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报关物流产业大数据平台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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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运舱单业务培训空运舱单业务培训 徐晓坤 2008/5/25提纲提纲 一、一、空运实货流、单证流整体流程空运实货流、单证流整体流程 二、二、空运电子舱单(信息流)整体流程空运电子舱单(信息流)整体流程 三、三、天津海关空港舱单管理系统简介天津海关空港舱单管理系统简介 四、海关对空运货运舱单的监管要求和规定四、海关对空运货运舱单的监管要求和规定 五、航空公司、地面代理、货代企业等舱单申报人的工五、航空公司、地面代理、货代企业等舱单申报人的工作范围和责任作范围和责任 六、六、舱单变更手续及监管仓库双信息放行等一些需要舱单变更手续及监管仓库双信息放行等一些需要说明的问题说明的问题 七、海关总署新舱单
2、系统介绍七、海关总署新舱单系统介绍 八、海关总署新舱单管理办法浅析八、海关总署新舱单管理办法浅析进口货物流到境理货报关分拨报关放行出口货物流订舱安检报关航空公司飞机起飞放行装机一一 空港货运电子舱单传输运作流程空港货运电子舱单传输运作流程 空港舱单管理系统采用与航协(IATA)协作的国际航空通讯协会SITA的信息传输标准格式,通过SITA网传输进出口舱单报文。使进境飞机尚未落地前,离港飞机起飞后舱单报文自动进入系统,同时借助天津机场数据平台,对各传输单位传输的运单舱单信息进行整和,全天候地传输,转换和维护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将完整,详细的进出口舱单信息传输至海关,运用到海关单证审核之中。该系统依
3、据海关H2000通关管理系统舱单管理操作规范而搭建的。形成进口舱单与进口报关单放行后自动核注、核消;出口报关单放行后与出口舱单自动结关的功能。外航海关空运进口舱单传输流程空运进口舱单传输流程企业报关人员货运代理公司上传分单信息地面代理操作前台登陆确认直单货物地面代理数据机房SITA报文FFM、FWB、FHL(可选)机场海关数据平台转发 外航地面代理数据机房SITA报文FFM海关空运出口舱单传输流程空运出口舱单传输流程货运代理公司FWB或FHL报关单核销表出口结关机场海关数据平台转发 进口舱单电子数据确认进海关数据库后,在报关过程中系统自动进行舱单核注、核销。没有舱单信息无法进行报关 出口报关单
4、放行后生成报关单核销表与出口舱单自动核对后结关,此时通关环节才正式结束。从抓好天津空港的物流功能、物流设施、物流区域、物流信息和物流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整合入手,逐步实现对辖区内进出口实货流和动态信息流的实时监控,实现以进出口舱单管理为主线,对运输工具及货物实行动态的信息监控、跟踪管理,将空运货物的运抵、分流、分拨、验放等一并纳入动态信息管理中,确保货物的移动、滞留都处于海关有效监控之下 主主+分的舱单分的舱单管理模式管理模式 出口拼装出口拼装分单报关模式分单报关模式进出口双信息进出口双信息放行管理模式放行管理模式二、天津海关空运舱单管理系统进口监管仓库建立以舱单信息为纽带,融物流信息、通关信息为
5、一体的信息共享、交换和管理的海关物流监管平台,提高空港物流的整体效率,实现空港物流全程的电子化、网络化。分单确认分单确认平台引入电子帐册的概念,建立每个监管仓库的进仓、出仓、现存货物的帐册,同时使帐册和货物建立与海关放行指令的对应关系,便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双信息放行管理和对监管仓库的日常管理。三三 、海关对货运舱单的监管规定、海关对货运舱单的监管规定1、进、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 u进口SITA报文:航空公司及地面代理应当在飞机到港前将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到海关数据平台,监管仓库应在飞机抵达后2小时内将分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到海关数据平台。u出口SITA报文:航空公司及地面代理在飞机离港后半
6、小时内传输出口清洁舱单电子数据至海关数据平台。货代公司应在飞机离境后12小时内传输分运单的舱单电子数据至海关数据平台。分批进出口货物,在同一总运单情况下,只要航班号或日期不同,既允许同意总运单项下件数和重量进行累计。累计后件数和重量若与应有件数和重量一致时,累计后件数和重量视作正确。2、分批进出口货物 在分批进出口货物的舱单信息管理中,总舱单报中有对总件数和实到、实出件数的限制,所以只有当最后一批货物进出后,舱单数据才向海关传输。1、走同一航空公司不同航班(提运单号不变,不出库)。可在已配下次航班离境后录入并传输舱单信息。既可正常自动结关。(航班号和日期变动不受影响)3、对于出口未赶上航班的处
7、理办法:2、走不同航空公司(提运单号变,不出库或出库)。需办理退关手续,删单重报。为维护海关舱单数据的严肃性,增强舱单操作人员的自律意识,提高各舱单传输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电子数据传输质量,海关特规定如下:1对不遵守电子数据管理规定,非故意错输、漏输、不及时传输电子舱单信息的有关单位,海关将舱单信息依照相关规定对责任方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海关将暂停或取消其传输资格。2对向海关传输虚假舱单电子数据的行为,构成走私或者为走私行为提供便利的,将依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4、海关规定 3、出口货物未列入清洁舱单而有报关单的,涉嫌假出口,
8、移交缉私分局处理。对经调查核实确已出口而清洁舱单遗漏的,舱单管理部门按舱单增补票处理后进行核销,同时对航空公司及其代理公司进行处罚;4、出口货物列入清洁舱单而无报关单的,涉嫌走私,移交缉私分局处理。对经调查核实确未出口而清洁舱单漏删的,舱单管理部门按舱单删票处理后,对航空公司及其代理公司进行处罚;5、下列情况可向海关举报,经海关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航空公司(地面代理)、监管仓库、出口一级货运代理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按海关时限要求而故意延迟传输、递交舱单和办理舱单更正手续的;航空公司(地面代理)或监管仓库、出口一级货运代理公司故意推诿责任,影响企业正常通关或使企业无法办理出口结关的;四、四、
9、各航空公司、地面代理、货代企业的职责各航空公司、地面代理、货代企业的职责1、航空公司与地面代理责任与义务u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进、出口航班电子舱单信息的查询、下载、传输及地面代理端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u对于进口电子舱单,必须保证在航空器起飞后半小时内下载SITA网中的FFM,FWB,FHL报文转换成海关要求格式并立即传送至机场数据平台;对于出口电子舱单,必须保证在航空器起飞后半小时内下载SITA网中的FFM报文转换成海关要求格式并立即传送至机场数据平台 u地面代理端要保证进、出口电子舱单数据格式的正确性和完整性;u保障SITA网数据下载及传输设备的安全性 u保障与机场数据平台线路的通畅。若线路出
10、现故障,应及时派专人进行维护、抢修,使其迅速恢复正常 u理货完毕后,应及时向海关递交清洁的货物舱单以便于海关核查;u应及时向海关反馈系统运行状况 u对于传送至机场数据平台的由于航空公司原因造成不规范、不准确、不完整的进出口舱单数据,应首先与相应航空公司联系解决,并及时向海关反映情况,并用书面形式向海关递交空港进出口舱单变更证明申请,经海关批准后准予更改 (1)对于已传输至海关数据库的舱单,在海关将错误记录删除后,由地面代理联系航空公司,将出错舱单信息修正后进行重发;(2)对于未传输至海关数据库而停留在机场数据平台错误的舱单信息,由地面代理联系航空公 司,将出错舱单信息修正后进行重发;u对于进出
11、口舱单,录入人员可登录天津海关空运进出口舱单管理系统网页,查询运输工具代理人传输的涉及本公司的电子舱单数据,确认舱单数据准确无误后,进入天津分舱单录入程序,录入并发送相关的分运单数据;u要保证上传至数据平台的进出口舱单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u保障输入舱单设备及客户端录入软件的可靠性,做到专机专用;u客户端软件或通讯出现问题请及时与机场数据平台联系并通知海关 u主舱单数据出现问题,及时与地面代理和航空公司联系确认,并通知海关,由海关及时协调解决;分舱单信息出错,自行排查解决后传输正确分单信息进行覆盖;2.货代企业责任与义务对于已传入海关舱单库的错误舱单电子数据,录入人员应及时填制空港进出口舱单变
12、更证明,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依据其所提供的单据证明予以修改 货代公司或海关监管仓库有责任自己查寻舱单信息录入情况。机场数据平台已为进出口货代公司开设了舱单信息查询功能,各货代公司可申请安装。机场数据平台只负责出错舱单信息的查询。五五 舱单操作须知舱单操作须知一、进出口电子舱单录入规范二、舱单分票三、舱单更改u直运单选择直单,分运单选择混载。一、进出口电子舱单录入规范 u运单号、件数、重量(保留小数点后1位)必须与主运单匹配对应。u分运单号最多为8位,不足8位必须补0(进口)u货名录入中文,英文均可。直单货录入直接货名;直单混装货应录入多项货名中的其中一项货名,避免录入CONSOL;混载货主
13、运单录入CONSOL,分运单录入直接货名。u进口主运单与直单或分单的重量必须完全匹配。出口主运单与直单或分单的重量允许有上下5误差。u提运单号只允许为数字,不允许有英文字母。u舱单的提运单号必须与报关单的提运单号一致二、舱单分票 舱单需要分票的两种情况:1、一份提运单对应多份许可证、减免税证明、保税手册、多个贸易方式、提单商品超过二十项等,需分成多票舱单以对应报关单进行通关的 2、转关的H2000虚拟舱单,需要批库分单报关的对于一份提运单(直单、主单分单)下的分票货物(多份报关单)的处理办法:1、一份提运单的件数允许被若干票件数拆分开:货代填制报关单时在同一提运单号前提下,自行分配件数、重量的
14、对应关系进行报关。三、舱单更改 办理舱单变更手续海关严格执行初审、复审、科长审定、主管关长审定的三级审批制度,海关可视其情况应在变更后对舱单电子数据进行风险布控。舱单变更的审核。海关将审核变更情况及相关单据是否真实、完整、有效、是否符合海关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退回 海关接受舱单变更申报的对象 在海关备案的航空公司及其地面代理公司;在海关备案的出口一级货运代理公司和海关监管仓库 2、海关办理舱单变更应视不同情况要求航空公司,地向代理、贷代公司提供以下单据:u 空港进出口舱单变更证明。u 正确的纸制舱单。u 正确的正本提单复印件。u 航空公司及地面代理更改舱单的情况说明。u 收、发贷人情况说
15、明。u 装箱单、发票。u 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u未传入海关库的舱单数据更改。(1)因航空公司及其代理将总舱单(FFM报文),直单、分舱单信息的提运单号,件数,重量,货名的数据发送错误,由地面代理联系航空公司,将出错舱单信息修正后进行重发;(2)因监管仓库将分舱单信息中提运单号(总运单号)、件数、重量、货名的数据发送错误,自行排查解决后传输正确分单信息进行覆盖;2、进口舱单更改u 已传入海关库的舱单数据更改。有两种情况:(1)总运单项下分运单号录入错误。(2)总运单项下分运单信息中的件数,重量,货名有相互颠 倒之事,但总件数、重量一样。收贷人应持有关单据,到海关舱单管理部门经确认后
16、,由海关专人在舱单修改程序中对舱单信息进行更正,并做好详细记录,以达到进口报关的目的。u 未传入海关库的舱单数据更改。(1)因地面代理将总舱单报的数据录入错误,由地面代理联系航空公司,将出错舱单信息修正后进行重发。(2)因货代公司将分舱单数据中的提运单号(总运单号)和直单数据中的运单号及件数,重量录入错误,自行排查解决后传输正确分单信息进行覆盖。3、出口舱单更 改u 已传入海关库的舱单数据更改。有两种情况:(1)总运单项下分运单号录入错误。(2)总运单项下分运单信息中的件数,重量,货名有相互颠 倒之事,但总件数、重量一样。发货人应持有关单据,到海关舱单管理部门经确认后由海关专人在舱单修改程序中
17、对舱单信息进行更正,并做好详细记录。以达到自动结关的目的。下列情况海关不予接受舱单更正申报 舱单更正原因不明或责任不清的;项目填写不全、错误,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进(出)口舱单更正证明或随附单证无有效签章的 其他海关认为的不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 进/出口舱单更正证明及所附单证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航空公司、地面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公司或相关企业追究责任 六六 、双信息放行及其它一些说明、双信息放行及其它一些说明的问题的问题 进口以进出库电子台帐为监管点,通过电子放行信息核碰货
18、物底账进行双信息放行管理;出口以航空公司地面代理运抵收货为监管点,通过电子放行信息核碰出口配载舱单底账实现双信息管理;天天津津机机场场数数据据平平台台货代公司录入进口分舱单放行信息放行信息空运进口空运进口“双信息放行双信息放行”舱单传输流程舱单传输流程查询统计查询统计电子台帐电子台帐海关工作人员舱单信息舱单信息海关主机货代公司确认到货信息货代公司下载放行信息货代公司确认出库进口直航普货双信息放行现场操作流程 1、各海关监管仓库以上传的舱单信息为基准,以实际入库的普货信息为标准,在进口双信息放行系统中做入库确认。2、各海关监管仓库及时下载海关放行信息,与入库确认信息做核对,实现电子信息放行,形成
19、出库信息。同时以盖有“海关放行章”的提单为依据,做实货放行 3对于进口分拨普货,地面代理监管仓库不执行双信息放行,凭盖有“海关放行章”和“天津机场海关进口分拨专用章”的进口提单做实货放行,由海关二级监管仓库在做分单放行时执行双信息放行。对双信息异常情况的现场处置流程:1、各监管仓库对核对海关电子放行信息异常,无法实行双信息放行的情况,应责成提货人到该提单所属海关放行部门对该单放行情况进行核实。2、该提单所属海关放行部门的放行岗位关员,将提单放行情况与海关放行信息进行核实无误后,在原放行提单上加盖双“海关放行章”,证明该货物海关已放行。3,各监管仓库凭机场海关加盖双“海关放行章”的正本提单放行实
20、货,可不执行双信息放行操作,但对此类普货要在“双信息放行异常登记本”做好记录,以备海关核查。海关要求 各海关监管仓库应严格执行进口普货的双信息放行操作,对没有电子信息放行的普货不予提货。各监管仓库对双信息放行异常普货应在“双信息放行异常登记本”做好记录,以备日后核查。2、提醒问题货运代理出口舱单上传不及时u 出口分舱单信息传输不及时,未按照海关所规定的在飞机起飞后12小时内上传,造成舱单信息过期无法传输自动结关u 舱单传输及操作人员更换频繁,造成对整个业务不熟悉,人为出错率高。必须要固定舱单操作人员u 对于地面代理误把分单(FHL)确认为直单报(FWB)传入海关数据库的,必须由地面代理出具说明
21、和相关文件向物流科申请删单重上。3、提醒问题分单被误确认成直单 进口超期未报关货物(以下简称超期货物)是指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收货人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以及经海关批准,延期三个月后未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的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办理海关手续的无人认领的物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超期三月货物没有报关即被布控,此时欲报关应首先核实货物是否被提取,如其仍在监管库,应先到超期货主管部门办理返还审批手续,海关批准后再到进口科报关,由进口出具查验联系单,查验相符后由查验负责解控后正常通关。3、提醒问题超期货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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