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工资支付热点难点问题解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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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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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李凌云,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美国斯坦福大学、密歇根大学、英国卡迪夫大学访问学者。2003年起专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理论与实践,拥有十余年的专业经验,是国内具有影响力的青年劳动法专家。n n成 力,在上海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十余年,先后从事劳动监察行政执法、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工作,对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地方劳动政策熟悉,实践经验丰富。n陈 元,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劳动人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十年公司劳动法律服务经验,2012年被司法局评为“上海市闸北区优秀青年律师”,2015年被盈科律所评为“优秀青年律师、十佳劳动法律师”
2、。本期话题本期话题n一、工资清单要不要给员工、工资清单的制作技巧以及工资结算要求n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加班争议的举证规则、特殊工时下的加班工资支付n三、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病假工资、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n四、“三期”女职工的工资支付、生育津贴支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与非正常产假工资待遇n五、什么情况下可以扣除员工工资、什么情况下不能扣除员工工资一、工资结算一、工资结算n(一)工资总额的定义n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n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n参见参见: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
3、3条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和补贴 奖金n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n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n(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n(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二)工资的定义(二)工资的定义n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n参见参见:2016年8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n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
4、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n五、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n1.工资清单内容n 工资项目n 数额n 时间n 员工姓名n2.注意:n工资清单一式2份,一份保存备查,一份提供给劳动者n(1)工资项目:n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n参见:n1995年国务院令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n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
5、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二、二、加班工资加班工资n(一)计算基数(一)计算基数n 1.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n2.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n(1)劳动者与企业间有合同的按照合同的约定n(2)实际履行与约定岗位不一致,按照实际岗位对应的月工资确定;n(3)无劳动合同,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确定;n(4)前两者均无约定时,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n3.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6、定的,从其规定。(二二)加班争议时的举证责任加班争议时的举证责任n举证责任对比: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和三的变化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n法释号n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n法释201012号 n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三)特殊工时(三)特殊工时n1.1
7、.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n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n2.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n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n对比:标准工时对比:标准工时n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n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n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n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三、三、未签劳动合同双倍
8、工资,病假工资,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病假工资,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n(一一)双倍工资的情形及计算基数双倍工资的情形及计算基数n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n2.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n2013年劳动合同法n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n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n参见:2008年的国务院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n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
9、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n3.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原则 n(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n(2)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n(3)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
10、间月工资确定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n(4)用人单位应明确工资构成项目,未明确用人单位又无法证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n(5)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n 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 n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二)病假工资与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病假工资与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n 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最早见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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