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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债权法总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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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债权 总论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一分编第一分编 债债 法法 总总 论论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债的概述债的概述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债的履行债的履行 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十九章第十九章 债的转移和消灭债的转移和消灭 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点债的概念和特点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债债 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民事法律关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系。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 享有请求他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而他方 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享有权利的一方 债权人,

    2、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一方承担义务的一方 债务人。债务人。现代民法中债的概念源于罗马法,称为现代民法中债的概念源于罗马法,称为“法锁法锁”。我国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策策8484条规定:条规定:“债是按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债的特征二、债的特征 (一)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一)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二)债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纳法律关系(二)债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纳法律关系(三)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三)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四)

    3、债是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四)债是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系(五)债是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五)债是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或事件发生的法律关系为或事件发生的法律关系三、债法的概念三、债法的概念 债法又称为债权法或者债务法。从实质意义上讲,债法又称为债权法或者债务法。从实质意义上讲,债法是指调整债的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从形式债法是指调整债的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从形式意义上讲,债法是指民法典中的债权编或债法编。意义上讲,债法是指民法典中的债权编或债法编。关于债法,可以通过以下方面来理解:关于债法,可以通过以下方面来理解:债法是财产法债法是财产法 债法是交易

    4、法债法是交易法 债法是任意法债法是任意法 第二节第二节 债的要素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一、债的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二、债的内容二、债的内容债的内容债的内容 是债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债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承担的债务。即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一)债权(一)债权 债权债权 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利。债权具有如下特点:债权具有如下特点:1.1.债权是请求权债权是请求权 2.2.债权是相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3.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4.4.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具有平等性5.5.债

    5、权无排他性债权无排他性 (二)债务(二)债务债务债务 是债务人负担的应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是债务人负担的应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即给付的义务。债务具有以下特征:即给付的义务。债务具有以下特征:债务具有特定性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务一般具有积极性债务一般具有积极性 大多情况下为作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为不大多情况下为作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为不作为。作为。债务债务 给付义务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附随义务 主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 三、债的客体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债的客体 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共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6、。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通说认为 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债务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债务人的履行行为。的履行行为。给付一般是指给付一般是指 债务人应为的行为,债务人应为的行为,而履行作为债消灭的原因,是指而履行作为债消灭的原因,是指 为应为的行为应为的行为。为。作为债的标的,给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作为债的标的,给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合法,即不违反强一是合法,即不违反强行法和公序良伤原则;行法和公序良伤原则;二是可能,即债的内容二是可能,即债的内容有实现的可能;有实现的可能;三是确定,即债的客体三是确定,即债的客体自债成立之时起就具体自债成立之时起就具体明确。明确。第三节第三节 债的发生

    7、原因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 又称债的发生根据,是又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在我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是:合同、无在我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以及其他法律事实。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以及其他法律事实。例如,例如,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09109条规定的受益人有义务对条规定的受益人有义务对受损人给予补偿;受损人给予补偿;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7979条第条第2 2款规定的款规定的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242条规的缔约过失也为条规的缔约过失也为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第四节第四节 债

    8、的分类债的分类一、一、根据债的主体上的根据债的主体上的 特征特征 二、二、根据多数人一方享有根据多数人一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情况权利和承担义务情况 单一之债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连带之债 (一)按份之债(一)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按份之债 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或者分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按份之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各债权人仅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各债权人仅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和接受债务人

    9、的履行,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各债务人只就自己分担的义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各债务人只就自己分担的义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对于其他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份额不负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对于其他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份额不负履行责任。履行责任。某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分享的权利份额某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分享的权利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接受履行的外,构成不当得利,其他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接受履行的外,构成不当得利,其他债权人的权债权人的权利并不消灭;某一债务人履行义务超过自己分但利并不消灭;某一债务人履行义务超过自己分但的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履行外,只能向接受其履行的的份额的

    10、,除可认定为第三人履行外,只能向接受其履行的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因某一债权人或债务人所为而发生的事项,如不因某一债权人或债务人所为而发生的事项,如不履行债务、免除债务、抵销、提存等,对其他债权履行债务、免除债务、抵销、提存等,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人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二)连带之债(二)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连带之债 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的债。债务或

    11、者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的债。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权;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权;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务。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务。(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8787条)条)连带之债的效力可分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两个方面。连带之债的效力可分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两个方面。1 1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 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

    12、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任一债权人接受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任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就同时消灭。在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就同时消灭。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得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得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债务人不论其是分债务。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债务人不论其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履行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部分,都有清否应债权人的请求履行过债务,对没有清偿

    13、的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债务只要全部清偿,则各债务人的债务均消灭,偿的义务;债务只要全部清偿,则各债务人的债务均消灭,均不再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均不再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一般说来,在连带债务中,下列对一债务人所生效力一般说来,在连带债务中,下列对一债务人所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务人也应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务人也应发生效力:(1 1)能够引起债的消灭的事项)能够引起债的消灭的事项 因一债务人的清偿、提存、抵销、混同等原因而使债消灭的,其效力因一债务人的清偿、提存、抵销、混同等原因而使债消灭的,其效力也及于其他债务人。但是,债权人对于一债务人债务的免除,而对其他债务也及于其他债务人。但是

    14、,债权人对于一债务人债务的免除,而对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无免除的意思的,以及仅抵销一债务人应分担的债务,而无使其他人的债务无免除的意思的,以及仅抵销一债务人应分担的债务,而无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意思时,该债务免除、抵销的事项,仅于该债务人应分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意思时,该债务免除、抵销的事项,仅于该债务人应分担的债务部分,使其他债务人免负清偿责任,其他债务人不能就全部债务免担的债务部分,使其他债务人免负清偿责任,其他债务人不能就全部债务免除清偿责任。除清偿责任。(2 2)时效的完成)时效的完成 (3 3)债权人受领迟延)债权人受领迟延 (4 4)确定判决)确定判决 一债务人受到确定判决,而该判决

    15、又非基于该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一债务人受到确定判决,而该判决又非基于该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个人关系的,该判决就其他债务人的利益发生效力个人关系的,该判决就其他债务人的利益发生效力 2 2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 在连带债权中在连带债权中 在连带债务中在连带债务中 因各个债权人只能享受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所以,因各个债权人只能享受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所以,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的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的债权人,应当按债权人之间的权利比例退还给其他债权人。应当按债权人之间的权利比例退还给其他债权人。各债务人内部是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的,所

    16、以,清偿各债务人内部是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的,所以,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即为债务人的求偿权。追偿,即为债务人的求偿权。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履行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是否可以选择(一)简单之债(一)简单之债 简单之债简单之债 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当事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当事人不仅不能选择其他的标的履行,而且在履行时间、人不仅不能选择其他的标的履行,而且在履行时间、方式、地点等

    17、方面都无可选择的余地,所以简单之方式、地点等方面都无可选择的余地,所以简单之债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债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简单之债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选择之债 (二)选择之债(二)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选择之债 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选择之债须具备选择之债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以下两个条件:在债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在债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 须于债的履行标的特定后才能履行须于债的履行标的特定后才能履行 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相类似,但二者不同。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相类似,但二者不同。2 2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主要有

    18、两种方法主要有两种 任意之债任意之债 选择之债选择之债 债的标的为数种,债的标的为数种,须由当事人确定一种给付履行须由当事人确定一种给付履行 是指债的标的仅有一种,但当事人得以是指债的标的仅有一种,但当事人得以他种标的来代替履行的债。他种标的来代替履行的债。债的标的仅为一种,只是当事人得债的标的仅为一种,只是当事人得以其他标的代替以其他标的代替 选择选择 履行不能履行不能 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五、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五、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特定之债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种类之债 根据债务人履行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务的内容 财物之债

    19、财物之债劳务之债劳务之债 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履行原则债的履行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协作履行原则三、协作履行原则 四、经济合理原则四、经济合理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 是指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债的既是指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债的既定内容履行而不得擅自变更。以合同之债为例,合同定内容履行而不得擅自变更。以合同之债为例,合同的效力决定了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的效力决定了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酬金、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严数量、质量、价款、酬金、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履行。格履行,任何

    20、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履行。第二节第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债的适当履行一、债的适当履行的要求一、债的适当履行的要求 债的适当履行债的适当履行 是指适当的履行主体以适当是指适当的履行主体以适当的标的,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依适当的方式履行的标的,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依适当的方式履行债。债。(一)债的履行主体(一)债的履行主体(二)债的履行标(二)债的履行标(三)债的履行期限(三)债的履行期限(四)债务的履行地(四)债务的履行地点和方式点和方式二、债的不履行二、债的不履行 (一)履行不能(一)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依其情况可分为:履行不能,依其情况可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

    21、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等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等(二)拒绝履行(二)拒绝履行(三)履行迟延(三)履行迟延 (四)加害履行(加害给付)(四)加害履行(加害给付)加害给付须具备以下条件:加害给付须具备以下条件:(1 1)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2 2)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合法律的规定或)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即有理疵;者当事人的约定,即有理疵;(3 3)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债权)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 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保全概述债的保全概述一、概

    22、念一、概念 债的保全债的保全 也称为责任财产的保全,是债权也称为责任财产的保全,是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一种手段,是对债权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少的一种手段,是对债权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二、债的保全制度类型二、债的保全制度类型1 1、代位权、代位权为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设为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设2 2、撤销权、撤销权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而设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而设第二节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 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 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于债务人怠是指债权人为了保

    23、全其债权,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其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体行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其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体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合同法合同法第第7373条)条)实体权实体权性质:性质:非代理权非代理权 非请求权非请求权 非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非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 法定权能法定权能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三、代位权的行使三、代位权的行使1 1、行使主体:债权人、行使主体:债权人2 2、行使程序:诉讼、行使程序:诉讼3 3、行使界限: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度、行使界限: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度(一)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4、一)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三)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三)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四)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四)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于债务人的效力(一)对于债务人的效力(二)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二)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三)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三)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使债务人的权利处分使债务人的权利处分受到限制,不许债务受到限制,不许债务人抛弃、免除或让与人抛弃、免除或让与其权利其权利无影响无影响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与债

    25、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必要费用由次债务人务人的债务。必要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消灭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负担。消灭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第三节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一、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性质:请求权说、形成权说、责任说、折衷说(通说)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责任说、折衷说(通说)等。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得请求法院子以撤销人所为的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得请求法院子以撤

    26、销的权利。的权利。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客观要件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主观要件 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有偿行为有偿行为 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无偿行为无偿行为 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报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

    27、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报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准,而不须具有与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准,而不须具有与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通。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方式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方式 诉讼。诉讼。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 只以债务人为被告,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28、为第三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 原则上应以债权原则上应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人的债权额为限。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一年内行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第四节第四节 债的担保概述债的担保概述一、概念和特点一、概念和特点债的担保债的担保 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债权人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

    29、人履行义务的制度。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债的担保的概念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债的担保的概念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债的祖保是保障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债的祖保是保障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债的但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各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债的但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各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人债权实现的制度;债的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加强和补充,是对债务债的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加强和补充,是对债务 人信用的一种保证措施人信用的一种保证措施 特点特点 平等性平等性 自愿性自愿性 从属性从属性 二、债的担保方式二、债的担保方式 人的担保人的担保 保证保证物的担

    30、保物的担保 抵押抵押 权、质权和留置权权、质权和留置权金钱担保金钱担保 定金定金第五节第五节 保证保证一、保证的概念和特点一、保证的概念和特点 保证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的行为。保证具有保证具有以下含义:以下含义: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保证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保证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保证是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保证是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

    31、为 保证主要有以下特点:保证主要有以下特点:保证具有从属性保证具有从属性 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保证的范围与强度从属于主债务,不得大于或者强于主保证的范围与强度从属于主债务,不得大于或者强于主债务;债务;保证债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保证债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保证人的保证债务随主债务人债务的存在而于保证期限保证人的保证债务随主债务人债务的存在而于保证期限内存在;内存在;保证债务随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保证债务随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 保证具有独立性保证具有独立性 保证具有无偿性保证具有无偿性 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具有补充性 保证具有单务性保证具有

    32、单务性二、保证合同与保证人二、保证合同与保证人(一)保证合同(一)保证合同 合同形式合同形式 书面书面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的内容的,可以补正。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的内容的,可以补正。(二)保证人(二)保证人1.1.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保证能力首先要求保证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证能力首先要求保证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担保法担保法第第7

    33、 7条规定:条规定:“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组织和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因而,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民事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应当具有代偿能力。其次,保证人应当具有代偿能力。2.2.下列组织不得担任保证人:下列组织不得担任保证人:根据根据适用担保法的解释适用担保法的解释第第1414条的规定,不具有完条的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全代偿能力

    34、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 (2 2)公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企业法。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内提供保证。3 3保证人须具有明确、真实的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须具有明确、真实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 担保法担保法第第30

    35、条规定,下列情形,保证人不承担条规定,下列情形,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1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三)保证的方式(三)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 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检索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抗辩权)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三、保证的效力三、保证的效力(一)保证债务的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保证担保

    36、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有限保证有限保证 无限保证无限保证 明确约定保证债务范围明确约定保证债务范围 未明确约定保证债务范围未明确约定保证债务范围 包括:包括:(1 1)主债务的全部;)主债务的全部;(2 2)利息债务;)利息债务;(3 3)违约金;)违约金;(4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5 5)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二)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二)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1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的权利 2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的权利(1)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2)一般债务人

    37、应享有的权利;)一般债务人应享有的权利;(3)保证人特别享有的权利)保证人特别享有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下列情形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下列情形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三)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三)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保证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保证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1追偿权追偿权2.代位权代位权四、保证责任的免

    38、除和消灭四、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1.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没有请求时,保证责任免除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没有请求时,保证责任免除 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保证责任 3.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的保证责任免除 4.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协议变更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责任免除主合同的,保证责任免除 5.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6.主债务消灭,

    39、保证债务消灭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消灭 五、共同保证五、共同保证 按份保证、连带保证按份保证、连带保证 六、最高额保证六、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主要具有以下特点:最高额保证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是未来的、不特定的;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是未来的、不特定的;被担保的主合同是数个;被担保的主合同是数个;所担保的债权额是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并且所担保的债权额是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并且须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须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保证人有单方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保证人有单方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 第六节第六节 定金定金一、概念和特点一、概念和特点定金定金 是指合同名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是指合同名事

    40、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定金具有如下特点:定金具有如下特点: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二、定金的种类二、定金的种类 立约定金立约定金 成约定金成约定金 解约定金解约定金 违约定金违约定金 三、定金的成立条件三、定金的成立条件四、定金的效力四、定金的效力 一方须向对方交付定金(定金合同的实践性);一方须向对方交付定金(定金合同的实践性);须主合

    41、同有效(定金合同的从属性);须主合同有效(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定金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定金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 定金具有证约的效力定金具有证约的效力预付和抵销的效力预付和抵销的效力 担保的效力担保的效力 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转移慨述债的转移慨述一、债的转移的概念一、债的转移的概念债的转移债的转移 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债的转移属于债的变更。债的转移属于债的变更。债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债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债的变更广义的债的变更 债的主体变更、债债的主体变更、债的客体变更与债的内容的变更。的

    42、客体变更与债的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债的变更狭义的债的变更 仅指债的内容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的变更。特点:特点:(1)债的转移为债的主体的变更;)债的转移为债的主体的变更;(2)债的转移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债的转移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3)债的转移是以债的关系的存在为前)债的转移是以债的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提的;(4)债的转移保持债的同一性)债的转移保持债的同一性 二、债的转移的原因二、债的转移的原因 导致债的主体变更的具体原因,依其性质可导致债的主体变更的具体原因,依其性质可分为三种:分为三种:(1)法律行为;)法律行为;(2)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律的直接规定;(3)法院的裁决)法院的裁决

    43、 三、债权让与合同三、债权让与合同(一)债权让与合同的特点(一)债权让与合同的特点 债权让与合同是债权人与受让人间的合同债权让与合同是债权人与受让人间的合同 债权让与合同是债权人将特定债权转移于相债权让与合同是债权人将特定债权转移于相 对人对人的合同的合同 债权让与合同是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合同债权让与合同是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合同 债权让与是相对的无因行为债权让与是相对的无因行为 (二)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条件(二)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条件 须意思表示真实须意思表示真实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 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根据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第79条的规定,不

    44、具有让与性的债权条的规定,不具有让与性的债权有以下几类:有以下几类:(1 1)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要有以下几种: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如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如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受遗赠人的给付遗赠请求权等。抚恤金请求权、受遗赠人的给付遗赠请求权等。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如离退休金债权、以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如离退休金债权、以向持定人为对象提供劳务的债权等。向持定人为对象提供劳务的债权等。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例如,雇佣、委托、借用、

    45、租赁关系中的债权,与。例如,雇佣、委托、借用、租赁关系中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原则上不得让与。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因为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性质上不能与因为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性质上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为让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为让与。(2 2)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 3)法律禁止转让的债权)法律禁止转让的债权 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发生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效力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三、债权让与的效力(一)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一)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二)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

    46、(二)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 1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2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3上上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联疵担保责任上上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联疵担保责任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2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得向受让人为之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得向受让人为之3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第三节第三节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 一、概念和方式一、概念和方式债务承担债务承担 是指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是指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新债务人承担。前提下新债务人承担。债务承担

    47、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债务承担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也可因法律行为而发生,一般生,也可因法律行为而发生,一般多指后者。多指后者。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 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的关系,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 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仍为债务人。一般所指的债务承担,债的关系,而仍为债务人。一般所指的债务承担,仅指免责的债务承担。仅指

    48、免责的债务承担。二、免责的债务承担二、免责的债务承担(一)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条件(一)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条件1须有以债务承担为目的须有以债务承担为目的的有效合同的有效合同2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3所转移的债务须具有可所转移的债务须具有可转移性转移性(二)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二)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1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有的抗辩权。有的抗辩权。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并转移于承担人承并转移于承担人承担,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

    49、除外担,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并存的债务承担三、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 一般仅指第三人加人债一般仅指第三人加人债并与债务人负同一责任的情形。并与债务人负同一责任的情形。并存的债务承担,可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并存的债务承担,可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也可以由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务承担合同,也可以由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担合同。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生效后,第三人即与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生效后,第三人即与债务人一并成为连带债务人。第三人基于债务承担合同人一并成为连带债务人。第三人基于债务承担合同而享有的对抗债务人的事由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而享

    50、有的对抗债务人的事由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也为无因行为。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也为无因行为。第四节第四节 债的概括承受债的概括承受一、概念一、概念债的概括承受债的概括承受 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全部债权债务的转移,也可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全部债权债务的转移,也可以是部分债权债务的转移。以是部分债权债务的转移。在后者,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来确定原当事在后者,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来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若无明确约定,则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若无明确约定,则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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