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六上半年系所评鉴真理大学法律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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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十六年度上半年系所評鑑九十六年度上半年系所評鑑未通過再評鑑系所簡報未通過再評鑑系所簡報簡報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主任李福隆簡報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主任李福隆簡報日期: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廿六至廿七日簡報日期: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廿六至廿七日本系設立宗旨本系設立宗旨設立宗旨:設立宗旨:在健全人格發展及培養專業法律知能的全人教育理念下,本學系以培育具有法律專業能力,並抱持社會關懷及人文素養的財經法律人才為宗旨。本系教育目標本系教育目標教育目標:教育目標:因應本系設立宗旨及社會大眾的深切期待,本系 教育目標分為財法專業知能、通識全人教育、人格品德修 養,以及團隊學習組織等四大方向:1.財法專業知
2、能:重視理論與實務的整合學習,培育學生憲 法、行政法、刑事法、民事法、商事財經法、訴訟法等六法 專業知能,並輔以經濟學、會計學、財政學、投資學等財經 專業知能,期能培養法律、財經專業兼備的人才。2.通識全人教育:瞭解古、今、天、文,歷史、哲學、文化、藝術,並充分接受全人教育的洗禮。3.人格品德修養:教學不應與生活脫節,本系重視學生生活教 育、情緒管理,培養學生應有生活態度與生命情懷。強調學 生品德修養,能夠正直、廉潔、誠信、言行合一的品行,成 為兼具專業、教養的好學生。4.團隊學習組織:透過系學會、系友會、法律服務研習社、讀 書會等學習組織,使學生學習能溝通協調、互助合作、服務 人生的良好素養
3、。本系師生數量及生師比本系師生數量及生師比教師教授2位13柯澤東、林益山副教授5位王安基、朱義芬、林植堅、謝杞森、徐美貞助教授6位李福隆、吳景欽、張明偉、楊智傑、方元沂、胡博硯學生日間部一 49+52415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 五、核定原則五、核定原則(三)各校所提總量規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依情節輕重,針對該校招生名額總量或該院、系、所、學位學程招生名額予以減招或停招:(3)當量生師比應低於五十(加權後系所學生數除以專任教師數,兼任教師以四名折算一名專任計。但以兼任計列之教師,折算數不
4、得超過實際專任教師數之三分之一)。(4)系所學生數除以專任教師數之比率應低於四十(系所未加權學生數除以專任教師人數)。二 57+59三 55+53四 46+44夜 間 部一2875二23三24生師比:28.8(3)/37.7(4)本系評鑑五大項目的改善狀況本系評鑑五大項目的改善狀況項目 名稱已經完成改善持續改善未改善一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1.1,1.2,1.3,1.4,1.5二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2.1,2.2,2.3,2.4,2.5,2.6,2.7三學生學習與學生事務3.1,3.2,3.3,3.4,3.5,四研究與專業表現4.1,4.2,4.3,4.4,4.5,4.6,4.7,4.8五畢業生表
5、現5.1,5.2,5.3,5.4,5.5,5.6 一、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一、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改善建議:1.宜強化教師陣容,包括專任、兼任教師皆然,此外,亦須強化教師的研究能力與工作,完備法學教育與研究的客觀條件,使能真正達成教學為主研究為輔二者並重之設立宗旨與目標。自我改善情形:97學年度聘任4位具備教學研究能力的專任教師及2位兼任教授,並鼓勵本系專任教師發表研究成果於本系期刊真理財經法學之上。(1)97學年度上學期聘任2位專任教師(林益山教授、方元沂助理教授),下學期再聘請2位專任教師(柯澤東教授、胡博硯助理教授)、2位兼任教授(謝哲勝、吳光明教授);(2)本系期刊創刊號完成編審作業,
6、97年9月已正式出刊,目前第二期已經完成編輯、校對作業,預計三月底正式出刊。佐證資料林益山 教授 美國太平洋學院法學博士教學網址http:/4407.wwwts.au.edu.tw/front/bin/home.phtml方元沂 助理教授美國伊利諾伊大學香檳校區法學博士 教學網址http:/4425.wwwts.au.edu.tw/front/bin/home.phtml柯澤東 教授法國巴黎大學法學博士胡博硯 助理教授德國洪堡大學法學博士佐證資料真理財經法學期刊創刊號改善建議:2.對於課程的安排,絕對需要考慮減少大部分之必修通識課程,而加重部份必要之法律課程,唯有如此,方能期其轉型並期許有所突
7、破。自我改善情形:97學年度本校調降本系學生應修通識課程學分數,且本系因評鑑未通過加開14學分的專業課程。(1)本系學生必修通識課程學分數調降為30學分;(2)97學年度本系加開14學分的專業課程,包括法學英文、投資信託法、期貨交易法、資產證券化法律、租稅法各論、民法物權修法專題。佐證資料請參閱附表2-7,頁94-96。(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九十七學年入學四年課程規劃表http:/cf05a.wwwts.au.edu.tw/schoolpad/front/bin/download.phtml?Part=38&Nbr=8&Category=)改善意見:3.財經法律系主要工作應以財經法學之研究及教
8、學為其方向與目的,故宜選出包括租稅、工等需社會關注之當代法律問題,以建立法學體系。自我改善情形:本系96學年度第一學期系務會議決議調整本系發展方向,朝向金融法發展。除增聘金融法專長的專任教師外,並依據新聘教師專長,開設法學英文、期貨交易法、資產證券化法律、民法物權修法專題等課程,同時97學年度第一學期舉辦以民商金融法及財產犯罪為主題的學術研討會。(1)師資及課程:97學年上、下學期分別調整;(2)學術研討會:97年11月26日及12月30日,分別舉辦兩岸民商金融法與文化財產法、財產犯罪及國際私法學術研討會。佐證資料請參閱附表2-7,頁94-96。(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九十七學年入學四年課程規劃
9、表http:/cf05a.wwwts.au.edu.tw/schoolpad/front/bin/download.phtml?Part=38&Nbr=8&Category=)請參閱附錄2-4,頁143-144。(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專任老師基本資料及教學網頁,新進教師為林益山教授(美國太平洋學院法學博士)、方元沂助理教授(美國伊利諾州立大學香檳校區法學博士)等兩位)、附錄2-5(真理大學財法系兼任教師一覽表,頁145)附錄4-6(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2008兩岸民商金融法與文化財產法、國際法及財產犯罪學術研討會議程,頁298-299)(http:/cf05a.wwwts.au.edu.tw/sc
10、hoolpad/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004&Rcg=19)佐證資料請參閱附錄4-6,頁298-299。(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2008兩岸民商金融法及文化財產法學術研討會邀請函及議程)(http:/cf05a.wwwts.au.edu.tw/schoolpad/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003&Rcg=19)改善意見:4.該系的學生在完成法學教育之後,幾乎大半想投入法律實務工作,該系將法律教育設定短期、中期以及終極三階段,非屬現實,亦非可行,故宜拋棄妄自菲薄心態,回歸一般各校法律系的教學與研究,始屬正途。自我改善情形:本系
11、調整發展方向、聘請校外委員檢討本系課程規劃設計、參與各大學法律系所主管法學教育與國家考試改革論壇,以及舉辦座談會與在校同學、部分畢業生進行溝通的師生座談會,藉以回歸大專院校法律系的教學與研究。(1)課程委員會:96、97學年度各邀聘四位校外委員(2)法學教育與國家考試改革論壇:第11-16次與會(3)師生座談會:96、97學年度各舉辦一至兩次佐證資料請參閱附表2-1至2-4,頁82-89。(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至第三次,以及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課程規劃設計會議開會通知單、會議紀錄)。另本系主管於4/26、5/17、9/27、11/22(週六)參與法學教育與國家考試改革論壇,並於96
12、學年度下學期5/21、6/7舉辦兩次師生座談會,與師生溝通校系再評鑑改善狀況,97學年度上學期9/19師生座談會說明課程異動,以及分享法院、銀行及稅務實習經驗,97學年度下學期3/19師生座談會說明校系再評鑑改善之最新狀況,並加強輔導寒假轉學生。改善意見:5.為期該系將能有蓬勃的發展以及大之作為,宜確實實踐大學自治,使該系有多的人事、課程、行政以及財務上的自主及決定之權,蓋唯有如此,包括上述所提之各問題皆可漸次獲得相當緩解。自我改善情形:本校已經在人事(例如允許各系聘任專任行政助理,並按本系課程需求增聘所需員額的專任教師)、課程(例如減少通識及授權各系增開專業課程)、行政及財務(例如參與預算審
13、議會議)等方面,提供本系自主決定的空間。(1)人事:96-97學年度先後增聘柯澤東教授、林益山教授、方元沂助教授、胡博硯助教授等四位專任師資、吳光明、謝哲勝等兩位兼任教授,以及系友周琪擔任本系行政助理;(2)課程:依課程委員會校外委員的建議、本系系務會議決議,於97學年度上、下學期分別調整課程;(3)行政:本系教師研究室位於財經學院及行政大樓;(4)財務:97學年度起全面制度化之餘,因應改善計畫核准本系評鑑改善預算數額,包括實習法庭、法律學報、校外研究生課業輔導計畫、系友會活動費用等。佐證資料請參閱附錄2-4,頁143-144;附錄2-5,頁145。(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專任老師基本資料及教學網頁
14、、真理大學財法系兼任教師一覽表)請參閱附表2-1至2-4,頁82-89;附表2-7,頁94-96。(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至第三次,以及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課程規劃設計會議開會通知單、會議紀錄;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九十七學年入學四年課程規劃表)請參閱附表2-34,頁122。(教室研究室位置及分機號碼)二、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改善意見:1.宜重新檢討課程規劃,增加法律專業課程之學分數,至少應調整到與一般法律系相同。自我改善情形:96學年度下學期、97學年度上學期,分別聘請6位校外委員檢討本系課程規劃設計,並提供寶貴意見,以利本系規劃及調整入學四年課程。(1)課程委員會:
15、97年4月22及23日、6月12日、10月23日、11月18日,本系邀請黃銘傑、梁宇賢、謝哲勝、郭麗珍、王煦棋及張懿云教授擔任校外委員,蒞校指導本系課程規劃設計。佐證資料請參閱附表2-1至2-4,頁82-89。(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至第三次,以及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課程規劃設計會議開會通知單、會議紀錄)請參閱附表2-7,頁94-96。(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九十七學年入學四年課程規劃表)改善意見:2.總學分數無法增加,通識課程應配合法律專業課程學分之增加而降低其學分數。通識課程並應讓學生有選修之機會,且可結合該系之特色,增加財經一般知識在通識課程中之比重。自我改善情形:97學年度本校
16、將應修通識學分數由52學分降為30學分,且本系為加強學生專業素養,增加14學分的專業課程。(1)增開專業課程:97學年度本系加開14學分的專業課程,包括法學英文、投資信託法、期貨交易法、資產證券化法律、租稅法各論、民法物權修法專題。佐證資料請參閱附表2-6至2-7,頁92-96。(96及97年度入學四年課程規劃表)(http:/cf05a.wwwts.au.edu.tw/schoolpad/front/bin/download.phtml?Part=38&Nbr=5&Category=)(http:/cf05a.wwwts.au.edu.tw/schoolpad/front/bin/downl
17、oad.phtml?Part=38&Nbr=8&Category=)改善意見:3.在教師員額有限之情形下,建議善用兼任教師員額,聘請學有專之名師負責選修或實務課程,提升學生學習之深度與廣度。自我改善情形:爭取聘請助理教授以上、通過國家考試或擔任政府公職者作為選修或實務課程的兼任教師。(1)97學年度上學期增聘柯澤東、吳光明、謝哲勝等三位教授、范文清等兩位助理教授擔任本系選修課程(海商法、民法物權修法專題)的兼任教師。(2)97學年度上學期聘任具備證照資格及實務經驗者擔任實務課程(如民、刑法案例解析、訴訟實務、資產證券化法律)的兼任教師。佐證資料請參閱附錄2-5,頁145。(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18、兼任老師覽表,選修課程的兼任教師,例如柯澤東教授、吳光明教授、謝哲勝教授、范文清助理教授;實務課程的兼任教師,例如簡旭成律師、范晉魁律師、前金管會銀行局李玉蘭女士)。改善意見:4.宜延聘對國考有特殊心得之教師,強化教學與考試之結合關係,亦可聘為實例課程之教師,強化學生之實務感,增強其參加國家考試之競爭力。自我改善情形:本系延聘專兼任教師,以擔任考試院國家考試典試委員、通過國家考試擔任律師或司法官等具有特殊心得者為優先,以增進學生實務感與國考競爭力。(1)師資:97學年度起逐步強化本系專、兼任教師,包括林益山教授、柯澤東教授(專任教師)、吳光明教授、謝哲勝教授(兼任教師)等國考典試委員(2)課程
19、:增開民、刑法案例解析、訴訟實務等實例課程。佐證資料請參閱附錄2-4,頁143-144。(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專任老師基本資料及教學網頁)請參閱附錄2-5,頁145。(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老師覽表)請參閱附表2-7,頁94-96。(97年度入學四年課程規劃表)請參閱附錄4-2,頁276。(本系教師專兼職經驗,例如柯澤東教授、林益山 教授現為國家考試國際私法、商事法等 考科典試委員)。改善意見:5.因該系無研究生可擔任教學助理,可考慮提供經費聘請其他學校研究生擔任小教師,輔導學生學習。自我改善情形:本校已經提供經費,以利本系聘請他校研究生協助本系學生進行課業輔導,惟以本系畢業考取他校法律或財經法
20、律研究所的研究生為優先對象。(1)校外研究生課輔計畫:97學年度上學期起正式執行,執行後進行檢討,待下學期再行調整。佐證資料請參閱附表2-29,頁115。(聘請本系畢業生且正在就讀他校研究所之研究生回校課輔,例如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陳觀民、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柯鈞耀、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李宜儒等三位 (http:/cf05a.wwwts.au.edu.tw/schoolpad/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35)佐證資料課後輔導之上課情形改善意見:6.專任教師授課時數宜調降,並提升研究教學水準,此外,進修部課程之安排應儘可能不影響研究為前提。自我改善情形
21、:本校調降專任教師的授課時數,正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由原訂9,10,11調降一小時,並逐步調降至國立大學專任教師的授課時數。(1)調降授課時數:97學年度起逐年調降(2)進學課程安排:每學期專任教師以一門專業課為主佐證資料本系專任教師授課時數,依其職稱為正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分別為8,9,10小時,除日間兩班之外,每位專任老師教授進學課程,每學期以一門專業課程為原則。改善意見:7.在學分數與師資有限下,難以全方位發展財經法,可考慮就特定域全力發展,讓辦學有特色。自我改善情形:本系系務會議決議本系發展方向為金融法。除增聘金融專長專任教師外,再增開投資信託法、期貨交易法、資產證券化法律、經濟
22、及金融犯罪等課程,同時舉辦以民商金融法為主題的學術研討會。(1)師資:97學年度起強化民商法、金融法師資;(2)課程:97學年度起規劃金融法、經濟法、財法外文等課群;(3)研討會:97學年度上學期舉辦兩岸民商金融法及文化財產法、財產犯罪及國際法等兩場學術研討會。佐證資料請參閱附錄2-4,頁143-144。(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專任老師基本資料及教學網頁,新進教師為柯澤東教授、林益山教授、方元沂助理教授、胡博硯助理教授)請參閱附表2-7,頁94-96。(97年度入學四年課程規劃表)請參閱附錄4-6,頁298-299。(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2008兩岸民商金融法及文化財產法、國際法及財產犯罪學術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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