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房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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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库房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库房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1.0 目的建立有效和完善的仓库安全管理办法,采取各种措施,持续满足国家安全法规要求,严格控制仓库运作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预防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2.0 范围招商局物流集团南京有限公司各仓库的安全管理3.0 引用文件4.0 职责按公司运作安全管控体系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各自职责5.0 工作程序5.1库区用电管理(1) 仓库照明原则上必须使用节能灯,且库内的节能灯使用功率小于60W。(2) 库区内的照明系统每天由各库区仓管员负责开启和关闭,严禁非库区用电管理责任人员及外来人员开启和关闭库内照明系统开关。(3) 原则上以保证库区内作业为主,当库内光线充
2、足,在不影响库内作业,就不需开启照明;当库区光线不足时,应开启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库内照明灯;当库内光线弱及夜间作业时,应开启全部库内照明灯。(4) 库区内在执行具体作业时,应开启照明灯,其它不涉及作业的区域不开启照明灯,在完成作业后,应及时关闭作业区域照明,仅留发货口照明供发货作业使用。在停止作业时必须关闭所有照明。5.2库区办公用电管理(1) 库区内的办公室在不办公时,必须关闭照明灯;办公室内的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等)在停止办公后,必须统一关闭,不得待机过夜,如有特殊工作需要,需向部门主管申请,待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2) 特殊办公设备(机房、主机等)用电管理参照集团信息中
3、心IT设备的管理要求执行。(3) 库区用电工具及设备维修管理库内照明及用电设备的维修工作只能由技安部进行,其余任何人员不得开展此项工作。5.3仓库用电考核(1) 库区用电管理由库区内各区域仓库主管作为直接考核人,办公用电管理由单证主管作为直接考核人,仓储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2) 由各项目参照以往用电费用或操作量用电指标,在原基础上下调比例,建立完善、合理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低于考核指标奖励考核人和仓储业务责任领导,高于指标处罚考核人和仓储业务责任领导(用电管理奖惩制度由各项目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订)。5.4 仓库用电安全管理(1) 各仓库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电工,负责单位用电安全,也可以委托有资质
4、的机构或人员提供用电安全服务,但安全生产的责任仍有本单位负责。(2) 建立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岗位用电的操作规程,重要岗位的用电安全责任制。(3) 建立安全用电技术资料档案,包括:1)高压系统图,低压布线图,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布置图;2)重要设备、设施的档案资料,产品说明书、出厂实验记录、安装试车记录;3)检修和实验记录;4)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记录。(4) 单位的电路、电器设备、设施的安装验收必须有有资质机构的检验报告。5.5安全用电检查5.1检查内容:(1) 安全用电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 电器设备的安装是否合格、安装位置是否合理;(3) 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4) 设备裸漏带电部分的
5、防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保护接零和保护接地措施;(5) 电器灭火设施、器材的配备;(6) 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现象。5.6安全用电检查至少每月应进行一次。(1) 对于变压器、配电设备,要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交接班制度。(2) 对于使用中的电器设备、线路应定期测定其绝缘电阻。(3) 对于各种接地装置,应定期测定其接地电阻。(4) 对于安全用具、避雷器、隔离变压器及其他保护电器应定期检查测定或进行耐压实验。5.7安全用电培训(1) 新进人员应接受职前安全用电知识培训。(2) 把安全用电知识纳入日常安全培训和考核的内容中。(3) 操作用电设备的人员除应懂得安全用电的一般知识,还应懂得相关的安
6、全操作规程。6.0 支持文件7.0 相关记录库房用电安全管理制度21、发现火灾迅速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时要讲清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着火物质、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并派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车。2、仓库电器或线路着火,要先切断电源,再用干粉或气体灭火器灭火,不可直接泼水灭火。3、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a、使用前,先把灭火器摇动数次,使瓶内干粉松散;b、拔下保险销,对准火焰根部压下压把喷射;c、在灭火过程中,应始终保持直立状态,不得横卧或颠倒使用;4、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5、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6、库房内
7、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7、电源线不要拖放在地面上,以防电源线绊人,并防止损坏绝缘。8、发现库内电器损坏,应请专业人员进行修理,自己不要拆卸,防止发生电击伤人。9、库内电器烧焦、冒烟、着火,必须立即断开电源,切不可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浇喷。10、发现有人触电,不能直接接触触电者,应用木棒或其他绝缘物将电源挑开,使触电者脱离电源。11、发现电线断落、无论带电与否,都应视为带电,应与电线断落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库房用电安全管理制
8、度3一、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二、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三、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四、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库房使用的电脑应和储存区分隔,且有2米以上的防火间距。五、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六、仓库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
9、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七、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测,保证有效。八、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库房用电安全管理制度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库房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库房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库房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库房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库房、堆栈、货
10、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库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库房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库房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 库房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库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库房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
11、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库房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库房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库房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库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第十条 各类库房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第十一条 库房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第十二条
12、库房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十三条 对库房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 库房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库房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
13、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
14、、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第四章
15、 装卸管理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库房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
16、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第五章 电器管理第三十六条 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
17、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第四十三条 库房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第四十四条 库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
18、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第四十五条 库房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第六章 火源管理第四十六条 库房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库房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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