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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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专利撰写及申请程序发明专利撰写及申请程序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白凯园一、权利要求书及其撰写要求一、权利要求书及其撰写要求 专利法第59条第1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权利要求书是用于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一份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他人的实施行为是否侵犯了专 利权,都取决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或者与权利要求的内容有直接的关联,因此,权利要求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
2、一)权利要求书简介(一)权利要求书简介 权利要求书由权利要求组成,一份权利要求书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权利要求用技术特征的总和来表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限定发明和实用新型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1.权利要求的类型权利要求的类型 产品权利要求:其给予保护的客体不仅包括常规概念之下的产品,还包括物质、物品、材料、装置、设备、系统等人类技术生产的任何具体的实体。方法权利要求:其所保护的客体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它可以是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安装方法以及将产
3、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2.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在一份权利要求书中,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为独立权利要求。其中,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当一份权利要求书具有多项权利要求时,如果其中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另一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 1.实质性要求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1)以说明书
4、为依据 需要强调的是,每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更确切地说,不能将此理解为说明书中有一段与权利要求相应的文字就认为该权利要求就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 得到或概括得出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中公开的一个或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应注意:概括范围的宽窄取决于其与现有技术相关的程度。一项开创性技术领域的开拓性发明,比起已知技术领域中的该进性发明,允许有较宽的概括范围。一项概括恰当的权利要求应当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相
5、当,既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又不使专利申请人应获得的权益受到损害。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或实施方式联想到此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 案。权利要求中可以采用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方式,其条件是功能性限定更清楚地限定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能用形状、结构特征清楚限定技术特征时就不要采用功能限定,只有当说明书中有多个实施方式,用形状、结构特征无法将其限定而采用功能限定方式可清楚限定时,才对此技术特征采用功能限定。当然,如果说明书中仅给出一个具体实施方式,而对其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立即能想到现有技术中还存在其他具有相同功能的类似结构,则也允许对此技术特征采用功能性限定,如固定连
6、接。但是不允许 出现纯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2)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每一项权利要求清楚;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对于每一项权利要求清楚而言,既要求类型清楚,又要求文字含义清楚地限定保护范围。权利要求的类型清楚。产品发明应写成产品权利要求,通常应该用产品的形状、结构、组成等结构型技术特征来描述;而方法发明应写成方法权利要求,通常应当 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流程等方法技术特征来描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清楚,即权利要求中的文字应该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为此,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严谨,不应当造成对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
7、方案的误解;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应当采用规定的技术术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者自行编造的词语,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可以采用本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必要时对于最新出现的技术概念,甚至可以采用自定义 词,但不应当采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来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义,以免造成误解或语义混乱,但此时应当在说明书中对该自定义词给出明确的定义。尽可能采用从正面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不得采用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否定词语来限定技术特征。不要采用多义词或者本技术领域中含义模糊不清的词句。至于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
8、楚。(3)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简要,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采用商业性宣传用语。权利要求的书目应当合理。2.形式要求形式要求 权利要求书中包括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若有几项独立权利要求,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尽量紧靠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使用句号,以强调其含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的一致。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除非绝对必要时,权利要求书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
9、用语。权利要求书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客体。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附图标记,但必须带括号,且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 护范围的限制。除附图标记或者其他必要情形必须使用括号外,权利要求书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权利要求书中采用并列选择时,其含义应当是清楚的。一般情形下,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人名、地名、商品名或者商标名称。(三)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三)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1.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1)通常采用两部分格式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
10、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以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时应当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应用领域。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即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的而未包含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一起构成 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限定了其保护范围,这一部分通常以“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开始。这样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既清楚地说明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又强调了其自身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实质内容。2.独立权利要求
11、的实质性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 (1)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限定其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类型清楚(产品发明/方法发明)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的 用词应当清楚。前序部分切不可写入那些只属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不属于本申请的技术特征。对于那些已经写入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切不可在特征部分重复描述,只可在特征部分对其作进一步限定。特征部分进一步写明的技术特征应当尽可能从前序部分的共有技术特征出发加以说明,至少要给出这些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中的某个共有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产品独立权利要求除了列出产品的 部件或结构外,还应写明各部件或各结
12、构之间的位置关系或相互作用关系。(2)独立权利要求应反映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使其限定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所获知的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所必须具备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只需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必写入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即不必写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附加技术特征。否则,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窄,使该专利申请得不到充分的保护。(4)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独立权利要求描述的技术
13、方案至少应体现在说明书中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中。如果说明书中任何一个具体实施方式都未包含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那么该权利要求就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独立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概括性描述(包括上位概念)或功能性描述应能从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的内容自然而合理地推出。(四)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四)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1.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 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应当写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限定部分通常以“其特征在于”开始,之后写明附加技术特征,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2.从属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实质性要求包括3个方面:(
14、1)作为权利要求书的一部分,从属权利要求也应当清楚地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应当用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引用的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在前一种情况下,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应尽量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出发来加以说明,而在后一 种情况下,应清楚地表达这些附加技术特征与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之间的结构位置关系或作用关系。在限定部分不要重复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免造成对其保护范围的错误表达。(2)从属权利要求的类型和主题名称应当与其引用权利要求的类型和主题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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