般二、一般商行为商行为的种类的种类一、一般商行为概述一、一般商行为概述 一般商行为,是相对于特殊商行为而言的。是大陆法一般商行为,是相对于特殊商行为而言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学理论研究中使用的一对概念。系国家商法学理论研究中使用的一对概念。一般商行为,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它涉及商法上的商事债权行它涉及商法上的商事债权行为、商事物权行为、商事交易结算行为
12、等。为、商事物权行为、商事交易结算行为等。特殊商行为,特殊商行为,则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则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一)商法上的物权行为(一)商法上的物权行为民法典之中。物权通常包括物之占有、所有权、民法典之中。物权通常包括物之占有、所有权、地上权、役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等内容。地上权、役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等内容。民法所规定的物权原则,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普遍民法所规定的物权原则,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普遍适用价值,是商事物权的基础。适用价值,是商事物权的基础。但对于一些特殊商行为,在民法之外,商法中有但对于一些特殊商行为,在民法之外
13、,商法中有特殊的补充性规定,这些特殊规定对于商行为具特殊的补充性规定,这些特殊规定对于商行为具有规范性意义,由此,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有规范性意义,由此,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商事物权与民事物权在法律上的差异。商事物权与民事物权在法律上的差异。二、一般商行为的种类二、一般商行为的种类商事物权,在内容上主要涉及商事所有商事物权,在内容上主要涉及商事所有权,如:权,如:商事交易中财产所有权之取得、商事交易中财产所有权之取得、财产的让与,公司法上的财产权、股东财产的让与,公司法上的财产权、股东权等;也包括商事质权、商事留置权等。权等;也包括商事质权、商事留置权等。1.1.商事质权商事质权 即商行为
14、中所涉及的动产质权之设定、动即商行为中所涉及的动产质权之设定、动 产质权之时效、动产质权之实现等;产质权之时效、动产质权之实现等;2.2.商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 包括商事留置权的形成与排除、效力等。包括商事留置权的形成与排除、效力等。我国关于留置权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我国关于留置权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物权法物权法的第的第1818章和章和担保法担保法。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30230条规定: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该动产优先受偿。”明确了留置权的内涵,。明确了留
15、置权的内涵,。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31231条规定,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突突出了出了 企业之间即营业上的留置与一般民事上的留置的区别。企业之间即营业上的留置与一般民事上的留置的区别。商事留置权和民事留置权的区别:商事留置权和民事留置权的区别:民事留置权,基于衡平原则,强调被担保债权和留置民事留置权,基于衡平原则,强调被担保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个别关联性,即债权人留置之物应是同债权标的物的个别关联性,即债权人留置之物应是同债权有直接关系的物。有直接关系的物。商事留置权,基于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