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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反垄断法律制度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5022120
  • 上传时间: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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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垄断 法律制度 课件
    资源描述:

    1、反垄断法律制度本章主要内容Company Logo反垄断法概述12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3反垄断法执法机关4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法律责任5第一节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monopoly)的概念 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有时是指一种垄断结构状态,有时指垄断行为。(一)、经济学上垄断的含义 垄断是指少数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经济学中垄断的本义指一种市场结构,指经济力高度集中(二)、法学上垄断的含义 1、概念 法学上的垄断一般是指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概念比较 日本日本布莱克法律词典布莱克法律词典美国美国经

    2、营者不论单独或利用与其他事业者的结合、通谋及以其他任何方法,排除或控制其他事业者的事业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实际上限制一定交易领域内的竞争。一个或几个私人或公司享有特权或市场优势,对某一特定的市场或贸易实施的排他性控制,或对某一特定产品的生产、销售、供应的全部控制。垄断还表现为一个或少数几个企业支配产品或服务的销售的市场结构状态任何对各州之间或与外国之间贸易或商务加以限制的合同、以托拉斯等形式实施的联合、或共谋,均为违法,并构成严重犯罪任何个人或企业单独或与他人联合或共谋垄断或企图垄断州际或与外国之间贸易或商务的行为,即被视为严重犯罪 垄断是指各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

    3、制影响的行为或状态。我国是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特征(1)危害性(2)违法性二、垄断的分类二、垄断的分类(一)、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 独占垄断:是指一家企业对整个行业的生产、销售、价格有完全的排他性控制能力的情形 寡头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的状况 联合垄断:是指多个相互间有竞争关系并有相当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联合控制某一产业的生产或销售的状态(二)、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国家垄断国家垄断 经济

    4、垄断:是指市场主体凭借经济优势,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 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如铁路、电力、自来水、天然气、知识产权垄断等 国家垄断:是由国家对某一产业的生产、销售等进行直接控制,不许其它市场主体进入该市场领域的情况。如石油、军工等三、反垄断法三、反垄断法(一)、反垄断法的概念 称谓:美国: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德国:反限制竞争法 日本: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 台湾:公平交易法 英国

    5、:垄断企业和限制性贸易惯例法 反垄断法,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国家在反对垄断保护竞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1)确定禁止垄断范围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确定禁止垄断管理体制的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3)制裁非法垄断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二)、反垄断法的作用 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2、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罗保罗萨缪尔森萨缪尔森(现代经济学之(现代经济学之父、诺贝尔经济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学奖得主)“反垄断法是由几反垄断法是由几粒种子发展起来的粒种子发展起来的

    6、茂密森林。茂密森林。”“法律所依据的规定是如法律所依据的规定是如此简明扼要此简明扼要但从寥寥无但从寥寥无几的词句中却生长出来如几的词句中却生长出来如此众多的法律。此众多的法律。”v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星星之火,引发了世界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星星之火,引发了世界100个国家制定个国家制定此类法律的燎原之势此类法律的燎原之势(三)、反垄断法的历史沿革(三)、反垄断法的历史沿革 1、反垄断法的产生 谢尔曼法Sherman Act(1890年)克莱顿法Clayton Act (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罗宾逊一帕特曼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1936年)惠特一

    7、李法(1938年)2、反垄断法的发展 反垄断法蓬勃发展是二战结束后 法典化: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分别立法 很多国家纷纷效仿 呈现出反垄断立法数量多、范围广泛、内容日趋丰富的局面 3、反垄断法的完善 经过近百年的理论与实践,到20世纪80年代发展成熟 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像美、英、日、德等国家,均修改完善自己的反垄断法 后起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制定反垄断法(三)、中国的反垄断法(三)、中国的反垄断法 1994年反垄断法被列入立法规划 自此后的13年里,反垄断法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每一届都列入立法规划,但立法进展缓慢,争议重重,波折不断 2007年8月30日下午

    8、,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以150票赞成、两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 酝酿了整整20年、立法进程跨越13个春秋的中国反垄断法就此诞生 2008年8月1日施行(四)、反垄断法的政策方法(四)、反垄断法的政策方法 1、反垄断的两种基本路径(1)、结构主义的规制方法(2)、行为主义的规制方法(1)、结构主义的规制方法 含义:结构主义是指市场结构应保持在有效竞争的范围内,垄断状态若超出了理想的结构标准,即为违法,就要予以限制或禁止。代表:日本 日本反垄断法规定:一个事业者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二分之一或两个事业者在各个市场的占有率的合计超过四分之三的,并使新企业难以进入市场者,即为具有市场弊害的垄断

    9、状态。“对于出现的垄断状态,为了恢复竞争,公正交易委员会对事业者部分营业和其他商品、劳务的让渡,可以发布必要的命令措施,即所谓恢复竞争命令措施。”(2)、行为主义的规制方法 含义:行为主义不以企业对市场的占有份额为规制标准,而以行为是否构成垄断限制竞争为规制对象。代表:德国、法国和欧盟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的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的区别区别 A、对垄断判定的、对垄断判定的侧重点侧重点不同不同 结构主义侧重对垄断状态的判断,即企业是否现实的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并形成对市场的支配力,造成其他企业无法与之竞争。行为主义关注的重点在于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力,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B、对垄断企业的、对垄断企业的制

    10、裁措施制裁措施不同不同 结构主义往往采取较为严厉的解散、切割等措施,从根本上改变市场结构,恢复竞争秩序。行为主义则通常采取责令停止垄断行为和损害赔偿的方法。2、规制垄断的两个基本原则 (1)、本身违法原则(2)、合理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某些损害竞争的行为已被法律或司法判例确定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无需通过对其他因素的考察去判断。(行为目的、实际损害等)本身违法原则只是适用于对市场竞争有着严重不利影响的行为,即从反垄断法目的出发,当事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其限制竞争或垄断的行为进行辩解。该原则与结构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紧密相关。合理原则,合理原则,是指企业的结合与共谋等垄断状态或行为本身不一

    11、定构成违法,而只有当该状态或行为确实限制了竞争,造成垄断弊害时,才应加以禁止或限制。合理原则更多地体现了行为主义的立法取向比较和评价 本身违法原则本身违法原则 优点:优点:具有确定性,简便易行,节约诉讼时间和成本;缺点:缺点:生硬、缺乏变通性,可能使不构成威胁的行为受到禁止。合理原则合理原则 优点优点:公正,具有灵活性,可避免机械执法可能对经济生活的消极影响;缺点:缺点:诉讼周期长,诉讼成本高,由于不确定性,可操作性差,对法官能力要求高。第二节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一、垄断协议一、垄断协议 也称限制竞争协议、卡特尔(一)、概念 是

    12、指垄断主体通过合同、决议或者协调一致的行为,共同实施的划分市场、限制价格或产量等反竞争的行为(二)、垄断协议的特征经营者行业协会主体达成、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客观方面目的和后果是限制或排除竞争主观方面书面协议口头协议协调一致的行为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组织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组织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其他行为(三)、种类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水平协议)在生产、销售中处于同一层次竞争者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协议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13、(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价格卡特尔数量卡特尔地域卡特尔技术卡特尔 联合抵制卡特尔其他(1)、价格卡特尔(价格通谋行为、固定或变更价格行为)是指在生产、销售中处于同一层次竞争者之间达成的确定、维持、改变价格的协议。(2)、数量卡特尔 是指在生产、销售中处于同一层次竞争者之间达成的联合限制商品的市场供应数量的协议。(3)、划分市场卡特尔 是指在生产、销售中处于同一层次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划分彼此销售的区域、顾客及产品的协议。(4)、技术卡特尔 是指在生产、销售中处于同

    14、一层次竞争者之间达成的联合限制购买新技术或新设备的协议。(5)、联合抵制卡特尔 是指在生产、销售中处于同一层次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共同阻碍市场进入者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协议。(6)、其他卡特尔 2、纵向垄断协议(垂直协议)是指处于不同的生产经营阶段的行为人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 主要形式是维持转售价格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1)、固定转售价格卡特尔(2)、限制转售价格卡特尔(3)、其他卡特尔独家销售协议独家购买协议选择性交易歧视性价格折扣其他

    15、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概念 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二)、特征 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2、行为目的的特殊性 3、行为本身的反竞争性相关市场 前提支配地位 关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核心(三)、市场支配地位及界定 1、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16、 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3、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第(2)项、第(3)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

    17、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垄断定价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指定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 1、垄断定价 已经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2、掠夺性定价 已经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3、拒绝交易 已经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4、

    18、指定交易(强制交易)已经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5、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商品的出卖人利用自己在相关市场中支配地位的优势,无正当理由正当理由强行搭配销售买受人不愿意要的另外一种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6、差别待遇 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进行商品交易或服务时,没有正当理由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给予明显有利或不利的区别对待的行为。三、经营者集中三、经营者集中(一)、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业务或人事等方式,集

    19、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二)、形式 经营者经营者集中集中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控制 1、经营者合并(1)经营者合并的含义 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2)经营者合并的类型 根据合并后原经营者主体资格存续与否,经营者合并可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为一个新的经营者,原来几个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均消失的合并行为。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其中一个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存续下来,其他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消失的合并行为,也称兼并。2、经营者控制(1)经营者控制的含义 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

    20、、联营和其他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经营者控制的类型 依其获得控制权的途径可分为三类:A、经营者收购其他经营者的部分股份或资产享有股权或资产所有权而获得的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B、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受托经营、联营)享有经营权而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C、经营者通过人事安排、技术控制获得的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三)、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1、概念 是对市场竞争有重大影响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必须事先向反垄断机构进行申报的强制性规定 前置性的申报许可制度 2、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

    21、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3、经营者集中申报例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经营者中的一个经营者已经绝对控制了其他每个经营者 标准: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控制。标准: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四)、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1、经营者集中审

    22、查程序 初步审查 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进一步审查 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可延长30-60日)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2、审查考虑的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四、行

    23、政垄断四、行政垄断(一)、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损害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二)、特征 1、主体特殊 2、主观方面具有排除竞争的故意 3、客观方面运用行政权力(三)、与经济垄断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垄断成因不同 行政垄断不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而是在市场竞争之外形成 3、垄断依靠力量不同 4、垄断手段不同 5、垄断性质不同 行政垄断是割据型垄断,经济垄断是集中型垄断(四)、行政垄断的危害 1、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 2、损害了被保护企业以外的经营者的利益 3、直接或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 4、容易滋生腐败(五)、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

    24、限定经营、购买、使用地区封锁 限制市场准入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制订含有垄断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1、限定经营、购买、使用、限定经营、购买、使用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 2、地区封锁、地区封锁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

    25、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3、限制市场准入限制市场准入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6、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4、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第三十六条 5、制订含有垄断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制订含有垄断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节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一、适用除外的概念 是指对某些特定行业、领域或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一定的垄断组织、垄

    27、断状态或垄断行为可以合法存在的法律制度适用除外的作用保障反垄断法的适度调控 限制和处罚有害的垄断行为,而豁免无害的垄断体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竞争政策 各个时期的经济发展战略和竞争政策不见得雷同,反垄断法的豁免条款,也会有所变化,以落实国家意志促进市场竞争有效、有序的发展 限制过度竞争二、适用除外的对象(一)、特定部门和行业的垄断1、自然垄断交通运输、电信、电力、石油、天然气、供热、供水、邮政2、国家垄断3、农业4、其他 如德国、美国对职业体育行业的豁免(二)、特定组织、人员的垄断 1、工会组织 与商业性组织不同,不适用反垄断法 如美国1932 年诺里斯拉戈尔迪阿法明确指出反垄断法不适用于工会通

    28、过集体谈判提高工作调价和工资待遇的行为,但是工会不应该通过与非工会组织的联合来达成此目的。2、劳工、自由职业者 如:律师、医生等,由于职业的性质,不宜展开竞争,否则不利于服务质量和职业道德的维护,故适用垄断豁免。(三)、特定权利的豁免 主要指知识产权的垄断豁免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独占性、垄断性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反垄断法有所冲突。因此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将行使知识产权归入垄断豁免 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 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四)、反垄断法明文规定的行为

    29、 反垄断法第十五条 1、合理化卡特尔(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2、中小企业卡特尔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3、公共利益卡特尔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不景气卡特尔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5、进出口卡特尔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6、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行为得到豁免的条件是: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第四节第四节 反垄断执法机关反

    30、垄断执法机关一、国外1、专门的反垄断机关l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前者主要反对不正当的贸易行为,后者主要反对垄断活动l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2、国家行政机关l德国的卡特尔局,l英国的公平贸易办公室二、我国 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反垄断执法机构u商务部的反垄断局u国家发改委的价格监督检查司u国家工商总局的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王岐山任国务院反垄断王岐山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主任 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

    31、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反垄断反垄断委员会委员会商务部商务部发改委发改委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价格垄断价格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五节第五节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行政责任(一)、垄断协议的行政责任 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

    32、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宽恕制度(举报制度)指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的制度。反垄断法第46条 第2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责任 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三)、经营者集中的行政责任 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实

    33、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行政垄断的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五)承诺制度(和解制度)指经营者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承诺在执法机关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后果影响,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中止调查的制度。反垄断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三、刑事责任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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