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强制手段促其履行义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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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 手段 履行 义务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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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許宏達&陳重光 7100042023 林韋君 7100042032 張文瑄1本文嘗試以法律學角度來分析水土保持法中有關連續處罰及限期改正的相關問題。2一、前言二、連續處罰制度之性質三、連續處罰制度之現況四、連續處罰制度之檢討五、連續處罰與限期改正六、限期改正制度之現況七、限期改正制度之檢討八、結論3連續處罰為我國行政法規中特有的裁罰制度,於環保法規中尤為常見。(例如: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污染防治法等。)4立法緣由:因我國過去行政執行法(行政強制執行制度)闕漏不全,(1)怠金的數額過低,難以切實督促違反法律義務之人履行。(2)缺乏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規定,導致常有無法貫徹公權力之
2、弊,連續處罰制度乃應運而生。5、(1)連續處罰之法律性質及實際執行現 況。(2)連續處罰與限期改正之關聯。(3)現行規定所遇到的瓶頸、困境以及因應對策為何?本文將以水土保持法規為例,就以上問 題加以論析。61.連續處罰之種類 一按次連續處罰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二按日連續處罰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三按件連續處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三條72.2.連續處罰之目的連續處罰之目的,旨在藉由不斷的處罰,迫使行為人履行其公法上義務。連續處罰之實施,係對義務人反覆裁處一定數額之金錢,使其心理上發生強制作用,以間接促其自動履行義務之強制方法。83.連續處罰之法律性質連續處罰規定在性質上較接近行政法理上之執行罰
3、。執行罰:指行政機關對於不履行法定作不履行法定作為為或不作為義務不作為義務之人,以促其履行義務,或產生與履行義務相同之事實狀態。實定法上執行罰亦通常與行政罰合併規範。9行政罰:又稱為秩序罰,乃行政機關為維持行政秩序,達成行政目的,對於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者所為之制裁。行政罰主要是針對的制裁,至於遭裁處行政罰之相對人是否會因為被處罰而踐行該項義務,已非所問。10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11第一項第一項第二項第二項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4、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性質上屬於秩序罰(行政罰)。性質上屬於執行罰。行政罰(秩序罰):乃行政機關為維持行政秩序,達成行政目的,對於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者所為之制裁。行政罰主要是針對之義務違反行為的制裁。執行罰:指行政機關對於不履行法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人,以強制手段促其履行義務,或產生與履行義務相同之事實狀態。12秩序罰須嚴格遵守【一事不二罰】之法理。一事不二罰:(1)、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五0三號解釋文: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13 (
5、2)、另外,法務部行政罰草案(92年7月9日第2847次行政會議通過)第二十四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最高金之規定裁處處罰種類相同,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1415連續處罰秩序罰不能二罰執行罰無限制無法理依據16第一次裁處秩序罰(罰 鍰)告誡(限期改正)連續處罰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就現行法令而言,僅地方主管機關得裁處罰鍰,中央主管機關並無該項權限。惟目前送行政院之水土保持法修正草案(通盤檢討版)則增列中央主管機關有處罰之權限。17水土保持法規定之罰鍰額度,依據該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6、,為。實際問題:水土保持法中的罰鍰額度僅定有上下限,期間二十四萬元的差距,地方主管機關於實際處罰時應如何拿捏裁罰金額?18 1920行政規則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為了便於罰鍰額度之拿捏,主管機關自得以行政規則方式訂定裁罰(量)標準,以利執法。由於各縣市的違規態樣與情節存有差異,本著及的理念,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身並未訂有一套一體適用於全國的裁罰標準,而是輔導各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自行訂定之。21 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93年上半年之調查,全國21縣市中有7個縣市分別以公告(報)府內簽准內規方式訂定違反水土保持法之查報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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