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概述(000001)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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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 关系 劳动法 概述 000001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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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考核方式v考勤10%v平时40%(课堂提问、课堂笔记、案例分析、小作业)v考试50%教材为基础,适当调整,纳入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法相关的主要内容u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概述(教材)重点u劳动就业与职业培训(增加)u劳动保护(增加)u工资法律规定(增加)重点u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增加)重点u社会保险(增加)重点u工会、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教材)u劳动合同制度(教材)重点u劳动争议处理(教材)重点u劳动监察(增加)第一章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概述纲要第三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第四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第二节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五节 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几个概念第一节 劳动关
2、系的概念学习目标v了解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v理解劳动、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的体系框架v掌握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纲要第三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第四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第二节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五节 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几个概念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概念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概念一、劳动关系的概念(一)劳动的概念l中国传统教育:劳动最光荣l劳动是一个使用范围十分广泛的概念l马克思: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创造价值)l这里所讲的劳动是什么范围?(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v从主体上看:劳动者以职工(雇工)身份所从事的劳动v从目的上看:劳动者作为谋生的手段的职业劳动v从性
3、质上看:劳动者的劳动受用人单位的支配、约束和管理,是被动的从属劳动劳动关系的定义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定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的权利1、劳动就业权2、生命健康权3、劳动报酬权4、休息休假权5、职业培训权6、社会保险权7、结社权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从劳动的权利出发,适当调整,分章节讲u劳动就业权、职业培训权劳动就业与职业培训u生命健康权劳动保护u劳动报酬权工资法律规定u休息休假权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u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险u结社权工会、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u提请劳动争议处
4、理权劳动争议处理u为保证以上权利的需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度u为保证劳动者权益政府还需劳动监察内容v劳动者的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v与劳动者的义务和权利相对v二者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二、劳动关系的特征v主体特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v内容特定: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创造价值v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v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三、劳动关系的分类以劳动时间为标准 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以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标准 标准用工 劳务派遣以符合法定模式为标准 合法劳动关系 不合法劳动关系以构成形态为标准 个别劳动关
5、系 集体劳动关系纲要第三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第四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第二节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五节 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几个概念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概念第二节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v大量劳动关系存在和建立v社会矛盾激化、劳资双方强烈要求、政府缓和社会矛盾v产生于19世纪初的资本主义国家v20世纪得以进一步发展二、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三个阶段(资本主义自身发展阶段)v原始积累时期 圈地运动农民成为“自由”劳动者”劳工法规”强制农民被雇佣学徒法强制工人接受苛刻的劳动条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劳动立法)v自由竞争阶段 适用契约自由、平等自愿原则处理劳动关系资本
6、家凭借自身经济优势可以直接规定工人的劳动条件工人联合起来反抗,斗争激烈政府介入,缓和劳资矛盾,立法限制资本家(“工厂立法”)v垄断阶段二、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三个阶段(资本主义自身发展阶段)v原始积累时期v自由竞争阶段v垄断阶段 劳资矛盾更加尖锐资本家不得不作出让步,制定多种劳动法律二战后,新技术发展,人力资本作用突显,有一定物质基础,各国颁布了多部有利于工人阶级的劳动立法,表现为:1、劳动立法体系初步形成并不断完善 2、劳动权的内涵不断丰富 3、强化劳动关系的协调立法三、我国劳动立法概况v建国前(1949年之前)工人生活悲惨开展一些工人运动,1922年拟定劳动法大纲,但未得到当时政
7、府的确认迫于工人运动压力,政府于1923年公布暂行工厂规则,劳动法颁布的开始19世纪30、40年代,共产党颁布一些v建国后(1949年之后)文革前颁布多部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文革期停滞。v改革开放后(1978年之后)三、我国劳动立法概况v建国前(1949年之前)v建国后(1949年之后)v改革开放后(1978年之后)经济发展,带来劳动关系的变化劳动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我国主要的劳动法律规范社会保险关系,将劳动保障上升至法律层面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开始劳动法律制度建设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20112011年年7 7月月1 1日)日)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20082008
8、年年1 1月月1 1日)日)劳动法(劳动法(1995年年1月月1日)日)宪法(宪法(19541954年年9 9月月2020日)日)对劳动问题作出明文规定纲要第三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第四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第二节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五节 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几个概念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概念第三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一、劳动法的概念v劳动的概念v劳动为谋生的手段v提供有偿劳动,而非基于道德范畴的义务劳动v基于劳动合同,为履行法律之义务v劳动具有从属性,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一、劳动法的概念v劳动的概念法律意义v从事劳动的人具备法定条件v取得劳动报酬,满足自身及家庭需要v
9、对象是除本人和家人以外他人v建立在雇佣关系基础上,从属于一定的用人单位或雇主,服从管理 一、劳动法的概念v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第二宪法v广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劳动法学中通常所讲的劳动法属于广义上的概念(我们这里所要学习,实际对劳动者管理所运用的)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1.宪法:最高法律依据 2.劳动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劳动方面的法律3.行政法规:中央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部门规章:由中央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地方政府制定有关劳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6.其它法律中有关劳动方面的规定:如刑法7.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
10、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法的体系框架1.劳动就业法:就业促进法2.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关系运行协调化3.劳动基准法:劳动者权益基准化4.劳动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纲要第四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第二节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五节 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几个概念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概念第四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第三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劳动关系的定义 定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p劳动者的劳动具有从属性p存在许多问题,雇主逃避履行
11、一些职责(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提供报酬等)p为此法律作出规定(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v空间上v对人v时间上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立法层次不同,适用地域范围不同v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国务院 适用全国,在中国境内运行的劳动关系问题: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否适用?v地方性的法规、规章适用地方对人的适用范围l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参加社会劳动的劳动者l劳动合同法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u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u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u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对人的适用范围v企业v个体经济组织雇佣7个人以下
12、的个体工商户(若7人以上的是个人独资企业)v民办非企业单位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组织v国家机关除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招用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v事业单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除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或法律特殊规定,需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v社会团体除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招用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对人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v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v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可以订立)未取得(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订立)对人的进一步明确排除以下人员v以上用人单位中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
13、员或法律特殊规定的人,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v家政服务人员(为家庭提供服务),个体工匠雇用的帮工、学徒,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受雇人几类特殊人员v农民v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受雇人v家庭保姆v个体工匠雇用的帮工、学徒v大学生v退休反聘人员案例v小张从乡下进城打工,经人介绍,在一户人家从事家庭保姆工作v干了3个月后,不张发现雇主并未提供原来承诺的条件和待遇,此外还经常布置不属于她的工作。v因此,小张决定不干了,要求雇主支付双方约定的报酬,雇主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v问:小张与雇主是否是劳动关系?案例分析v家庭保姆不属于劳动者的条件v双方的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v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u双方为劳务关系u双方纠纷
14、属于民事纠纷u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v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1、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2、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3、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与用单位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v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v由此分析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与用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v但为保护大学生,各地又有一些规定,如北京市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规定 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规定v第35条 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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