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事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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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事教育处人事教育处 2010-42010-4报告内容报告内容一、相关政策解释二、就医结算流程三、使用管理须知四、其它问题说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保发京人社保发2009152号号 2009-10-29相关政策解释相关政策解释一、持卡就医后仍以选定医院为准一、持卡就医后仍以选定医院为准 实行持卡就医后,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以医保手册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准,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二、持社保卡就医后现行门诊、住院起付线政策不变二、持社保卡就医后现行门诊、住院起付线政策不变 门诊起付线标准和原来规定一样,即在职人员1800元,退休人员
2、1300元。按照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个人负担应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可持卡实时结算。住院政策与以前相同,医院结算后可进行补充医疗报销。三、就医不带卡不能报销三、就医不带卡不能报销 领到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在已开通持卡就医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出示社保卡。未出示社保卡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医保基金不能支付。参保人员因急诊或参保后未发卡等情况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按原流程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社保卡补(换)卡期间需要就医的须携带相关单位出具的补(换)卡证明到定点医院就医,并保留处方明细、收费单据,按原规定报销。相关政策解释相关政策解释四、持卡就医后个人帐户管理方
3、式不变四、持卡就医后个人帐户管理方式不变 目前个人帐户管理的政策没有调整。持卡就医后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金额仍按月划入参保人在北京银行的医保专用存折中,个人帐户资金仍可在银行自主支取。五、门诊挂号诊疗费用定额支付五、门诊挂号诊疗费用定额支付2 2元元 自2009年6月1日起,门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相关政策解释相关政策解释报告内容报告内容一、相关政策解释二、就医结算流程三、使用管理须知四、其它问题说明社保卡社保卡医保手册医保手册病历手册病历手册社保卡社保卡病历手册病历手册 社保卡社保卡其余费用其余费用患者现金患者现金交纳交纳就医结算流程就医结算流程继续补
4、充医疗报销!继续补充医疗报销!(保留原单据及处方等)保留原单据及处方等)医院垫付:医院垫付:社保基金社保基金支付部分支付部分报告内容报告内容一、相关政策解释二、就医结算流程三、使用管理须知四、其它问题说明使用管理须知使用管理须知首次领取由单位首次领取由单位发放,不收费发放,不收费1 1、可拨打社会保障卡、可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服务热线“96102”96102”;2 2、可到社会保障卡、可到社会保障卡服服务网点务网点查询;查询;3 3、可到设置在社会保、可到设置在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定点障卡服务网点、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障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障卡卡自助服务终端机自助服务终端机(电子触摸屏)上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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