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概况及实施细则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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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 年金 概况 实施细则 解读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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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企业年金历程集团企业年金历程2017年7月20日2017年10月16日2017年10月18日2018年2月7日、2月9日2018年4月完成集团企业年金方案在董事会的汇报,确定集团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集团年金管委会成立,代表集团企业年金管理架构正式建立。召开集团企业年金第一次工作会议。各SBU、一级利润中心员工代表出席会议,在会议上通过集体表决的方式通过集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分别完成集团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标及评标工作,并于4月份确定集团各管理人,受托、账管、托管各1家,投管人9家,合计12家管理机构。组织、推动并协助首批启动年金计划的SBU、一级利润中心完成本单位“企业
2、年金方案 实施细则”的制订相关工作,并上报人社部预审通过。完成受托人开标及述标工作,并确定国寿养老为企业年金受托人。2017年11月30日2018年8月3日集团企业年金方案及各SBU/BU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及1067家法人单位资料正式上报人社部向国资委以及人社部养老司相关领导汇报集团年金方案,并争取到年金主管部门对集团年金方案于2017年1月1日实施的认可。2017年11月-12月集团年金历程2018年集团企业年金方案及各利润中心企业年金方案正式通过人社部审批,取得集团企业年金方案批复函。企业年金概况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机关事业、企业城乡居民我国基本养老体系框架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个人为主第三支柱
3、:-自愿购买-商业保险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第二支柱:-自愿建立/强制建立-信托计划单位为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强制缴费-政府管理政府为主人社部2017(36号):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国发办国发办20152015(1818号)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障第二支柱适用人员职业年金企业年
4、金企业年金的定义参加主体建立前提参加原则企业年金性质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人社部36号令)企业与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集体协商基础上自愿参加补充养老制度建立企业年金的意义 搭建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 降低政府财政负担 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国家 吸引优秀人才 留住骨干员工 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企业 解决退休前后收入落差,较为有效地保障员工退休收入水平 保证合理品质的退休生活个人企业年金的特点 信托管理模式 缴费确定型计划缴费期年金积累日常缴费(企业+个人)退休时点投资收益企业年金管理模式企企业业和和职职工工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受
5、受 托托 人人 委托人信托关系委托关系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税务部门信托模式资产独立四个角色相互制衡严格监管报备规范高度透明信息披露完全积累个账管理企业年金各主体功能企业和职工董事长受托人总经理l选择监督评估管理人;l设计制定年金方案;l制订资产配置策略;l统筹协调整体工作l开立资金和证券账户;l向投管人分配基金财产;l清算、交割、估值l进行投资;l核对估值;l建立风险准备金l建立企业与个人账户;l记录缴费及收益;l计算年金待遇;l提供查询账户管理人会计托管人出纳+监管投资管理人理财师委托企业年金账户设置XXX公司企业年金账户企业账户(未归属权益账户)个人账户1 个人缴费单位
6、缴费个人账户2个人账户n 未完税 已完税 未完税企业年金政策:企业年金企业及个人缴费企业年金缴费企业缴费个人缴费人社部36号令:企业年缴费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国资委:年缴费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5%人社部36号令: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国资委135号: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不含补偿性缴费)的四分之一人社部及国资委:企业当期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平均水平的5倍。企业为某一职工缴费不得超过5万/年。企业年金政策: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保留账户投资进入保留账户的原有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参与投资,由个人自负各项管理费(账户管理费)账户转移员
7、工离职后,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时,其在本计划中的个人账户余额可随同转移账户保留员工离职后,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员工已建立的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企业委托的管理机构继续以保留账户形式管理企业年金权益归属企业缴费应根据员工工作年限(或参加计划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相应增加归属比例3-5年内全部归属(国资委135号);最长归属期不得超过8年(人社部36号文)个人缴费100%归属个人企业缴费计入员工个人账户的部分,根据企业年金方案设置的归属规则,确定不同情况下的归属比例。企业年金政策:待遇领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在职期间去世1.领取条件:
8、2.领取方式人社部36号令: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 投资收益分配企业缴费个人缴费个人账户累计(领取时)免 免
9、征 财税2013103号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 企业缴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超过规定的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因各地地方税务局存在独立的政策,具体标准请和
10、当地税务沟通)投资收益: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财税2013103号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财税2013103号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不允许分摊,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退休一次性领取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退休分期领取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出国定居/死亡一次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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